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_吉林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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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建房〔2007〕20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县(市)建设局: 为全面促进吉林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本着“方便企业、简化办事程序”等原则,经省厅研究决定,制定《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第77号令)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省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第四条
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企业资质等级划分标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具体标准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第77号令)执行。同时,按照建设部的相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相关材料。第三章
各级企业开发经营范围
第六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和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八条
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可承担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12层(含12层)以上,跨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的建设。
第九条
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项目的开发建设,只允许承担多层民用建筑的建设。
第十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揽的开发项目及范围最高不超过四级资质标准。具体规定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规定的经营业务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得越级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四章
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审批,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和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将企业相关信息录入省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审批系统,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一)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三)股东名册(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四)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员的姓名、有关委派、选举、聘用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五)企业在册具有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一揽表(注明:姓名、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
(六)企业在册具有职称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企业聘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七)将上述加盖印章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加目录和封面)一式三份;(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在建立企业行政审批系统及信用档案的基础上,提供下列材料,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及存档:
(一)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四)股东名册(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五)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员的姓名、有关委派、选举、聘用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六)企业在册具有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注明:姓名、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
(七)企业在册具有职称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企业聘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八)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已开发完成项目所在地政府计划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未竣工的项目需要提供项目所在地政府计划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九)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企业基层表(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和本公司印章);
(十)公司《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及其样本(加盖公司印章);
(十一)将上述加盖印章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加目录和封面)一式三份;(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公司印章)。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续期的,需提供第十五条中第(二)、第(三)、第(八)、第(十一)、第(十二)款材料,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及存档。
第十七条
新设立企业的《暂定资质证书》,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其中,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收回《暂定资质证书》,取消其开发资格;一年内有开发项目且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定四级资质等级证书;第一年有开发项目但没竣工的,可根据企业申请,延长一年有效期,但每次延长时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名称、住所、法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建设厅网站公示15日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及存档:
(一)公司依照《公司法》所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二)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四)将上述加盖印章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加目录和封面)一式三份;(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公司印章)。申请企业名称、法人变更的,原企业开发业绩不得计入变更后的企业开发业绩。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的,应当在建设厅网站公示15日后,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并应提交下列材料,供建设行政管理初审部门审核及存档:
(一)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被撤销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加目录和封面)一式三份;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公司印章)。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30日内,到建设厅网站公示15日后,办理合并、分立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供建设行政管理初审部门审核及存档。
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公司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登记申请;因合并、分立而存续公司的,依据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况,按照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的,按照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二十一条
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吉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应到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按原企业资质等级开展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出据的企业经营业绩证明。主要内容:企业自然状况、企业成立以来开发业绩、近三年开发项目实施情况、公司有无违法违纪的不良行为、公司是否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证明;
(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三)分公司在吉林省办理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四)分公司在吉林省的负责人及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员的姓名、有关委派、选举、聘用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五)分公司在吉林省从业的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统计表(注明:姓名、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六)分公司在吉林省从业的具有职称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企业聘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七)将上述加盖印章的复印件装订成册一份(加目录和封面)。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相关事项的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行政许可,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级(含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请资质续期、变更的,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注销的,经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厅窗口按照相关程序审批。二级(含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请资质核定的,报省建设厅窗口接件,按照相关程序,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其统一报送省建设厅窗口审批。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并在申报材料中存档。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定后的暂定资质证书由所报送的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并将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法人、出资人、企业性质、资质证书编号、联系电话、企业办公地址、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等基本情况,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县(市)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关情况,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范围等内容。核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情况,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包括正本或副本),必须在《吉林日报》上声明作废,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后,方可到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补领。
第二十六条
省内二、三、四和暂定级别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在省内跨地区或省内企业出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应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审批系统、信用档案、项目手册等情况进行。核定结果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5天,无异议者,给予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包括资质的升级、降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资质核定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注销资质证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应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资质核定、续期的重要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统计、会计等专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省内二、三、四、暂定级别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在资质等级核定、续期过程中未达到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的,依法予以降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工作中,对开发企业申报的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负责审查。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按规定要求办理、弄虚作假、应付了事,造成年度申报材料退回量超过5%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建房字〔20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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