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业状况及对策分析(材料)_中国失业现状分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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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失业状况及对策分析

失业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各有其程度的不同。在中国,自1992年经济体制进入全面调整和转轨阶段,一切社会经济行为均受到市场竞争机制的考验,劳动力的就业选择和失业的风险必然出现。然而,因为中国国情不同,所面临的挑战又有其自身的特征。

一、失业现状分析

转型期的失业状况的特点,一方面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结构性调整中涌现出的隐性失业人口逐步公开化,另一方面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快向城镇流动。登记失业率有上升的趋势,1985年为历史以来的最低点(1.8%),1996年上升到3%。有专家预计到本世纪末将达到7.4%,登记失业人口的绝对量将增加到1120万人,隐性失业由1996年的15.1%上升到20%左右,失业人口的绝对量将达到5000万至6000万人。当然,这仅是一种预测,关键还取决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进程。如果经济发展了,相关的政策得当,措施得力,就业面扩大,失业率自然就会下降。下面我们针对有关统计数据展开分析。

见下表

上表所列统计资料,至少可以说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自1985年后,失业的绝对人数逐年有所增加,而与此同时,因新就业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相应地失业率多年来相对稳定在3%左右的水平,接近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水平(平均2.5%),低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1990年亚洲失业率为8.3%,拉丁美洲5.5%)。应该说,失业率维持在2~3%的水平属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的正常范围,不会引起社会的震荡。但这里所说的失业率用的是登记失业率,是指正式向政府有关机构登记失业,并希望找到工作的失业者。

2.在登记失业人数中,已达到劳动年龄等待就业的青年占了多半。依据中国国情,每年初、高中毕业生能升入大学和专科的人数一般占到毕业生总人数的25%左右,余下的毕业生人数很大部分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因此,从登记失业人数的构成看,也应属正常范围。

3.从表中可以看出,中国的隐性失业人数和隐性失业率均高出登记失业,且自1978年以后一直呈上升趋势,其形势发展较为突出和严重。这也正是有中国特色的失业问题之所在。为此,本文重点分析如下:

见下表

第一,中国转型期隐性失业人口大量存在并呈上升趋势的必然性

中国50~80年代40余年,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导、以国有经济成份为主宰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在就业方针上实行广就业、低报酬、享受高福利的制度,劳动者只要进入国有单位就业,就可一次就业定终身,福利享受包到底。因此,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只承认新增加的青年劳动者待业问题,而已就业职工则不存在失业问题。至1993年国家统计部门才正式将待业改为失业,并公开认为中国有失业人口的存在。

从表2来看,在城镇从业人员中1978年国有经济单位构成比为78.32%,1995年为61.70%。国有经济单位构成比20年来有所下降,而集体单位经济和乡镇经济的从业人员却呈逐步上升的趋势。在经济体制上对国有经济单位进行结构性的调整,将国有企业全面推向市场,参与竞争,实现国有企业的减员增效,因而,在国有企业转换机制过程中,必然出现大幅度的在职职工下岗等待工作,或在原单位领取少量生活费,由个人自找门路再获取收入,这两部分人都列入隐性失业人员。

据1994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调查,(1)在国有企业中: A、无富余人员企业占6.2%; B、有富余人员在10%,占36.7%; C、有富余人员在10-20%,占26.55%; D、有富余人员在20-30%,占19.2%; E、有富余人员在30-40%,占8.9%。

(2)在三资企业中:无富余人员企业占91.21%。

(3)在私营企业中:无富余人员企业占83.3%。

由此可见,中国隐性失业人员主要来自国有经济单位(企业)。据了解这些人主要分布在纺织、轻工、机械、电子、煤炭、森林和原来建设在西北、东北、西南地区的军工企业,且女性占50%以上。这些行业和企业产品不对路,企业老化、人员老化,在市场竞争中抗风险能力差,在大调整、转型中自然进入关、停、并、转状态。

第二,失业人员的文化、技术等自身素质普遍较低与社会现代化高科技发展需求的矛盾,导致一部分职工必然走向转岗培训再就业行列

据1995年国家统计局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中,选出较有代表性的东北(重工业地区)的辽宁省、沿海较发达地区的江苏省、内陆地区的安徽省和西北地区的陕西省等4个省的城镇失业人口,按文化程度划分情况,如下表资料:

见下表

表3中的数据说明,在失业人员中,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合计占了71.24%,仅有28.76%的失业者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这组数据证明了劳动者文化程度与失业风险的相关性。我国劳动者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与社会发展要求极不相适应,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另外,失业人员的文化程度在地区之间亦有一些差异,但差异不是很明显。

第三,失业人员的年龄构成状况

从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汇集辽宁、江苏、安徽、陕西四省资料分析,中国的失业人员多数集中在16~35岁年龄段,具有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特点。

第四,失业人员的生活处于贫困或极端贫困的状况

据有关部门调查,1995年城镇贫困人口的人均月生活费为113.58元,而消费支出为128.67元,收支相抵人均每月缺口15.09元。据某省一项调查,在停产企业中有20%的职工靠亲友帮助、34%的职工靠变卖家产度日。有的职工一家三代都在一个停产企业里,其生活更是难以维持,被迫走向卖血、卖淫、自杀甚至犯罪的道路,成为当前城镇社会秩序不稳定因素之一。

二、减少失业的对策分析

失业现象是各国存在的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减少失业、达到充分就业是各国政府和人们追求的共同和长远的目标。近年来,中国政府从各个方面来减少失业人口和解决其生活困难的程度,诸如: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分流富余人员,开辟就业门路;就业咨询与转岗培训;救济与扶助特困职工……等等方面的政策实施,虽取得一定成效,缓解了一些社会矛盾,但有些对策和措施仍值得深化和改革。主要表现在: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滞后和不完善

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规定中明确4种人(即:1.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2.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3.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4.企业辞退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993年又颁布了《国有企业待业保险规定》,将1986年的4种人扩大为7种人,即:1.依法宣布破产的企业职工;2.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期间被精简的职工;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6.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这一待业保险规定不足之处在于:

(1)覆盖面窄:仅限于国有企业。

(2)资金来源单一:由国有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1%缴纳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

(3)保险待遇水平低: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偏低于一般人的平均生活费支出的50%以上)。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享受失业救济金除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并向有关机构申请登记后才能被正式列入失业者领取救济金外,属于其它情况的隐性失业人员基本上都采取企业内部灵活处理的办法。诸如:该宣布破产而不破产的企业职工采取按月领取少量的生活费办法(有的低至30元),或将企业的生产设备、厂房变卖后一次付给一定的补偿费(一般在1~8万元),职工则与企业完全脱离关系的买断工龄的办法……等等做法,使得失业保险功能削减。又因为失业保险主要在国有企业执行,因而使得资金筹集面窄、来源单一,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多种经济成份的要求,且因法规尚不健全以及在管理上的疏漏而使得失业救济金不能专款专用,甚至胡乱开支而造成损失。

见下表

表4资料说明,失业救济金直接发到失业者手中的比例虽逐年有所增加,但比例偏小。据劳动部有关人士介绍,截至1996年底,全国失业保险基金余额约9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由于没有严格的监管机构,而常有不合理的开支(如修豪华宾馆、购超标汽车等)。据《1978~1994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称,1986~1992年平均用在劳服管理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高达30%以上(在国外一般为3~4%)。山西省1986~1993年累计管理费支出占同期基金支出的42.5%。

为此,失业保险制度必须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完善。应完善相关法规,扩大保险覆盖面,纠正和制止失业保险基金的挪用和不合理支出,将有限的失业救济金真正用于失业者。

(二)依法将隐性失业人口转为显性失业人口,切实保障隐性失业者的生存权利力度不够

中国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结构调整都是有利的,然而,在运作过程中对于那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无力再经营下去的企业,应该宣布破产却无法实施,职工长期滞留在企业内部,使隐性失业人口膨胀,造成这些人不可能名正言顺去领取救济金,而企业又无能为力支撑他们的生活,使他们长期失去生活来源而成为城镇的新贫困者。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是无形地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和生存的权利,如果长此下去将成为引起社会不稳定的重大因素。因此,国家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此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一方面加大破产法实施力度,一方面将隐性失业人员转为显性失业人员,从而减轻企业负担。这将有利于企业的重组,并可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在全国各城镇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以适应中国经济体制转轨要求

中国目前虽在334个大中城市和494个县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线,从政府角度在经济上切实保障了部分城镇贫困者的基本生活,是一项较为基本和稳定性的社会保障措施,但从长远的角度看,覆盖面仍较窄。(仅占全部市、县数的22%),尚不能彻底解决贫困者的经济保障。因此,可采取对高消费品或高收入者征收特种附加税的办法,作为减少贫富差距悬殊的一种调节手段,同时,以确保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线基金的来源。

(四)呼唤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出台

中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唯一可遵循的还是1953年正式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条例的许多内容均有待调整和完善。再说,条例与法规有质的区别。社会在发展,由于社会保险制度尚未法律化,导致在实际运行中,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离退休人员领不到养老金、具备条件应该就业的劳动者得不到失业救济……等等问题的解决无法可依。因此,急呼社会保障法和相关的社会保险法尽快建立,将社会保障体系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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