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_甘肃省医学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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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医学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是甘肃省医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学组。

第四条 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命名方式为:“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承担下列任务:(一)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会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二)组织本专业的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三)发现、推荐、培养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业技术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四)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相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五)指导各市州医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六)领导本专业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学组的工作;(七)完成甘肃省医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包括:(一)根据甘肃省医学会的总体规划和专业委员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业委员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二)组织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三)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自身建设,受理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四)组织编发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五)向甘肃省医学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甘肃省医学会报告。专业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甘肃省医学会,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包括:(一)遵守学会章程,率领与组织专业委员会贯彻办会宗旨及会员 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本着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我省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

(二)注重专业委员会的团结,在专业委员会及其学术活动中,要充分听取委员及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坚持民主办会。

(三)在专业委员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五)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委员会学术活动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六)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机构提出建议,并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

(七)发现和推荐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会员及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八)遵照国家财会法规和学会有关财会规定,负责管理本专业委员会学术活动的财务事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专业己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甘肃省医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甘肃省医学会会员队伍;(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十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专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甘肃省医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本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填写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报甘肃省医学会。

第十一条 甘肃省医学会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后,在征求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基础上,省医学会经研究讨论后认为条件已具备,由省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经专家组考核并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由甘肃省医学会与发起人共同协商提出名额分配、委员人数方案,上报省医学会领导审定同意后筹备组委员填表。

第十三条 筹备组在开展有效学术活动满一年后,向省医学会提交书面总结学术活动开展情况及转正申请,省医学会审查批准后,报省卫生厅学会办批准并向甘肃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筹备组在成立一年内未能开展积极有效的学术活动及筹备工作,视为自动放弃专业委员会成立资格。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设秘 书1名,委员15-21名(含主委、副主委)。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本专业各主要领域,不宜过分集中。50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广大技术工作者;(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四)新当选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和新建专业委员会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岁。一人最多在甘肃省医学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同时任职。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由专业委员会向甘肃省医学会提出申请,报甘肃省医学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流程

(一)专业委员会换届,由甘肃省医学会、原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

(二)专业委员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专业委员会换届方案,包括下届专业委员会人数、名额分配、更新比例和老委员保留等。

(三)专业委员会候选人必须由所在单位推荐。要充分尊重单位意见,凡单位推荐的候选人不得随意更换,个别需调整的与单位协商 解决。

(四)上届专业委员会提出名额分配、委员人数方案,报省医学会,经省医学会领导审定同意后委员填表。

(五)正、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选举前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按差额选举原则报省医学会,经省医学会领导审定同意后,再交全体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

(六)专业委员会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聘任,报省医学会备案。

(七)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组成后,其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职称、通讯方式)报省医学会,经省医学会领导批准后由省医学会发给聘书。专业委员会正式组成名单抄报省卫生厅学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二届。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三届。对专业委员会有特殊贡献者,经专业委员会推荐并报甘肃省医学会批准,可以再任一届。卸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在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增补个别委员,报甘肃省医学会审批。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很高学术水平,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威望;(二)热心学会工作,能领导和团结本专业广大科技工作者,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三)当选主任委员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四)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时,由本届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甘肃省医学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均任期一届。

第五章 专业学组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学组。专业学组是专业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性学术组织,必须遵守专业委员会有关规定,不建立本学组章程。

第二十三条 成立专业学组,应由专业委员会向甘肃省医学会提出申请,经省医学会批准后成立。

第二十四条 专业学组由11—13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专业学组组长由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专家兼任,学组成员由省医学会和专业委员会协商确定,专业委员会发给聘书。

第二十五条 学组成员的条件参照规定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组在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动态,定期向专业委员会汇报学术交流情况和工作成效。专业学组的活动计划,须经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甘肃省医学会办公室,列入学会日常及年度计划并实施。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组成员每届任期与所属专业委员会同步。学组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后半年内完成。专业学组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组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经甘肃省医学会审议批准予以撒销。

第六章 相关管理及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甘肃省医学会每年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考核一次,主任委员应负责年度小结和新一年工作计划并接受考核。

第三十条 经考核,对正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任职期间表现突出、对学会作出较大贡献者,学会将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专业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的委员,可作自动离职处理,由专业委员会报省医学会备案、并向该委员所在单位反馈。对长期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学组)活动或不宜继续担任学会工作的委员、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学会可根据情况通过相关程序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对专业委员会一年内无学术活动,学会对其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或按程序调整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经甘肃省医学会领导批准,提前进行换届改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原《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 组成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甘肃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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