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集中心学校章程_新合中心学校赛课章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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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集中心学校章程

序 言

砖集中心学校创办于1958年8月,原名砖集中学,2004年更名为砖集中心学校。中心校学区含1所公办中学和7所公办小学。学校初中部占地面积41800平方米,建有350米标准化塑胶操场一个。学校先后荣获了“安徽省教育系统先进单位”、“安徽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示范学校”、“阜阳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十百千工程’示范学校”、“阜阳市依法治校示范校”、“阜阳市农远工程示范校”、“阜阳市标准化学校”、“阜阳花园式学校”、“界首市红旗单位”、“界首市教育教学先进单位”、“界首市平安校园”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教育部《中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砖集中心学校简称砖集中心校,英文表述为Zhuanji Center School 学校地址为界首市砖集镇育英路8号,邮政编码236512。第三条 本校由界首市教育局主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办学机构。

第四条 本校是一所学制三年的公立初级中学,学校办学设计规模为三个年级24个教学班。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发展定位:办学有特色、教学有特点、育人有特长

学校精神:担当、奉献、合作、创新

培养目标:有特长、有志向、高素质的现代初中生 管理理念:以人为本、和谐发展 校 训:明德、尙礼 校 风:勤学、善思 学 风:惜时、进取 教 风:博学、乐教

第六条 学校尊重人的个性发展,体现人文关怀。充分认同学生的个性差异,多元发展;充分张扬教师个性,形成独具魅力的教学风格;充分挖掘师生的潜能,使不同对象具有鲜明个性特征。

第三章 学校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第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支持、监督校长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安全、后勤等具体工作。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聘任法制副校长。

第九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四个职能部门,各年级设年级管理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实行任期责任制,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公开选拔、任免各处室主任、副主任和年级组长。第十条 学校建立基层党组织,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建立工会,工会主席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支持民主党派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工作。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务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决策。学校校务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学校基层党组织参与集体决策并发挥监督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发展。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和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建立民主、公正、科学的选拔机制,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三)审议学校《章程》及各种重大的规章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学校中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办公室主要负责学校日常工作的安排、对外联系、接待、宣传、会务、文书档案、节假日值班安排等工作。

教务处工作主要包括教学、教务管理和教科研、师训工作两大部分。教学管理包括教学常规管理、制订教学工作计划、组织各学科教师教研、组织公开课示范课开设、督察教学进度、分析教学质量、组织考试阅卷评分、整理收集教学资料、进行学期或学年教学工作总结等。教务管理包括编班、编排课表、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招生、毕业、文印等。教科研、师训工主要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包括教职工的各种培训、学历进修提升、学科竞赛辅导、教科研等工作。

政教处主要负责全校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年级和班级的德育工作和学校安保、卫生、体艺等工作。总务处主要负责学校的后勤管理、食堂管理、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团委、学生会。学生在校内可按有关规定组织各类有利于自身健康成长的社团组织。

第十七条 学校应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应逐步完善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等各种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注重对师生进行人文关怀。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政务公开制度。通过微信平台、校务公开栏等途径实行校务政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对教职工的职务职称进行聘任,对聘任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所规定的全部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评聘、评先评优和绩效奖惩的基本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评选评优的首要内容。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维护学生的生命安全,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充分尊重并维护学生的权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界首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教育。

(二)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合理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三)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各种奖励。`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并且品行端正可以获得义务教育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履行好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认真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好学籍变动,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按规定程序办理。严格义务教育证书颁发。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规范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突出或某方面有突出成绩、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纪违法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通报、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学校有权依照学校办学理念对地方课程进行适当调整和充实。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权开设符合学校办学理念的拓展性课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拓展性课程体系和类型。

第三十五条 德育管理应体现“以生为本”,强调生命关怀,不断提升德育的内涵和品质,增强活动的实效性。

(一)整体构建学校德育体系,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法纪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

(三)学校提倡全员德育的教育模式,建立德育骨干教师队伍,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构建立体德育网络。

(四)学校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要求教职工、学生自觉主动参加升旗仪式。

(五)学校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引导广大中学生树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学校应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业心理辅导教师,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日常教学秩序,充分挖掘学生心理潜能,培养阳光向上的心理品质。

第三十六条 教学管理应以规范为前提,不断丰富“优质轻负”教育品牌的内涵,坚定不移抓教学质量。

(一)扎实落实学校教育教学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到事前管理到位、过程监控及时、事后评价科学,维护课程实施的严肃性。

(二)大力构建“学为中心”思维课堂,向科学的“学”和“教”要质量。

(三)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备课组对教学进度、教学内容、课堂作业和教学反馈手段等应有基本统一的要求,备课组成员根据备课组统一要求作适合任教班级学生学情的个性化修改后施教,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

(四)学校加快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技能、学术水平和教育现代化设备应用能力。尤其突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队伍建设,通过理论学习、业务比赛、拜师学艺等途径提高青年教师的职业境界和业务水平,督促教师参加进修与培训。

(五)学校贯彻实施《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通过体育课、大课间、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春季田径运动会、趣味运动会及体育单项比赛。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完成体质健康监测和反馈,增强学生身体素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每年举办文艺汇演、读书节等活动。组织学生定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各处室认真管理和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和资源库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立教师专业成长档案和学生成长档案,学校基本设施、文书、会计等各类档案,有专人负责,实现学校综合档案管理的科学化、人文化、数字化。

第七章 校产、经费、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是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校应勤俭办学,杜绝浪费。第四十一条 在办学期间,政府对学校的全部投资和校产属学校所有,受法律保护,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赞助,用于学校事业发展,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有计划地使用经费,开源节流。严格财务审核,定期稽核公布账目。

第四十四九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做到责任落实、管理规范、状态良好、使用方便。校产分类造册,落实使用部门、班级、个人的管理责任,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观念,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完善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形成一条科学合理的流程:上报、落实、维修、评价。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整体规划校园建设,创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计划有组织执行环境管理相关制度与要求,搞好校园绿化,建设具有净化、绿化、美化特点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切实加强网络、财产安全防范,注意防火、防盗、防滋扰,确保师生人身安全。要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出现学生伤害事故,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生。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以当年度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为准。

第五十条 学校办学应遵循规模与质量并举的原则,按照新规范要求和学校条件,适度控制学校招生规模。学校应逐步实行小班化教学。

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特别关心社会贫困子女的在校学习和生活。保障贫困子女受教育权利,为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完成正常学业提供帮助。学校积极吸纳社会捐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纪检、监察、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也接受社会、家长、学生以及社会各界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的原则,成立学校家长委员会,接受校长室的领导并定期开展活动。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做好体育设施开放等社会服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促进教育资源共享,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学校逐步拓展教育合作机制,拓展教育视野,优化教育理念、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止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的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修改章程,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理由;章程修正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全体教师大会讨论通过,呈报界首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执行。本章程的修订权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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