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培训材料_教育法规培训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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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一《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选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九条(第十二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第二十三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第二十五条 遗弃、溺害、买卖、藏匿、违法送养子女的夫妻,不再安排生育。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三)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二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再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1)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2)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3)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4)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2、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子女生育证、(或收养证、政策外生育(收养)的结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合影照片两张(二寸)

4、申请表一份。

婚育状况证明应写清以下内容:夫妻双方姓名、出生年月、结婚时间、现有子女数、子女出生时间、有无政策外生育、有无抱养行为。如系再婚,再婚前后婚育状况应分别写清。婚育状况证明由计生专职干部负责把关,主管领导、单位一把手分别签字后方可生效。

三 奖励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奖励标准及所需材料

(一)奖扶对象确认条件及奖励标准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5、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从女方年满49周岁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符合以上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特扶对象确认条件及奖励标准

1、户籍在本省

2、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扶助金为12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扶助对象每人每年扶助金为960元。

(三)办理奖扶特扶所需证明材料

1.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支部书记签字。证明应写清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爱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二人是否农业户口,结婚时间、是否初婚、子女的姓名、出生年月,婚后共生育几个子女、现存几个子女,无政策外生育、无生育史(离婚、丧偶的写清配偶基本情况、离婚或丧偶时间,子女死亡的写清死亡时间)

2.村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支部书记签字,并加盖乡民政所公章。证明应写清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配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结婚时间、是否初婚(离婚、丧偶的写清离婚丧偶时间)

3.村委会开具公示证明。

4申请表一式三份。先贴一寸照片再加盖村委会公章、村委会意见栏加盖村委会公章,支部书记签字、妇女主任签字。表底申报人签字、填表人(专干)签字。

5.丧偶的、子女死亡的,乡派出所出具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户籍警加盖手章。

6.申请人及配偶、及子女的户口本(包括首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纸复印)

7.联系电话。

四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出具婚育状况证明.证明应写清夫妻双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结婚年月、是否初婚、有无生育史。跨乡镇的需加盖乡计生委公

章,主管书记签字。跨区的需加盖区计生局公章,主管局长签字。

2.计生局妇产医院出具的女方怀孕证明。

3.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4.合影照片两张。

五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所需材料

1.申请表一份.夫妻双方单位盖章、村主任签字。

2.夫妻双方公示证明.单位盖章、村主任签字。

3.女方连续十年以上农业户口证明。村委会公章、村主任签字,并加盖乡镇派出所户籍公章、户籍警手章。

4.女方依法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证明。村委会公章、村主任签字。

5.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本,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再婚属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协议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复印件,属于丧偶的需提供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

6.合影照片一张。

7.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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