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执法风险及案例_涉税执法风险案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涉税执法风险及案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涉税执法风险案例”。

(一)税务登记

1、漏征漏管形成的风险

巡查监督不到位,没有依法将其纳入正常管理,形成漏征漏管,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2008年,某区国税局通报了A税收管理员违纪违法案件。A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收受纳税人钱物,故意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2、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形成的风险

代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形成执法风险。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办。

【案例2】2000年4月,某分局税收管理员王某多次上门要求某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企业负责人一直以刚开张、人手少、忙不过来为由推脱,税收管理员王某便代其办理,使用该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证件,自己掏钱垫支工本费,替企业办好税务登记后,再送上门。同年11月,该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税收管理员王某也涉嫌合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3、不督促纳税人依法设置账簿形成的风险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账簿设置存在问题,没有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及时督促纳税人进行改正,造成纳税人长期不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等情况,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3】某税收管理人员王某疏于管理,1998年6月,该厂更名为东兴建材厂后,王某对该建材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纳税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期间长期不设帐簿等情况听之任之,致使该建材厂以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法偷税18万余元。

该案主体王某系国家税务干部,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东兴建材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纳税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期间长期不设帐簿等违法现象不进行检查制止、督促处理,而是听之任之,造成国家18万余元的税收损失,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是典型的“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观方面,王某存在严重过失,侵犯了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活动。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因其长期不履行职责而造成的后果——18万余元的税收损失,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定为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变更登记

1、未按规定变更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形成的风险 调查不到位,审核不严格,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的通报。

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不能共享。

纳税评估开展不够或质量不高,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个别基层税务机关管理不严,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把关不严,调查核实流于形式。二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时的调查报告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甚至自相矛盾。三是对于企业法人代表的变更,管理部门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对变更法人代表后的企业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

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关不严。一是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关不严。二是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关不严。三是核准的发票用量没有落实到实际管理中。四是发票增量审批不规范。

2、未要求注册类型变更的纳税人作清算处理形成的风险 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变更时,未作清算处理,导致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作出不利于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影响纳税人的权益,引发行政诉讼,会形成执法风险。【防范建议】1.因企业注册类型变更,成立新企业,原单位解散,需对原企业进行清算。2.税务人员在受理变更过程中,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清算报告,发现问题及时传递给税源管理单位,进行核查。

(三)停复业登记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停业手续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未清缴税款,未收缴发票,未封存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予以办理纳税人停业,未加强巡查,形成执法风险。

2、擅自延长停业期形成的风险

停业期满,纳税人未按期办理复业手续,税务机关未将其作为开业户管理,却违规操作,擅自延长停业期限,会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5】2002年10月2日,某县马成木器厂在停业2个月后,通过非法程序延长停业期限。2003年3月10日,某县国税局抽调各分局的业务骨干对城区个体户进行地毯式检查,检查人员发现马成木器厂自10月3日申请延期停业以来就一直经营,从销售登记卡中查出,10月3日至12月10日销售额12万元,应纳增值税0.72万元,分文未缴纳。县局就此假延长停业案例派员深入调查,调查结论是:该分局受理审核人员黄某,管理股股长赵某都在《延长停业申请》上签字,赵某与业主马某有亲戚关系,并且帮业主筹划偷税应负主要责任,黄某知情不报应负次要责任。某县国税局根据调查结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城区征收分局追缴马成木器厂的偷税、罚款和滞纳金;对城区征收分局管理股股长赵某违规办理延长停业手续之违法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扣发其年终奖金,取消其年终先进评比资格。对城区征收分局管理员黄某擅自办理延长停业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扣发其年终奖金,取消其年终先进评比资格。

(四)注销税务登记

1、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整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整,易发生假注销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6】江苏省两名税务人员利用企业注销存货处理索贿受贿、循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最终被逮捕法办。

【案例7】承诺帮某公司办理税务注销业务,收受了该公司10万元的贿赂,3月10日,原某市地方税务局门头沟地税分局税政二科原科长李某因涉嫌受贿罪在该区人民法院受审。

2、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没有清算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未进行清算的纳税人注销,易出现偷逃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五)非正常户管理

1、对走逃纳税人未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形成的风险

纳税人终止经营时,为了逃避责任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当月税款未交清、发票未核销就走逃,特别是欠税企业,如果不及时办理相应的交税、缴票手续,极有可能出现无法结清所欠税款和税收罚款,不能及时交回所购发票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2、认定非正常户不满两年注销税务登记证件形成的风险 【案例8】2004年10月13日,淀海区地税局第一征收分局发现运明公司7月未申报纳税,该分局在无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于11月2日在淀海区电视台发出公告,责令纳税人在11月10日之前改正其违法行为。11月13日该分局对逾期不改正的运明公司制作了非正常户认定书。2005年3月6日该分局注销了运明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并在《淀海时报》上曝光。4月2日运明公司毛经理到第一征收分局进行交涉,要求该分局给予重新办理税务登记,遭拒绝,同时该分局开出罚款通知书和加收滞纳金通知书送至运明公司,毛经理对此不服,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之后,向淀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之后,作出如下判决:

淀海区地税局第一征收分局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运明公司未超过一年,便注销其税务登记的事实,已违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2003年12月17日修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判该分局给予运明公司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并赔偿名誉权损失费共计3000元;

败诉后,淀海区地税局党组对第一征收分局的有关人员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对第一征收分局局长宋某和管理股股长杨某违法处理非正常户的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第六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年终奖金,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3、将不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形成的风险

(六)外出经营管理

1、擅自延长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形成的风险

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税务机关擅自延长外出经营期限,形成执法风险。【案例9】2001年9月,汕前市明前建筑工程公司与吉林省A市北方工业公司签订了一宗工程合同,工程总造价2千万元,该公司总经理向明富通过汕前市第三分局局长罗某将外出经营期限延长到2年,2003年3月5日,汕前市汕北区地税局根据举报,对第三分局的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并派人员到吉林省A市北方工业公司调查。调查结果是:①汕前市第三分局局长罗某授意办证受理、审核、发证人员为纳税人非法延长外出经营期限;②明前建筑工程公司在A市的工程总额为150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45万元,所得税30万元,已缴3万元,还欠72万元,该公司工程已峻工结算,人员全部撤走不知去向,公司办公室已转租他人;③查实罗某接受纳税人礼金1万元;④发证人员梁某未将该户经营情况传递给征收岗位、发票岗位和稽查岗位。

汕北区地税局党组根据调查结果,对涉案有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责成第三分局追缴明前建筑工程公司的偷税、滞纳金和罚款;对第三分局局长罗某的受贿行为按《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对罗某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税款损失72万元的行为,按《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第三分局的办证受理审核人员玛某,发证人员梁某擅自延长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的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扣发年终奖金,取消年终评选先进资格。

2、未按规定程序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形成的风险

未按规定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按程序将有关核销信息传递给发票管理岗位、申报征收岗位和税源管理岗,易发生不征或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七)税种登记

1、错误鉴定税种形成的风险

应鉴定而未鉴定税种造成漏征漏管,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0】2002年6月,某市国税局税种登记岗在对新注册登记的两户企业进行税种鉴定时,没有按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通知要求,对企业做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导致这两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3年来一直游离于正常的征收管理之外,没有申报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国家税款没有及时足额入库,相关执法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分。

2、错用税率、征收率形成的风险

(八)发票管理

1、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不严形成的风险

2、未按规定进行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形成的风险

3、发票发售把关不严形成的风险。超范围、超限额、超审批

4、发票验旧购新把关不严形成的风险

【案例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枣强县部分毛皮加工企业严重涉税违法案件的通报中,枣强县国税局在税收征管和干部队伍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松懈。枣强县国税局放宽了毛皮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只是强调“有固定场所、常年或季节性经营”,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没有严格要求。检查发现,多数企业帐簿设置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健全;有些企业生产场地、设备与其生产能力、销售额明显不符;有的生产场地挂着多家企业的牌子,虽然分别记帐,但生产设备只有一套,资金相互拆借,法定代表人多为父子、夫妻等关系;有的纯粹为“开票公司”。

(二)发票管理混乱,大量发票被不法企业领购和虚开。几年来,枣强县毛皮企业一般纳税人数量猛增,农产品收购发票需求量也快速增长,但枣强县国税局没有制定可行的管理办法,企业申请多少就审批多少,甚至有企业申请少却批准多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采取注册多家公司的手段,大量取得发票,非法虚开。税收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发票验旧供新制度,不认真查验企业开具的发票存根,对企业自己填写的发票查验单,不审核就签字认可。由于虚开的收购发票金额过大,部分毛皮企业在年底纳税申报时将虚开的收购发票做大额进项转出,税收管理人员对此不正常现象却视而不见。

(三)有案不查,税务稽查形同虚设。枣强县国税局稽查局在2004年、2005年没有对毛皮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2004年以来,虽然对所有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实施了检查,但没有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有案不查,敷衍了事,形同虚设的税务稽查纵容了不法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问题大量存在,少数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些干部收受企业送给的礼品、礼金,徇私舞弊;个别干部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直接参与虚开发票犯罪活动。枣强县国税局原干部宋增涛,本人及其家族成员设立多家虚假生产、外贸企业,专门从事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目前负案在逃已被公安部通缉。县国税局原干部李维星成立养殖场,在没有任何经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108份,虚开发票金额10,285,362元,受票企业用以抵扣税款1,337,097.06元,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万元。枣强县国税局6名干部被法院判决有罪,其中县国税局大营分局原局长郑国丰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0名。另外,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衡水市国税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分别受到责任追究,给予了政纪处分。(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枣强县部分毛皮加工企业严重涉税违法案件的通报》国税发〔2008〕65号)

5、未按规定进行发票日常检查形成的风险

6、未按程序停供发票形成的风险

7、发票缴销不规范形成的风险

未按规定程序对纳税人因发生变更、注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情形需要缴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易发生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2】某市国税局税务人员接受一个体户注销税务登记时,自己接收了个体户的全部税务登记资料及相关手续后,没有进行注销,而是拿着购票手续代纳税人领购发票,虚开发票,自行缴销,只缴定额税形成少缴税款,最后在检查对方企业时被发现。

8、超范围、超标准代开发票,资料收集不全、审核不严

9、代开发票错用税率、漏征或多征税款

10、未按法定程序核定发票用量形成的风险

【案例13】2004年,三门峡市洁祥公司故意涂改购票量被发现后,三门峡市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三科副科长卢某一句“企业业务量大,确实需要票”,便使该企业的核定购票量增加了一倍。后卢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已被开除党籍。

三、税源管理

(一)催报催缴管理

1、税务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催报、催缴等事项送达告知纳税人,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2、纳税人未申报,税务机关未核定税款形成的风险

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催报后,在限改期限内拒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未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款,造成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二)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事项

1、定期定额户营业额超过或低于定额,税务人员未重新核定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连续3个月超过定额20%的个体工商户,未及时调整定额,导致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2、定额核定不公平形成的风险

3、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定期定额征收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达到建账标准的纳税人未进行责令改正,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造成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责令其建账,自行申报,实行查账征收。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1)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帐的其他情形。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2)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3)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日常检查

五、税收政策

(一)纳税申报方式核定、简并征期 擅自确定申报方式、简并征期形成的风险

(二)欠税管理

1、未按规定确认、审批欠税类型形成的风险

擅自确认关停企业欠税或空壳企业欠税类型,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4】天马公司因资金紧缺为由,于2004年发生新欠200万元,后该公司由于产品销售不对路等原因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06年某税务机关借综合征管软件上线之际,在企业只提供欠缴税金所属时期的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下,批准认定其欠税为空壳企业欠税,从而放松了对企业欠税的管理,该企业在2007年度变更名称后回复生产,效益良好,致使欠税现无法追回。

2、未进行欠税公告形成执法风险

3、不及时清理欠税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未积极采取清欠措施,导致无法追缴所欠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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