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婚姻家庭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_婚姻家庭法最新答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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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婚姻家庭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法学0902 李良宵

一份感情来之不易,一次婚姻更是一辈子的契约,婚姻是一生的赌注,怎么舍得让你输?感情可以很深刻,也可以很平淡,看你怎么抓住生活里的细节,给对方感动。

关键词:婚姻家庭 突出问题 家庭暴力 离婚 婚外恋 妇女权益

婚姻是人类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对于中国这个礼仪之邦来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其最基础的构成了社会最小的生产生活单位,它的和谐程度,生活氛围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发展态势。

而在法律的角度,为了保证社会的向前发展,顺势发展,从《民法通则》的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原则出发,规定了诸如:婚姻自由缔结,自由离婚,离婚子女抚养费协议分担等等;同时又将婚姻家庭缔结、存续、离婚、抚养子女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做了禁止性的规定。本文主要浅谈当前婚姻家庭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法律作出何种规定,以及为何作出此类规定。

据民政部门统计,2006年,北京共有2.4万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其中有五分之一婚姻关系维持不到3年,三分之一是在结婚5年内离婚的,而结婚不到1年就离婚的竟然有970对,还有52对夫妻结婚不到1个月就分道扬镳。2007年,北京市的离结率(当年离婚对数和结婚对数的比率)达到了50.90%,创下了历史记录。在上海,2006年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为3.7万余对,比2005年增长21.5%。最近10多年来,离婚对于中国人来说已经司空见惯。2007年,美国的粗离婚率降到了自1970年以来的最低点(3.6‰),中国的粗离婚率则上升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点(当然和美国相比,中国的离婚率还是较低的)。1980年中国仅有34.1万对离婚,粗离婚率为0.354‰。2006年有178.5万对离婚,粗离婚率达到1.37‰,是1980年3.87倍。

这么多的离婚,究其根本在于家庭关系矛盾的激化,进一步调查得出的结果是:家庭暴力,妇女权益得不到公平的对待,第三者插足,婚外情等等原因占不少的部分,除此之外,婚后才发现感情

不和,生活习惯迥异的也占一大部分。以上所述均是当前最为突出的婚姻家庭问题。

第一方面,闪婚离婚快。婚后才发现两人不合适的,大多因为婚前没有深入的了解对方,只是一时冲动结成连理,此类问题常出现在80后90后的婚姻家庭中,80、90年代出生的人大多数是独生子女,他们也开始进入婚恋期。夫妻都是独生子女的“双独婚姻”逐渐增多,所谓“双独婚姻”出现的问题又呈现出新的特点。这些当事人中个性强、以自我为中心、对家庭责任感弱、对父母依赖性大的占有一定比例。据上海地区的调查显示,“80后”独生子女的婚姻稳定度远低于平均水平。

虽然我国《婚姻法》赋予公民自由缔结婚姻,离婚的权利,但是每次恋爱都要以非常庄重的态度去对待,这是一个心态的问题,既然做出了这样的选择,那就坚持下去,婚姻是爱情的最终结果,有爱才有婚,既然是爱,那就是包容,包容一切的胸襟。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骗婚,利用感情报复等等的情形,作出一定离婚的限制,比如,结婚几年之后才可以申请离婚。如:新加坡。但是在准予离婚的情形中,我国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准予离婚,这是考虑到夫妻间确实没有感情复合的可能性并不是限制申请离婚,做出那样的考虑,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更让男女双方对结婚这个行为有一个深层次的考虑!

第二方面,女方受欺压。妇女权益得不到公平的对待主要源自受到中华上下五千年礼教文化的影响,文化的影响是深远持久的,那种男尊女卑的思想深入人心,即使在今时今日这个社会主义的追求民主自由的时代,我们的农村还依旧存在着男女地位悬殊的不平等现象,主要表现为:妇女的劳务过多过重,男方好逸恶劳打骂女性。我们发现,在城市里落户生活的家庭这样的情况比较少,救济途径也比较多,通过对比,得出结论是和妇女的文化教育程度,生活氛围,周围妇女的遭遇、对待方式等等都有关系,除此之外和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以及婚姻缔结的方式也有一定的关联。

女性的教育程度不高导致她们容易受制于人,没有自己的主见,被男性粗暴的强势压迫下不知道怎么办是好,只好逆来顺受,而生活的氛围是民主,自由的话,自然而然会受到启发,懂得怎么站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社会的发展原则是,用最低的社会成本换取最高的社会效益,然而,女性在中国家庭中扮演的角色多数是“少来从父,成年从夫,老来从子”、“男主外,女主内”,现

代社会虽说女性可以自己选择喜欢从事的职业,但是天生的母性使得她们在生儿育女的问题上又有所取舍,所以在就业时难免受到用人单位的“斟酌”。这样的待遇触发了男性可能更多的掌握了经济的来源。因此,某些家庭的女性完全沦为了主妇,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只是敢怒不敢言。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六款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且整部婚姻法都是根据男女权利义务平等这样的原则进行制定的,进行修改时也充分的考虑了怎样的规定才可以更好的体现这一原则。

从1950年《婚姻法》第23条(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如女方及子女分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时,则男方可不再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到现今《婚姻法修正案》修正的《婚姻法》第3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我们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法条趋于横平的态势。另外,救济途径的增多,妇女维权组织的扩大化,维权意识的日益提高,都可以有效的减少这样的境遇,共同创建和谐社会。

第三方面,家庭暴力。不单单是来源于男人对女人的暴力手段,也包括女性施压于男性的各种变相暴力例如“冷暴力”和父母对孩子的体罚、变相体罚更甚者虐待。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这么几方面,从内因上分析:第一,父母苛求孩子朝着他们希望的方向发展,但是孩子却没有达到预期,爱之深,恨之切;第二,潜移默化中,下一代教育下一代的方式延续了上一代的暴力手段,是我们戏称的“暴力推动暴力”。从外因上分析:和社会压力有关,比如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我国现代社会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还得追溯到中国家庭发展的历史沿革,古代我们是父权夫权社会,男性的地位崇高,不容动摇,除此之外,父母对孩子的教育理念也可以追溯到古代,不听话

就打的观念刻骨铭心,一时无法改变。其次,现代化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经济压力巨大,让家庭成员看见的只是问题,一切涉及与经济的问题找不到合适的方式发泄,于是迁怒于其他人,或对孩子寄予过重的期望,让家庭的氛围顿时紧张。

禁止家庭暴力,是我们《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自 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前,“家庭暴力”一词,从未在中国的“法律”中出现过。家庭成员间施暴的行为,较轻者视而不见,重者一般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罪名依刑法处理;依照民事法律给受害人以损害赔偿的实为罕见。这显然对于家暴这一特殊的暴力形式的规范有钱妥当,2001年之后,“家庭暴力”入法,更加细致到责任如何承担,具体怎么去维权等等,为法官提供了一个定案定责的依据,更为全面的合理的针对社会的不合理面,是社会的一种进步。但是,法律必有其滞后性,对于现存之“冷暴力”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假如严重至某一程度,必然也有其规范的必要性,在今后的立法中,我们希望看到某一合理的任意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的出现,使我们的法律日益完善。

第四方面,婚外恋。极大多数婚外恋,是因为婚姻生活过于枯燥无味,出轨寻找刺激或者需求一些新鲜感,尤其是男性生理上对于性的欲望强于女性,说到底,人到底是动物,也有兽性。但是人之为人,毕竟不是动物,我们有道德,有世俗观念,更要保证家庭的稳定,社会最小细胞的健康,良性存续。

虽然在我们的生活中婚外恋时常可以看见,因为婚外恋造成他人离婚的有,一方妥协,继续存续婚姻关系的有,因为婚外恋,离婚之后再婚的也有,对于真的产生感情的,权衡之后,慎重取舍,但是如果是保证尝尝鲜的态度的话,还是及早回头的好。一份感情来之不易,一次婚姻更是一辈子的契约,婚姻是一生的赌注,怎么舍得让你输?感情可以很深刻,也可以很平淡,看你怎么抓住生活里的细节,给对方感动。

我国法律对于婚外恋并不持否定态度,但是对于非法同居,重婚等有限制,《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是已婚并且非法同居,受害者可以以此为离婚的事由,如果已婚并且非法同居,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在离婚的基础上,当事人还可以自诉出轨者重婚罪,对于重婚的,严重的可以收到刑法的追诉,承担刑事责任。至此我们看出我国主张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或者非法同居,否则遭受对自己不利已的后果。

家庭是一个微妙而敏感的“社会”,是喜剧和悲剧的重要舞台,就看我们怎样去编、导、演。我们认为,多数家庭矛盾属于道德范畴而非法律范畴。所以,法律介入要掌握好条件和时机,不要“越界”行事,以免造成相反结果。涉及保障人身权、财产权和社会秩序的问题,应当依靠法治;而涉及思想品行、生活作风等问题,应该依靠德治。还有,法律介入的目的,并不仅仅是制止家庭暴力,还要尽可能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这在立法和执法中都应当明确体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必须德治与法治结合并以德治为重、内因与外因结合并以内因为主。一般来说,法律更多的是要求人们“不作恶”,道德更多的是要求人们“要为善”。显然,和谐的家庭关系必须主要通过道德和“内部”的自我调节。大家坐下来好好的聊一聊,什么家庭问题不是可以齐心一起解决的?心不在一起,问题再小,也是大的问题了!

参考文献: 《婚姻法》1950年 百度百科:家庭暴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婚姻家庭问题日渐突出》作者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 《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之浅析》作者 佚名 《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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