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麦地中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任用管理办法_学校干部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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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麦地中心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严格管理学校中层及以上党政干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麦地中心学校中层及以上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层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用实行竞争上岗和推荐任命等方式,并实行任期制。书记由支部委会民主推荐,报请上级党委任命;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心学校校长由教育局任命;副校长、中层干部任用由学校民主推荐、考核,报教育局审核、备案,由学校任命。实行竞争上岗的,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党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中层及以上干部人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政治理论水平,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出色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有奉献精神。

(三)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关心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完小校长的,一般应当具有一年及以上教龄;

(二)由完小校长、团、队干部提任中层的,一般应当在完小校长、团、队干部岗位上工作满二年以上;

(三)由中层提任副校级及以上职务的,一般应在中层正职岗位工作满三年及其以上;

(四)拟提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人选,男年龄一般应当在50周岁以下,女年龄一般应当在45周岁以下,且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章

竞争上岗和任命

第七条 竞争上岗在本单位内部进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事先要征得县教育局的同意。

第八条 竞争上岗由支部委员会领导组织实施,参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各程序和环节的工作应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第四章

任期、轮岗、回避

第九条 实行中层及以上干部任期制度。参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的有关规定,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一个任期一般为3年,在同一个岗位上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任期。男年满56周岁、女年满51周岁的中层及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再继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

第十条 实行中层及以上干部轮岗制度。轮岗的主要对象是:因工作需要轮岗的;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接近或超过两个任期),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

第十一条 实行中层及以上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及以上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财务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中层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亲属的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章 解聘(免职)、辞职和降职

第十三条任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免职):

(一)因年龄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宜担任现职的;

(二)在教师大会或教代会上,民主测评满意率副职不足80%、主任级(含完小校长)不足70%;

(三)任期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闹不团结的;

(四)对所主管或分管工作失职渎职的;

(五)对主管上级阳奉阴违,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对学校考核、评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实行学校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学校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书面申请辞去现任职务。

(二)引咎辞职。学校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责令辞职。学校中层及其以上领导干部经学校支部委员会讨论认定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报批教育局同意,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十五条 学校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当降职使用。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教代会或教师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双柏县大麦地中心学校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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