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_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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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

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把好能耗准入关,从源头控制能源浪费,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的所有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节能分析文件,申请节能审查和验收。

第四条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和节能验收。

第五条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建立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 节能分析文件编制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文件及其审查意见,是项目核准或批准开工建设的必备和前置条件,是项目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第七条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依据节能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节能分析,并编制节能分析文件(分析报告书、节能分析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文件按照耗能量分类编制。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分析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分析报告表。

(三)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报节能登记表。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评价依据;(二)项目概况:

(三)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四)项目用能方案、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

(五)项目能源消耗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水平及能源管理情况;(六)节能措施分析评价;(七)节能措施建议;(八)结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文件的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3。

第十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分析报告书须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节能分析报告表编制单位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单位及受委托的节能咨询评估机构应对节能分析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能源消耗巨大、对当地能源供应造成明显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单位应采取听证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节能分析文件中应附具对各方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应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节能审查。

第十四条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节能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并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甘肃省工信委定期召开节能评审会,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进行评审。特殊情况下可尽快安排评审会。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的初审意见应在省工信委召开节能评审会5个工作日前上报省工信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3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10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项目5日内做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投资单位申请节能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能审查申请书;

(二)节能分析文件(节能评估报告、节能分析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三)项目可研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节能审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审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一)项目不符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或选用国家和省上已公布淘汰的用能设备以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禁止)的工艺;

(二)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不合理;

(三)项目能耗指标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产品定额指标;

(四)项目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未采用节能新技术;

(五)单项节能工程项目能耗指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等。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重新编制节能分析文件和申请节能审查。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节能审查批准,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能源消费量超过原定水平10%以上的;

(二)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两年有效期,逾期未开工建设的。第二十一条 项目投资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第四章 节能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分析文件和节能审查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投资单位应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节能验收申请表。节能验收工作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节能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 未按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施工、或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不予通过。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节能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参与节能评估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负责组织节能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通过节能审查,或者违规通过节能验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批准,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的部门擅自审批或核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验收投入使用的,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请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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