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流动人管理暂行规1_医院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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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医院流动人口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部门:
根据今年4月**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住宅区的管理,经医院党委研究决定,对原2013年2月1日实施的《**医院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下发给各科室、部门,望全院职工认真遵照执行。
***医院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我院的社区稳定。根据我院近几年流动人口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促进“平安医院”建设,使我院职工有一个安定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流动人口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新模式,结合今年4月**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非本院职工的外来人员来我院做临时工、租赁房屋以及出租房屋的本院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为切实保障医院和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医院不主张、不鼓励私有住房的出租(医院职工住宅大都系福利性住房)。
二、私有房屋和单位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的,出租人应当在3日内带领承租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居住的社区居委会申报居住登记,并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然后到医院保卫科入册登记备案。对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的,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其处罚金医院财务科将从出租房屋职工的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出租人必须对承租人对象的行为负连带责任,并与医院保卫科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人对承租人在遵纪守法、计划生育等方面因教育、管理、监督不力而影响了我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计划生育的或对承租人违法犯罪行为不检举、甚至隐瞒不报者,要追究连带责任。
四、严禁将所租房屋用于从事不正当活动。凡在出租房屋内从事造假、赌博、淫秽、贩毒等违法活动的,一经查实,除应立即取缔并报司法机关外,将同时追究出租人的法律责任。
凡将出租房用于物品存放的,必须禁止放置易燃、易爆及其它对人身、建筑、环境有严重损害的物品。租、赁双方应切实做好消防、防盗。如违反相关规定或发生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外,医院将一并追究出租人连带责任,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五、出租房屋的职工,医院财务科将从每月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1.自行购置安装由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水表电表,并到总务科备案。水电费按计量收费。
2.物业费按市物价局规定收取0.35元/㎡。
3.垃圾处置费每人2.5元/月(伊宁市政府下发的统一收费标准);养鸽户(包括本院职工)80元/月卫生费。
4.治安费15元/户。
5.停车占道费3元/天,75元/月,720元/年。
六、以上收取费用适用于除本院职工以外的所有居住户(包括本院职工的直系亲属)。
七、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的房屋转借或者借租他人的,出租人或承租者应当向院保卫科申报备案。否则医院仍将按原租赁关系人对待。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到医院保卫科办理注销手续。
八、对外来承租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医院计生部门应严格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无《婚育状况证明》者,严禁在医院居住区居住。
九、在我院暂住的所有外来人员都需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文明小区公约。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举报违法本暂行规定的和检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经调查属实,将给予举报者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为举报检举者保密,举报电话:********。
十一、暂行规定从二O一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二0一三年二月一日公布的《***医院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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