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原则的适用和有关问题[优秀]_什么体现了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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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府体制》第一次作业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议行合一:指国家机关重要工作的决议和执行统一进行的制度。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关间工作关系上的体现。
3.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4.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24分)
1.简述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主要有:第一,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协是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第二,中共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召开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重要情况,就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候选人名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名单,同各民主党派进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第三,民主党派成员中的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中以人民代表的身份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第四,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担任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县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职务;第五,推举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担任检察、审判机关的领导职务。
2.简述我国人大代表的会内职权都有哪些?
答:大代表的职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人大代表全体行使的职权。包括:1.人大代表审议的职权。2.人大代表询问的职权。3.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职权。4.人大代表进行视察的职权。5.人大代表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职权。6.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的职权。7.人大代表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职权。8.人大代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的职权。第二类是需由人大代表至少一人领衔,一定数量的人附议方可行使的人大代表职权,主要包括:1.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职权。2.人大代表提出有关职务候选人的职权。3.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的职权。4.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的职权。5.人大代表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职权。6.人大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职权。
3.简述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程序?
答:直接选举的选举大会投票程序包括:(1)宣布大会开始。(2)宣布本选区选民人数,参加选举的选民数(含委托投票,在投票站
和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数)。(3)通过选举代表的办法。(4)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员名单。(5)清点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数。(6)发选票、填写选票。(7)组织投票。(8)清点收回的选票、确定选举是否有效。(9)大会主持人宣布本次选 举有效后,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由计票人员统一计票。(10)总监票人宣读计票结果后,由大会主持人依法宣布当选人员名单。直接选举投票站投票程序
直接选举的投票站投票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投票站负责人宣读选举代表办法、说明应注意事项。(2)清点参加投票站选举的选民人数。(3)按规定分发选票,填写选票。(4)投票。(5)清点收回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6)各投票站确认选举有效后,对选票当场密封,在监票人的监护下,送到选区计票处统一计票。
4.简述我国实现党政关系规范化的具体措施?
答:第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保证政府充分发挥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各项改革工作的连接点和交汇点,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必然触及深层次问题和矛盾,触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往历次改革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并取得成果,关键在于坚持了党的领导,各项改革措施都是按照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采取的,而且注重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保证了政府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实际,认识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面临的实际问题与矛盾,认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点,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和做法,强调为我所用,不能照抄照搬。
第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纵观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历程,可以发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往往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提出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主要动力。例如,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曾经按行业设立了多个部委,仅是机械工业部就曾设过七个,导致了多个中直企业或部属企业的产生,形成了严重的“条块分割”问题。为了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对有关经济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解决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矛盾。
第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单兵突进。行政管理体制关系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行政管理体制与政治、经济、社会之间存在复杂而又密切的关系,因此,不仅要调整好行政机关内部职能,还需统筹公共部门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处理好政企关系、政事关系,同时更要重视政府职能准确定位和切实转变的问题。
第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科学化、法治化。由于改革大多都是政府自身由上而下进行的,政府既是改革的执行者和推动者,又是改革的直接对象,角色冲突也在一定意义上阻碍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改革涉及到权力与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增加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难度。加之改革的政策性较强,因而需要科学论证,提高法治化程度。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试论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与法定地位的差距。
答:自1954年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至今已有五十三年.这期间,宪法虽历经多次修改,但人大制度的基本架构却一直沿袭下来。原因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具有如下优越性:其一,能够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其二,便于实行“议行合一”;其三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其自身缺陷也日渐显露。当前人大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方面还有待加强。
人大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主要渠道,人大发扬民主越广,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度越高。人大代表就是联系人大与人民的重要桥梁,目前人大在发挥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作用,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上同法律的规定有差距,同人大的工作要求有差距,同代表自身的要求有差距。现阶段代表还缺少切实深入地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有效渠道,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还缺少制度保证和内在动力,代表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督促政府解决群众困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代表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出来,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方面的工作就无法推进。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具体法律规范有待完善
宪法赋予人大的许多权力因为没有法律具体规定而无法操作,并且人大行使的权力涉及太多的非法律因素,因此造成现在人大“作为不多”或者“作为有限”的局面。即使是行使同一项权力,各地人大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采取不同的做法,因此行使权力的过程不统一,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可能也会不一样,影响了人大行使权力的严肃性。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
例如在常委会不产生书面的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委员发表意见其法律效力如何。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是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须作为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决定的依据,是否存在着取代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的可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通过“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其生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无法找到答案。究其原因,这些有关人大工作的法律都是在早期制定的,当时只是对人大的地位、性质、享有的权力、内部的机构设置作了制度性、框架性的安排,并不涉及具体的运作程序。并且当时人大工作还没有具体展开,实践也没有提出具体的需要解答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人大监督作用发挥较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但是在现实中,存在两点不足:其一,不敢于监督,表现在:人大常委会没有充分认识自身职责,挺直腰杆开展监督。对于“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大常委会没有充分认识到抓监督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的理念。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以及“两院”工作中存在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和司法不公等问题,不敢于坚持原则,依法纠正。凡是法定监督范围内的问题,不敢问、不敢管、不敢查,不敢于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罢免等刚性手段,加大监督力度,深化监督内容,提高监督质量,使监督工作真正有威、有为、有效。其二,不善于监督,主要表现: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中不注意方式方法的创新,使得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减弱;不善于积极探索和实践增强监督实效的新手段、新方法,使得不具有不断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特别是要选准监督内容,按照“抓大事、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不善于发现监督的内容和重点,如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三农”问题等,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促进“一府两院”开展各项工作,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现行选举制度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标准还有不少距离。
其一,选举实际操作与理论上不一致。人民群众在选举活动中感觉民主气氛不浓、长官意志、形式主义在一些地方表现突出。群众对此十分反感:“上面定名单,下面划圈圈。”[4]似乎选民的职责就是单纯的画圈打叉。在候选人的提名、介绍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近年来,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现象不断增多,但少数地方往往以“非组织活动”为借口,采取各种措施,压制此现象的活动。这些措施主要表现为:动员或劝说被联合提出的候选人放弃提名;动员或劝说参与提名的党员代表撤回提名,使之不符合法定人数而自然失效;在以上两者都无效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党组织还采取突然宣布人代会休会或延期召开,或对当选的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后不予以确认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选举意图。
其二,间接选举范围局限性相对较大。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在县级和县级以下采用出选民直接选出的方法,而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则要由下一级人大选出代表。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代表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层次的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到最后几乎所剩无几。在乡级和县级的直接选举中,虽然由选民直接投票,但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的代表每年却只能开一次会议,乡级人大不设常设机关,而只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作为乡级人大闭会期间联系代表的机构。县级人大则设置了常务委员会,作为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每二个月开一次会议,但常务委员会由全体代表选出常务代表来组成,也属于一种间接选举的形式,其民意也被过滤了。这些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造成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是导致人大实际履职与宪法规定地位出现较大差距的原因所在。
其三,选民素质、代表候选人素质与选举法的规定存在距离。由于受传统思想的长期影响,加上其他因素的限制,许多选民的民主参与与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每个成年合法公民的民主权利,因而缺乏选举活动的积极主动性。
其四,选举制度现有的基本框架内缺乏真正的竞争机制。竞争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所以我们国家迎改革开放的需要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随着这一体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必然要求在政治领域内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同时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2.试述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协调的基本思路有哪些。
答: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建国以后各级政府职能同构,几乎管理同样的事务,除了海关、铁路、航运等几个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外,地方政府部门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领导体制,即不仅受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而且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这种行政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能够保证中央政府对各项事务的统一领导,令行禁止,但地方政府自主权很小,积极性受到抑制。
改革开放以后,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实行简政放权,权力下放,不断扩大地方自主权。这一方面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代表的角色逐渐显现,地方保护、市场分割、“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十分普遍,国家政策法律在一些地方得不到有效执行,中央政府的权威和宏观调控能力受到挑战。针对这种情况,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中央政府加大了垂直管理力度,从税务金融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再到环保、土地、审计、统计等部门,越来越多的部门相继采用垂直管理,此外还有一些部门正在酝酿垂直管理。据统计,目前28个中央部门(包括部管局)设有垂直管理机构,约占中央部门总数的三分之一。此外,还有工商、质监、地税3个部门实行省级垂直管理。(1)一部分中央部门设有垂直管理机构。我国设有垂直管理机构的中央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管局,其中有22个设有地方分支机构,有6个设有地方派出机构,实行部门垂直管理体制。(2)以实体性垂直管理为主。统计显示,在现有的31个垂直管理部门中(包括省级垂直管理),有25个部门实行实体性的垂直管理,有6个部门实行督办性的垂直管理。
(1)实体性垂直管理部门自成体系,独立性较强,负责执行中央专管事务。这种模式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全部门垂直管理,即上下业务部门全部实行垂直管理,地方政府不设同类机构,如海关、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就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种是分部门垂直管理,即一个部门中的某个业务系统单独实行垂直管理,但部门本身并不实行垂直管理,如公安部门中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系统是垂直管理,而上下公安部门之间仍保持现有领导体制。
督办性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同类业务机构并立,通过督察、监督、协办等形式确保中央法令统一实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督办性垂直管理不仅数量少,而且职能仅限于执法监督,原因在于各级部门之间存在着业务指导或领导关系,不是每个部门都有必要再设督办性机构。
(3)垂直管理机构辖区范围因事而异。与国外做法相同,中国中央部门垂直机构的设立,有些与行政区划一致,如国税、邮政、证监等部门;有些则跨行政区域,如人民银行、民航、商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垂直管理层级的设立,取决于各个部门管理的需要,从1—4个层级不等。
实行垂直管理不仅要按条条管理的特点和规律进行运作,而且也要与地方管理相协调。这就需要按照“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思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垂直管理与地方管理的关系。
组织机构制度。设置垂直管理机构实质上是对条块关系的一种调整,应经过法定决策程序进行,特别是实体性的垂直管理应经国家立法机关批准,不能由政府部门自行定夺;垂直管理机构属于中央政府的一部分,人、财、物、事应归中央部门管理,仍由地方管理的应划转中央部门;垂直管理机构的工资福利待遇,虽然由中央部门统一管理,但也应参照各地的发展水平,与当地部门大体一致,防止悬殊过大。
协助协商制度。为防止条块分割、相互掣肘、推诿扯皮等情况,有必要建立公务协助协商制度。一是公务协助制度,明确彼此之间在公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什么情况下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等。二是会商制度,对共同关心的事项,通过相关部门协商办理。三是上级协调制度,如果发生矛盾,相持不下,应有解决争议的渠道和程序。
内外监督制度。如果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产生滥用权力的腐败现象,垂直管理部门也不例外。应当针对垂直管理的特点,对内部加强纵向监督制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层级监督;对外部增强工作透明度、新闻舆论监督和行政问责。
行政法律制度。现行中央政府组织法和专门法规对政府垂直管理的规定非常有限,成为政府法治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应加强政府组织立法,对垂直管理机构的设立、性质、地位、职责、权限以及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依法规范垂直管理。
四、材料分析题:(按要点答题,共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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