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_到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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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信联发„2008‟62号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省联社对原《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96号)进行了修订,并经省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四月 日

主题词:省联社

信贷管理

规章制度

通知

抄报: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 内部发送:省联社领导,省联社理事,各部(室、中心)

联系人:李淑芬 联系电话:0311-66009928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08年4月 日印

(共印210份)社。其他接受邀请自愿参加社团贷款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一般成员社。

第九条 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二章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

第十条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的优质客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能够提供充足、有效的担保;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

第十三条 牵头社的权利是:

(一)接受借款申请,负责贷前调查,拟定社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

(二)负责向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咨询社团贷款项目;

(三)负责社团筹组工作,发送组团邀请及有关社团贷款材料等;

(四)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的协商、起草和办理担保手续等;

(五)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协商确定社团贷款有关事宜;

(六)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组织与实施;

(七)负责社团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时,作为社团贷款成员社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第十四条 牵头社负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证各成员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地位和便利损害一般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做好协议项下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收回;

(三)设立社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存入专户,并按比例及时划归各成员社;

(四)实施对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一般成员社通报和反馈有关情况;

(五)办理一般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 一般成员社的权利:

(一)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障社团利益,公平地对待社团各参与社,不得利用牵头社(代理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二)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社团贷款资金,统一为借款人划拨贷款资金;

(三)建立社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完善社团贷款档案;

(四)向借款人派驻专门客户经理(信贷人员),统一负责贷后管理,对社团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有关事项,定期收集并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各成员社的咨询与核查;

(五)计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用,回收贷款本金,并按协议约定划转到各成员社指定账户;

(六)对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成员社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议召开社团会议共同提出解决措施;

(七)根据社团会议决定,管理、清收或处臵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积极协助成员社采取保全措施,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八)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社团贷款收回

借款人直接向牵头社(代理社)归还贷款本息。牵头社(代理社)收到借款人归还的各期贷款本息后,应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各成员社承担的贷款比例及时将资金划付各成员社账户。牵头社(代理社)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借款人归还的社团贷款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一般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审批权限不受上级核定审批额度的限制,审批部门为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不必上报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咨询。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二)与信贷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担保条款等;

(三)各成员社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拔的时间;

(四)各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五)社团会议的召集和社团会议做出的约定;

(六)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应该约定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 组成社团的各成员社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任何成员社均有权提议召开社团会议。社团会议对贷款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主要包括: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社进行尽职评估;

(二)社团贷款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

(三)借款人、担保人或社团成员社出现的重大违约事件;

(四)不良社团贷款的管理和处臵方案。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贷款采取“总额认定、成员分担”的办法,各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照“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贷款成员社要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划拨贷款款项,按照社团贷款协议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贷款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范围内,认真执行约定利率和利息计收办法。社团贷款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三十条 借款人必须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合理使用贷款。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如只能归还部分贷款本息时,牵头社(代理社)应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根据成员社的贷款份额按比例分别汇至各成员社。借款人阶段性贷款结息、逾期罚息及零星还本付息的,牵头社(代理社)代收后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汇到各成员社。

第三十二条 社团贷款必须实行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社团贷款成员社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抵(质)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或由保证人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团贷款本息收回后,一般成员社按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牵头社(代理社)贷款管理手续费,具体比例由牵头社(代理社)和成员社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实收利息10%。支付方式可采取按季结算,也可采取一次性结算。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牵头社(代理社)应迅速提议召开社团会议,议定对借款人的处理意见,对其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实行联合制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社团贷款的风险分类档次由牵头社(代理社)统一确定并告知各成员社。各成员社根据贷款风险形态,按自己承担的贷款金额自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三十六条 当牵头社(代理社)未按协议严格履行职责、损害了社团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时,其他成员社应提议及时召开社团会议,督促牵头社(代理社)立即停止不当行为,并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进行处理。牵头社(代理社)拒不执行社团会议达成的整改意见,其他成员社可以请求上一级管理机构处理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三十七条 除牵头社(代理社)进行社团贷款的管理外,其他成员社也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每笔社团贷款进行定期的检查及监控,如发现贷款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牵头社(代理社),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贷款出现风险。

第四章 不良社团贷款的处臵

第三十八条 社团贷款成为不良贷款,或目前虽未成为不良贷款,但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时,牵头社(代理社)应迅速组织召开社团会议。社团会议确定管理和处臵方案,并委托牵头社(代理社)实施。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一般成员社的债权如到期无法得到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清偿,应首先通过牵头社(代理社)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索,除非得到牵头社(代理社)授权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

第四十条 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被宣布破产并被清算,各成员社按债权比例受偿。

第四十一条 当借款人逾期还本付息时,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欠贷款本息的,各成员社按其在社团贷款中所占比例受偿。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牵头社(代理社)负责召开社团会议对其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该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担保人。

第四十三条 各成员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一)成员社签署社团贷款协议后,未按协议规定划拨款项;

(二)成员社违规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成员社其他违反《贷款通则》、社团贷款协议、《借款合同》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牵头社(代理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一)收到一般成员社划来贷款款项不及时转到借款人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归还社团贷款本息,而牵头社(代理社)未按规定及时划付给一般成员社;

(三)发现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不及时提出警告或采取措施;

(四)对到、逾期贷款不按时发出到期通知书、催收通知书;

(五)出现不利于贷款安全收回的异常情况,未及时通报一般成员社;

(六)牵头社(代理社)违反社团贷款协议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 对于牵头社(代理社)违反本办法的,作为协调者的上级组织可协同其他成员社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全辖通报;

(三)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比例由成员社约定);

(四)责令限期整改;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社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六条 社团贷款收费是指社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社团贷款收费应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社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八条 社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社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社团贷款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社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社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社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九条 社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

第五十条 牵头社(代理社)不得向社团贷款成员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借筹组社团贷款向社团贷款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96号)同时作废。

附件一: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组团邀请函

县(市、区)联社(行):

兹有(单位)向我联社(行)提出贷款申请,申请金额 万元。根据我联社(行)实际情况,拟以社团贷款方式进行,初步定于 年 月 日召开社团贷款筹组会,特向贵联社(行)发出组团缴请。

此致!

邀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2232425 一般成员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般成员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般成员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社团借款合同

()农信借社团字„ ‟第 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以下简称乙方):

牵头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下同)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

贷款转存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种:

(一)固定利率,即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三)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 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二、罚息利率

(一)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五、结息

(一)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一)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三)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四)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六)其他条件:。

二、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一)用款计划如下:

1. 年 月 日 金额 ; 2. 年 月 日 金额 ; 3. 年 月 日 金额 ; 4. 年 月 日 金额 ; 5. 年 月 日 金额 ; 6. 年 月 日 金额。

(二)。

三、甲方应按第二款约定用款计划用款,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推迟或取消提款。

四、甲方分次用款的,借款期限的到期日仍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确定。第六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计划

还本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一)还本计划如下:

1. 年 月 日 金额 ; 2. 年 月 日 金额 ; 3. 年 月 日 金额 ; 4. 年 月 日 金额 ; 5. 年 月 日 金额 ; 6. 年 月 日 金额。

(二)。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五、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提出借款展期的申请;

(四)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有权拒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乙方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甲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三)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或用农村信用社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五)甲方如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生产制造、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七)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八)本合同项下拟发放的贷款是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贷款的,甲方应保证拟建项目取得政府有关机关的批准且不发生任何违法违规情形,资本金或其他应筹措资金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足额到位;保证按计划完成项目进度。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

三、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贿赂或者索取、收受其贿赂;

五、不得有不诚信、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为。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一、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二、甲方违约情形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二)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三、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包括对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三)甲方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四)本合同约定的发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五)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3.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六)抵押、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臵、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七)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或者

(八)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贷款;

(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用借款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未按约定支用金额 %的违约金,并有权拒绝甲方支用本合同项下未提款项;

(四)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五)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本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六)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从甲方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

2.行使担保权利;

3.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4.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六、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划收甲方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三);

(四)。第十一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甲方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6

乙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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