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优秀]_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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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合同纠纷案的成功案例

(一)案情简介

1.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证据

原告(某集团工程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09年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A县的公路建筑工程向被告投保公路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为8800万元。2010年,A县发生特大洪灾,导致原告的在建工程严重受损,由于双方对于该工程的实际受损大小存在较大争议,未能通过正常的理赔手续理赔。2011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800万元,损失主要包括路基、桥梁以及被洪水冲走的材料等损失。

原告用以主张其损失的证据有:《保险合同》、《监理指令》、《中间计量表》、《压实度实验记录》、《收方计量表》、《高程测量记录表》等等。

2.被告的答辩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

律师是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经过仔细研究本案的相关材料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后,答辩如下:

(1)关于路基部分的损失,根据《压实度实验记录(灌沙法)》对于取样桩号分布和实验结果的确认,双方事实上已经确认了受损路基仅存在于第二段的部分和第四段路基。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监理指令单》系伪造,且由于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签字,不是合法有效的监理指令,不能作为证据采信,不能支持原告其余三段路基受损的诉讼请求;《中间计量表》没有标明时间,无法确定其是否反映的是洪灾发生之前的施工进度,且其反映的施工进度与原告的受损路基并

没有关联性,不能支持原告其余三段路基受损的诉讼请求;《高程测量记录表》亦系伪造证据,其反映的第一段、第三段、第五段路基受损并不属实,不能支持原告其余三段路基受损的诉讼请求。此外,由于原告关于路基部分的损失没有及时报案,属于原告的重大过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无法确定的原告路基部分的损失,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2)关于桥梁附属工程和材料部分的损失,根据被告于2010年8月22日作出的《现场查勘记录》、现场查勘照片、XX大桥的施工图纸及造价,估损金额为35万元;XX中桥因系政府泄洪行为,保险人应当免责。原告主张的桥梁附属工程的损失3181099元以及材料部分的损失374456元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且原告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对其主张进行证明。至于原告庭审后补交的《K49+835锥坡、护岸工程量收方记录表》和财务凭证,由于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也不符合新证据的构成要件,原告应当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况且补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在问题,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根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第5条“物质损失部分”第2项“特殊风险(含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塌方)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80万或实际损失的20%”,以高为准”之约定,被告应当对本次保险事故免赔80万元或实际损失的20%,以高为准。

综上,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履行了自身义务,为了查明受损事实,不但去

现场进行了查勘,还委托公估公司对受损现场进行勘验,被告一直在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对于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业主方和监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的问题,由于被告不是原告与第三人业主方的合同相对方,对于原告与第三人即业主方真实的的合同履行情况并不知情,加之原告与业主方存在某种程度的利害关系,那么,第三人业主方作出的对于原告有利的陈述或意见以及对于被告不利的陈述或意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究竟有多大?请合议庭斟酌。

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对于本次保险事故中原告的受损事实,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被告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于原告主张的确实没有发生、原告也没有证据支撑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被告方提交的证据有:《压实度实验记录》、《保险公估委托书》、《现场查勘记录表》、《现场查勘照片》、《XX大桥施工图纸》、《证人证言》、《公证书》。

(二)争议焦点

双方对于保险合同以及对原告公司投保的建筑工程和材料在洪灾中受损的事实没有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投保的建筑工程以及材料因洪水遭受损失认定的问题。

(三)审理结果

除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绝对免赔额没有支持被告的主张外,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所有代理意见,最终,法院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

险金190万元,因为代理律师的成功代理,为被告换回损失近六百万元。

(四)总结

本案之所以会胜诉,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原告方举证不利,准备不够充分,且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对原告非常不利。关于绝对免赔的问题,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被告方的反驳意见,是由于被告方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设计存在问题,导致保险合同中前后约定的内容相互矛盾,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法院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即原告的解释也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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