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_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总结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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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环境的不断恶化已经产生了一系列严峻的问题,把各国政府推上了治理的前台,并成为近年来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要务。由于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行为、理念、制度、手段和方式的不完善,必然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分析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问题,并找到与政府行为特点相适应的解决途径就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环境治理;生态政府;环境保护;绿色GDP

人类无时无刻不生活在一个环境当中,人们的一举一动都有可能引起环境的变化,而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政府对于环境的治理担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政府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环境治理已取得显著成效,但政府在环境治理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研究这些问题并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对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小康社会、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的全面和谐有着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即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对其需求的能力的一种发展方式。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发展经济,而经济的发展有赖于环境和资源的支撑。政府治理环境,将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1](p101-103)展。

(二).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已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成为当今的一大公害,政府治理环境,正确处理好经济与环境的关系,治理环境,保护环境,将会为我们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重要的基础与前提,是我国早日实现全民的小康的有力保障。

(三).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人与自然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和发展的载体,它可以减少或消除因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更重要的是,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就必须发挥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与作用,大力加强环境保护、正确处理人与资源的关系。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促使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促进经济繁荣和持续发展,进而全面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政府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中国的环境问题已不是什么“隐约逼近的危机”,而是一个眼前的危机。我想,大家可能曾在不同的场合赞美过中国过去25年里GDP年均增长8%的奇迹。然而这种增长是资源和环境更快速度的损耗为代价的。现今,政府已意识到环境治理问题的严重性并积极展开行动,已经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但政府在环境治理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扭曲的发展观和不当的政绩观导致生态政府危机。中国的环境问题不是一个专业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根源是我们扭曲的发展观。我们一直有一个思想上的误区,认为单纯的经济增长就等于发展,只要经济发展了,就有足够的物质手段来解决现在与未来的各种政治、社会和环境问题。然而现实的是,如果政治文明不跟进,社会发展不协调,环境保护不落实,经济发展将回受到更大的制约,因为经济发展取得的大部分效益是在为所欠的生态绩付帐,为滞后的体制付帐,从而导致政府的生态危机,即生态环境与经济严重失调。如今,考核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是当地的GDP的增长,各种发展规划都没有考虑生态环境的情况而被制定出来,无数制造业也是没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建造起来的。许多地方受不当政绩观的影响,没有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关系,片面追求GDP增长:一方面,盲目发展高耗能,中污染产业,同时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一方面对治污工程不重视,没有积极筹集治污资金或未安排资金用于城市污水、[2]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这样又进一步加深了政府的生态危机。

(二)政策失效,调控手段单一,治污流于形式。首先是政府制定的政策科学性不够。如“谁污染谁治理”政策,因为对于企业而言,其最终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这既可给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又可为地方提供就业机会,因而环境污染就常常在发展的口号下得以畅通无阻;从另一个角度看,污染治理本身存在规模效益问题,“谁污染谁治理”致使一些企业由于成本问题治污流于形式,甚至留下了“寻租”的稳患。其次是政府制定的政策之间缺乏配套支持。如作为重点环境保护制度的“三同时”制度由于缺乏相关监督,一些新上项目根本就没有做到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时”,造成这一制度的有名无实。最后是法规体系仍不够完整,目前专门针对乡镇企业环境问题的有关法规仅有2个,一些相关的环境标准、治污标准过于单一化,难以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目前,对环境问题,我国政府的主要措施是通过制定各项政策法规,对污染企业采取关、停、并、转,内部整改等措施来治理与控制污染。但由于政府很少考虑历史上形成的污染环境的特殊情况,对企业这种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导致了政府和排放污染的乡镇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于是一些污染企业在被勒令关停后在某些时候又改名换姓,以其他名义重新开业;一些治污企业则在达标检查通过后仍继续排污,甚至变本加厉。

(三)法律法规滞后,环境监管能力弱,监管体制不健全,环境治理难以奏效。我过法制化程度不高。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为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正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治理工业污染,刚提到议事日程,而更先进的“清洁生产”要求,又提出来,令人措手不及。面对日益分散、复杂的环境污染,政府机关立法滞后,法律条文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普遍出现“环保部门软,发展部门硬”,从而制约了环保执法力度。我国由于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状态与环境污染程度存在着较大差异,国家环境保护法规不可能一刀切,只能对一些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不可能涉及到非常具体的细节。现在的问题是,能够对各项具体制度安排产生较大影响的基本制度没有从法律法规上得到保障。[3](p65-70)此外,政府环境监管体制不健全,也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如在税费制度、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企业环保考核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1.在税收制度方面,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在我国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但现行税制,不仅没有将可持续发展或环境保护纳入税制设计的原则之中,而且缺少针对环境污染行为而课征的专门性税种,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税收措施主要限于税收减免,税制建设对环境保护鲜有考虑,例如资源税征收范围只限于矿产品和盐,而对其他资源没有设计,这不利于资源税发挥应有的环境保护作用。消费税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没有把一些极易造成环境污染的消费品列入税目中,如电池、一次性垃圾袋、煤炭等。

2.排污收费制度虽然在控制污染和筹集环保资金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排污费的政策效应来看,存在以下突出问题:首先,收费制度不能保证收入来源的稳定性、可靠性。环保收入的主要来源——排污费仍属于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在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时常发生挤占、挪用、拖欠、积压排污费的现象。其次,由于收费面不全,收费标准偏低,致使企业宁愿交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最后,污染治理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现行政策规定排污费只能用于工业污染的末端治理,不能用于清洁生产和集标不治本,影响排污费资金的投资效果。[4]

3.缺乏企业环保考核制度。长期以来,GDP是我国衡量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GDP数值越大,综合国力越强,人民生活水平就越高。因此,对高质量生活水平的追求就表现为对GDP增长速度的片面追求。但这一原理是建立在自然资源无限、生态环境永远美好的前提条件之下,而未考虑把环境污染带来的负面影响作为成本之一计算到GDP中去,这种收入与成本的不对称核算方式必将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在现实中,人们逐渐发现生活质量并不是与GDP增长同步提高的,其原因在于恶劣环境、生态失衡减少了社会福利。

4.环境主体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有限理性。从本质上看,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人的活动。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受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可以无偿使用等观念左右,人类凌驾于自然之上,采取各种聪明绝顶的手段无节制地开发自然,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出现许多不可逆转的环境变异。又因为环境是公共产品的属性,“经济人”只愿享受环保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却不愿为治理环境污染而付出任何代价,甚至形成了“治理环境污染是政府的行为”的观点和习惯。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之下,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内的环境主体不管在决策方面,还是行为方面,都将环境保护排除在经济、社会发展之外。[5]

(四)环境资源市场交易制度不健全导致市场主体短视行为,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污染。在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中,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正确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消除资源环境利用方式的不合理和企业内部效率低下引起的生态代价和社会成本问题。市场机制这些作用的有效性以市场制度完善、产权明晰为前提,以交易收益大于交易成本为原则。但事实上,我国政府不仅环境资源产权上不明晰,而且市场交易制度不完善。首先,许多环境资源(如水、空气)不存在市场,这些资源的价格为零,无偿使用这些资源已成为一种社会习惯。资源无价,使得资源耗竭速度和紧缺程度也就不能用价格信号准确地反映出来,政府难以用经济手段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助长了资源开发的无责任化倾向,资源日益稀缺也就成为必然结果。其次,有些资源(如渔业资源)虽然存在市场,但价格偏低,只反映了劳动和资本成本,资源部分的成本在开发总成本中往往被忽略,资源所有者国家的正常积累被削弱;使资源与开发者利益不是共荣共存关系,客观上强化了微观;主体的个人利益,助长了短期行为。

(五)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导致公民环境保护知识匮乏,环境污染行为缺乏制度外约束。如果经济行为者所面临的随机事件不能用具体的概率数值来表述,这种情况就具有不确定性。由于存在着不确定性,经济行为主体所掌握的各种信息是不完全的,就可能出现一些经济主体拥有其他经济主体所不拥有的信息的情况,即发生信息不对称。从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分析结果来看,我国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只停留在表面形式上,而对深层次的、潜在的环境问题往往认识不足。这样,污染者就可以利用人们环保知识的匮乏排放污染物或转嫁污染,并且出于各种原因特别是效益方面的考虑封锁污染信息。

(六)宏观配套制度供给不足在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中导致资源的配置失调。政府调控的作用是以政府承担相应成本、交易费用最小为原则,通过制度供给,如制定和实施使成本内在化的制度,消除企业内部成本外在化所引起的环境代价和社会成本问题,为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共生建立起合理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实现社会总资源(包括生态环境资源在内)的优化配置,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但如果政府干预过度或不足,将会带来效率的损失。根据综合产权学派的首创者罗纳德·科斯和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詹姆斯·布坎南等的思想,政府在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弥补市场缺陷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事与愿违的结果和问题,政府干预的效果并不好于市场机制的效果,最终导致政府干预经济的效率低下和社会福利损失,即成为资源、环境保护的制度障碍。

1.缺乏实施环境资源保护的制度基础。当前尤为突出的是环境监测制度和法律制度不健全,在财政预算中至今没有明确独立的环保支出项目。前者导致对于过度耗损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不能得到有力打击,及时制止,后者致使我国环保支出占GDP比重一直严重偏低。不仅中央环保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从未超过1%,而且地方财政环保支出比重也不高。根据国际经验,当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1.5%时,可以控制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当该比例达到2~3%时,环境质量可有所改善。可见,没有稳定可靠、持续增长的资金投入,必然影响污染的治理与环境的改善

2.地方经济体制与中央政府调控能力下降是造成环境问题的又一严重制度缺陷。地方经济体制的存在,为生态经济基本矛盾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从而是造成我国生态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因为在生态经济基本矛盾的作用下,各地区为了获得其中的利益,必然会加强对公共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利用,从而加剧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地方经济还造成市场的分割,阻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还滋长腐败等。地方经济的存在及其发展则必然伴随中央政府调控能力的下降。环境发展与经济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政府发展经济的其他政策必将对环境产生影响。政府采取一些旨在发展经济的政策无意中可能给环境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如我国长期以来对一些能源、资源(如对水、木材等)实行政策性补贴,以缓解基础部门的经营困境,但因财政补贴使资源和商品的价格没有真正反映其包括环境成本在内的全部社会成本,从而造成商品高价、原材料低价、资源无价的状况。不适当的财政补贴,掩盖了各类商品之间的真实比价,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加据了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

三、加强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路径分析 解决政府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污染的治理,更不能将环境治理当单纯技术问题处理。关键要积极寻求对策,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针对我国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问题要采取以下对策:

(一)合理选择经济增长途径

鉴于环境保护问题,是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背景下提出的,所以,经济增长途径的选择,对环境保护,具有决定性影响。可以说,政府选择合理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是保护环境的根本途径。

1.树立正确的经济发展观和环保意识。政府应该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环境当中来。其中,公众是环保的重要力量。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到公众通过对自身生活质量和健康的关注,支持政府和企业的积极行动,形成一种推动力。也可依据法律程序,对政府和企业的行动不力,提出抗议和直接对话,形成社会监督压力。目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环保还未成为全民自觉行动,对政府、企业缺乏必要的监督,污染治理,缺乏社会基础。鉴于人们对环保的参与,是以对自身生活质量、健康的关注为基础,所以,政府应及时把污染研究成果,特别是对健康的危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广泛宣传,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对污染危害的认识水平。还应结合各地的环境问题,利用不同的环境纪念日,加强环保宣传,唤起居民的环保意识,培养生态道德,树立保护生态的自我约束意识和生态责任感。[6]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环境治理模式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的转变.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对开展资源节约、废弃物循环利用和生产再生资源产品的企业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以扶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提高再生资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各地税收征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严格贯彻执行已有的水手减免政策。通过这些工作,达到通过生产环节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的目的,完成环境治理模式从末端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的转变。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所谓环保产业,广义上指对环境保护有利的生产行业,这里仅指生产环保设备和环保产品的行业。之所以强调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是因它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和经济增长。正因为如此,环保产业已成为发达国家的一支重要经济力量。目前,我国环保业规模小、实力弱,尚属“幼稚产业”,经济对环境的“反哺”机制,尚未建立,环保领域尚未对投资产生足够吸引力,从而使资源配置向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挥作用。首先,应实现政府引导,推进环保产业化。通过鼓励、引导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环境保护,变分散投资为集中投资,以推进环保产业化进程。国家应抓紧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使环保产业走上正规化发展道路。为使环保产业尽快改变落后状况,国家可从国债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环保产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大型环保项目的资金注入,并将环保产业纳入政策性贷款范围,给予支持。同时,要利用财税政策,支持环保产业发展,如投资优先、低税率、减免税收,以鼓励环保产业发展。其次,依靠市场力量,实现环保产业结构调整。目前我国环保产业中,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所占比重很大。再次,借助工业推动,加快环保设备国产化进程。技术落后是我国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治理的主要原因,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废弃物的回收利用,都有赖于环保技术的提高。4.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改变过去政府那种主要靠增加物质投入、铺摊子上项目,求得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做到低投入、高产出、高效率,逐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加强政府生态环境治理体制建设,发挥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1.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环保高新技术,实现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化。当前,许多国家先后都将环保作为国策,日益重视和大力发展环保技术和环保产业。目前,美国、德国、日本等已成为世界环保产业强国,环保产业已成为支柱产业。当代高科技已渗透于环保领域中,环保技术产品已成为国际市场竞争的热点。我国作为国外环保企业及/其技术产品进入的重要市场,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可借助世界先进技术,加快我国环保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当前,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应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通过解决融资问题,加快乡镇企业的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使其在实现经营方式转变的同时,逐步实现规模化。二是通过加大科技开发和先进设备的投入以及与立法、政策引导等手段相配合,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的产业化。

2.加强环境法律制度建设,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针对当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设租、寻租等现象,非常必要强化政府干预的法律手段,严厉打击、惩处违法者。通过各种途径提高执法、监管人员本身素质,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办法并使其制度化。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确认目前的监理机构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3.实行费改税。根据目前我国资源补偿费和排污收费偏低,收取范围狭小等现状,应改费为税,并适当增设环保税种和制订合理税率。为使环境成本内在化,需要建立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环境资源因素纳入经济核算中,在产品定价时,要计算环境资源的成本和价格。同时,对环境污染严重的资源和产品,应适当提高税率。环境税的优势是:既能使环保资金的筹集有法律保证,又能促进企业平等竞争,迫使企业降低成本,以减少能耗和减轻污染。[6]

4.扩大筹资渠道,争取社会群众的广泛参与。为了解决生态治理中资金紧张问题,非营利组织可以和营利组织合作。非营利组织要在政府日益减少投资的情况下,维持正常运转,完成其存在的社会使命,就必须想办法从各个方面获得组织生存的经费。其中和营利组织形成联盟就是一种获取资金,既减轻政府负担、又实现双赢交易的办法。生态治理中的非营利机构可效仿这样成功的合作,从营利组织获得所需的资金。另外非营利组织也要不断地扩大自身宣传,使得群众广泛参与,争取更多的资金来源渠道。同时,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生态治理非营利组织也要逐步向国际化接轨,努力寻找国外资金来源。

(三)完善政府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经济因素

1.应用经济政策手段,促进环境保护的产业化。在经济发展综合决策中兼顾环境保护的要求,引导乡镇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引进新技术,发展新产品,向无污染、高技术企业发展;对环境治理项目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企业实行优惠税收政策或补贴政策,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与企业顺利发展;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进行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开展环境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按照国际惯例对环保企业和环保产品进行第三方认证,以提高环保企业的竞争力。

2.考虑建立政府严格控制下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和实践主要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并取得了成功。一般说来,这种交易的大致过程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使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要求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排污权。政府可用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如果排污者能削减其排污量,它的余额就可以出售获利,从而可以刺激排污者发明或利用新的更经济的处理技术和方法,这样社会治理环境的总费用就会减少。我国应考虑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基础上,加速发育排污权交易市场。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发挥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作用的一项可行措施。

3.政府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促使企业把环境因素“内化”到生产计划中去,以阻止企业肆意滥用公共资源,减轻污染。目前,我国已开征的这方面费用主要包括资源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排污费三大块。今后除应继续加强这些费用的征收工作外,还应扩大征收范围,改革征收标准,以更好地达到环境控制的效果。此外,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征环境税,以调节人们开发、利用、破坏和污染环境资源的程度。结合我国国情,可首先对含硫燃料增收硫税,对严重危害环境的产品征收“污染产品税”,征收部门可由税务机关委托环保机构代为承担。

4.实行有偿且限额发放排污许可证。对自然环境而言,污染单位越多,破坏作用越大。政府既然在排污的终端规定了相关的收费制度,那么在排污的始端也应该作出限制进入的安排,以保护环境不受过多污染单位的侵扰。这种限制进入制度安排可以体现在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有偿且限额发放上。政府可以通过竞拍的制度安排,使排污许可证从一开始就内含价值,获取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支付相应的成本代价,而且获取时也不是无限获取,应该有限发放。这方面可以参照城市出租车运营投放数量限制办法,用竞拍方式来决定其价格。

(四)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

1.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在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使绝大多数资源及产品由市场机制调节的同时,推进产权制度创新。主要明确国有资源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的权利、责任,建立市场化的使用权流转制度;健全对国有资源的督察和监管机制,增强制度执行和监督力度。另外,取消对水资源的补贴,而对有利于环保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则实行补贴和奖励,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对一般技术和有益于环保的技术有所区别,在政策和制度上向环保事业倾斜。

2.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实施排污权制度。排污权制度,也称排污权贸易,它是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一种制度。是由政府根据社会环境承受能力,对每年的排污量规定上限,通过许可证制度,将排污做为一种权力在排污企业之间进行交易和转让。许可证价格由社会供求决定。因为一年中规定的排污量(即社会供给量)是确定的,如果社会需求增加,即排污企业增多,实际排污量增加,致使许可证价格上涨。当价格高于企业治污成本时,企业则会投资于治污。这样,便可从宏观上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同时,迫使企业不得不核算排污成本,避免负外部效应,实现环境成本的内在化。[7]

3.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政府在环境问题上的宏观调控作用。在政策法规方面,今后政府应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完善环境保护法规,增强政策的科学性、配套性与适用性,充分发挥政府在环境问题上的指导与规范作用。为严格贯彻实施国家的环境法规政策,必须具备完善的环境管理组织体系。4.政府创造生态治理的非营利组织产生和发展的良性政策环境,建立一种促使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又不抑制其创造性能力的一种监督管理机制。同时要放宽对生态治理中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控制,加强服务机构运作期间的管理,对其运作的规范化及质量进行监督,以促使这些机构在满足人们需要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可以为生态治理非营利组织创造一个规范的社会发展环境,促使其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不会让它们钻法律、法规的空子,有利于非营利组织规范自身的行为。[8]

5.在生态治理非营利组织内部要避免政府官僚作风,坚持民主作风,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非营利组织应该定期及时地向资金捐助机构或是个人提供其内部财务资料、工作效果数据。非营利组织应该在不断的发展中逐步完善管理机制,真正发挥其“为社会服务”的作用,才能不因自身的管理问题导致行为扭曲,以至危害社会。

(五)推行中国特色绿色GDP核算的五大对策

1.搭建统一的工作平台。由于绿色GDP核算体系的构建对应的层次是“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处于生态学、环境学、资源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研究的范围,同时,GDP核算也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工作,并且核算技术十分复杂,所以,首先应在组织间以及国际国内之间需要协调配合。因此,首先应在组织形式上搭建若干核算专题小组,在统一协调的部署下,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和目标,并负责组织试点及实施工作。搭建跨学科、跨部门的统一工作机构是绿色GDP核算体系构建成功的保证。

2.选择合适的目标模式。鉴于我国目前资源豪竭和环境退化问题并存,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威胁的局面,建议GDP目标模式的选择采用联合国推荐的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体系的卫星帐户,分布实施,在完善实物量核算的基础上,开展环境价值量核算,最终建立实物量和价值量两套核算体系。

3.确定研究的重点。根据中国绿色GDP核算的目标模式,当前,绿色GDP核算体系的构建需要以下几个重点内容:(1)绿色国民经济的理论框架。通过研究和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一个与国际接轨、比较理想的、与国家统计核算体系衔接、分布实施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框架。(2)提出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价值量框架。(3)提出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实物量核算方案。(4)开展全国环境污染损失核算调查。结合已开展的全国环境污染损失评估调查工作,完成有关环境损失核算,这是环境核算价值量核算的基础。[9]

4.构建科学完整的环境资源统计指标体系。要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应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环境统计指标体系,这一指标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反映自然资源的统计指标;反映生态环境的统计指标;反映环境污染的统计指标。

5.加快开展绿色GDP核算的试点工作。绿色GDP作为一项新的核算制度,不仅存在着与传统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制度不接轨从而统计数据收集比较困难。可以通过开展绿色GDP核算试点工作,率先在一些地区试行绿色GDP核算,这样对于中国绿色GDP核算更具有现实意义。[10]

参考文献: [1]张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气象出版社,1998.[2]安体富,龚辉文.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税收政策[J].涉外税务,2003,第4期.[3]张帆.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4]司金銮,袁星侯.消费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J].生态经济,2000,第2期.[5]王金南等.基于卫星帐户的中国环境资源核算初步方案[J].中国环境政策,2002,第3期.[6]周宏春.对我国环境问题的一些思考[J] 经济研究参考,2000。第6期.[7]张曼,张树军 排污权制度对我国环境治理的经济学启示[J] 生态环境与保护,1999第6期.[8]钱兴福,屠世亮.论中国乡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J].农村生态环境.2001,(1):49-52.[9]刘世庆.西部生态脆弱地区率先试行绿色GDP探讨[J].中国经济时报,2004.[10]马中,蓝虹.环境资源产权明晰是实行绿色GDP的关键[J].环境经济,2004.In government environment government question and countermea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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