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六起维权典型案例[定稿]_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六起维权典型案例[定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六起维权典型案例

2016年3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6起“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数据显示,传统的因商品质量维权类案件减少,因商品标识不合格或有瑕疵的维权案件大幅增加;因电视购物或者网络购物类维权案件增加。从预包装商品类维权拓宽到初级农产品及散装食品类维权。

案例1:售卖过期香肠,超市被判赔一千元 【基本案情】

近日,沈阳市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刘女士投诉某大型超市销售过期香肠案。消费者刘女士在该超市购买的香肠,回家后发现购买的香肠已经超过了保质期,随后刘女士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超市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损失。刘女士无奈只能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违法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超市退换货款,并赔偿刘女士1000元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价值较小,若适用十倍赔偿,消费者得到的赔偿显然难以弥补时间财力等成本,所以《食品安全法》在立法时对最低赔偿额进行保底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2:网络消费遇纠纷,可在家门口起诉 【基本案情】

小李在2015年通过互联网在某知名网上商城上购买名牌皮包一个,货到后,小李发现网购名牌皮包是高仿的假冒产品,在与商家协商未果后,准备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何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呢?

【法官说法】

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依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确定消费者维权时可以在自己的住所提出起诉,有效解决了网络购物的维权成本问题,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之,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加了售假者的诉讼成本,间接的起到遏制售假行为发生的作用。

案例3:食品标识不合规,能否适用十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5日,张军从百货公司处购买干红葡萄酒5瓶,价格为每瓶人民币108元。该酒中文标识注明:原产地为美国,进口商为某酒业有限公司,原料:100%葡萄汁,在标签左下方注有“含微量二氧化硫”字样。张军购买上述产品后,已饮用一瓶。张军以原料、配料表中没有标注二氧化硫,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食品标识规定为由,主张该干红葡萄酒属于不安全食品,诉至法院要求百货公司退货,并承担购货款的十倍赔偿。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惩罚性条款适用时,食品生产者应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销售者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生产者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生产了不安全食品,就应承担惩罚性法律责任。食品销售者在食品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大过失销售不安全食品时,可适用惩罚性规定。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就是,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明知干红葡萄酒标识不合规,是否履行了销售者的必要注意义务。百货公司作为常年从事商品零售的专业化商业企业,其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百货公司在该涉案食品的进货环节中存在一定瑕疵,该瑕疵直接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干红葡萄酒)在其卖场销售。法院认定百货公司对涉案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系明知,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百货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二氧化硫属于食品添加剂,其并不是食品,二氧化硫就其本身对人体无益,作为销售者的百货商店未能尽到必要进货审查义务。该食品标识存在重大瑕疵,二氧化硫食品添加剂未能在食品配料表中标注。该食品的标识存在的瑕疵足以对普通消费者造成误导,以至危及食品安全,法院认定该食品的经营者承担赔偿符合《食品安全法院》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例4:貂衣虚标材质,赔偿金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消费者屈某在购物中心购买了两件貂衣。貂衣合格证上标明“面料:狐狸毛(皮)100%,配色:貂鼠毛100%”,但实际上貂衣的配色部分并没有貂鼠毛的成分,而均为狐狸毛皮。消费者以标识与实际不符,欺诈消费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购物中心退回全部货款;支付赔偿货款一倍赔偿金。一审法院查明,貂衣的配色部分并没有貂鼠毛的成分,而均为狐狸毛皮。一审法院据此酌定,配色部分在貂衣中的比例为10%,并据此为依据计算加倍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貂衣是不可分割物,无法区分各部分的价值,购物中心应按照貂衣的价值作为欺诈赔偿的计算基数。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涉及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的赔偿计算依据问题。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计算赔偿金的基础依据分两种情况:

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可分割时,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作为支付赔偿金的基础依据。

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分割时,经营者应按照存在欺诈情形部分的价格作为支付赔偿金的基础依据。

案例5:顾客就餐被殴打,餐厅不闻不问应担责 【基本案情】

朱某等人来到某餐馆就餐,在就餐过程中,朱某与邻桌的客人突然发生斗殴,致朱某左腹部受伤。斗殴过程中,餐馆老板陈某既未上前制止,也未及时报警,导致肇事者张某逃脱。朱某以陈某本身负有过错为由,将陈某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被第三人侵权,经营者应否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所、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陈某作为餐馆老板,即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附有必要的保护义务。所谓必要,即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这种义务表现为:(1)装备设施上的安全保障义务。(2)工作人员应当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当发生第三人侵权时,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迅速报警、积极救助的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经营者如未尽到上述必要安全保障义务的,即构成侵权。经营者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如果发现真正的行为人,仍有权向该行为人追偿,以补偿自己的损失。本案中,陈某作为经常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其以不作为的方式不予履行,未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6:地滑致顾客摔伤,保龄球馆被判担责 【基本案情】

大学生楚某与女友相约去“新世界保龄球馆”打保龄球。当楚某踏上该保龄球馆的台阶时,由于台阶上结的冰没有清理干净,台阶上又未加盖防滑垫,楚某一下子滑到在地,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楚某为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1.6万元。事后由于保龄球馆拒绝赔偿,楚某起诉到法院。楚某诉称,保龄球馆未尽到照顾、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赔偿楚某的损失。保龄球馆辩称,楚某并未进入馆内打球,还没有开始消费,双方尚未形成正式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楚某的伤是意外造成的,对楚某的损害后果,保龄球馆既没有过错,有没有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因此保龄球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驳回楚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顾客到保龄球馆打球,即与保龄球馆形成体育娱乐服务合同关系,本案涉及《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和先合同义务问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这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即为先合同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不管合同订立与否,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尽管楚某尚未进入保龄球馆,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楚某来此的目的就是打保龄球,是一种欲与保龄球馆订立体育娱乐服务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楚某应认定为娱乐服务合同缔约的一方当事人。保龄球馆作为体育娱乐服务的提供者,先合同义务包括应谨慎、小心的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的保护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保龄球馆明知下雪天台阶会积雪,如果不及时清理积雪或者采取其他防滑措施,极有可能造成顾客滑倒。因该保龄球馆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既无警示标志,也无保护措施,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故应对楚某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http://www.daodoc.com/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赡养纠纷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连云港市法院发布三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11月24日,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5年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六起执行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六起执行典型案例2016年10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正确理解和区分执行难、执行不能新闻发布会,并通报六起“执......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通报六起执行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通报六起执行典型案例2016年10月27日上午,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执行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哈铁中院......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六起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六起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9月30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2016年度全省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16年,新型消费纠纷日益增多,省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开展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六起维权典型案例[定稿].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六起维权典型案例[定稿]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 通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 通报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