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校园保安管理规范_重庆校园保安管理条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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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文件

渝公发[2010]353号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校园专职保安 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市教委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校园专职保安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校园专职保安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校园专职保安人员勤务工作行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校园新型警务体制和勤务机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校园专职保安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配置

第三条 校园专职保安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此前已从事学校或幼儿园保安工作多年,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继续胜任保安工作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男性身高不低于一百六十五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一百五十五厘米;

(二)身体健康,无残疾、纹身、明显疤痕,无传染性疾病,本人及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和其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本人及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或者被开除工作、开除军籍、非法上访等不良记录;

(四)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共党员、退伍军人、下岗职工或具有大专学历者优先。

第四条 中小学和幼儿园专职保安员按以下标准配备: 办学规模101人至500人的,需配备2名以上保安; 办学规模501人至1000人的,需配备5名以上保安; 办学规模1001人至3000人的,需配备8名以上保安; 办学规模3001人至5000人的,需配备10名以上保安; 办学规模5000人以上的,需配备15名以上保安。

第三章 职责职权

第五条 校园专职保安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执勤、文明服务;

(二)值守学校(幼儿园)出入口,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

(三)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防范工作,按照学校(幼儿园)、校警的安排在校园内进行巡逻、安全检查、值守监控、接受报警,参加抢险救灾,服务校园师生;

(四)及时发现和制止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内及周边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处置校园发生的案(事)件;

(六)收集、掌握各种影响师生安全的信息,并及时上报学校和公安机关;

(七)完成公安机关和保安服务公司及派驻学校交办的其他保安工作。第六条 校园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职权:

(一)指挥、疏导出入学校(幼儿园)的人员、车辆;

(二)登记、查验出入学校(幼儿园)人员、车辆的证件和携带或装运的物品;

(三)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应当将其扭送所属公安派出所处理;

(四)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及时上报学校和公安机关;

(五)在执行勤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适当使用硬质橡胶保安棍、催泪喷射器、盾牌等防卫器械:

1、对现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的;

2、校园内发生个体或群体性突发事件,且有过激暴力行为的;

3、保安员受到袭击,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

4、危害校园安全、秩序和校园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第四章 勤务工作

第七条 校园专职保安员在执勤期间,应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校园保安服装标志。

第八条 在学生上、放学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校警开展校园大门的定点执勤及校园周边的巡逻防控;

(二)通过验证、观察、询问等方法,确保进入学校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校徽,或学校发出的其他有效证照,防止非学校人员进入学校,确保学生安全有序进出校园;

(三)注意发现有可疑人员可能对学生进行的各种侵害,注意观察并及时劝阻可能发生的治安事件;

(四)提前到校门疏导车辆、人流。

第九条 在学生上课期间,应关闭学校大门,协助值班老师登记迟到学生,对上课期间外出的学生,应凭学校发放的有效证明(或出门条)放行。

第十条 查验来访人员、车辆、物品,认真核实来访人员身份、来访目的,防止可能肇事肇祸人员进入校园,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放行。第十一条 配合学校开展安全检查,做好学生在校期间、夜间及周末的校内巡逻、报警监控、值班和学生离校后的清校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案件、事件、事故迅速报警,保护学生、幼儿及教职员工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开展快速有效的初期处置,对正在发生侵害师生的行为,可以使用非杀伤性防卫器械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十三条 对工作遇到的复杂、重大事项,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校园专职保安人员为全天候勤务,具体工作时间按照派驻企业和校园要求执行;保安人员每日下班前应当履行工作交接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保安服务公司认真做好保安人员的招聘、培训、派驻和管理工作,派驻学校协助做好校园保安的考核工作,共同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为保安员配齐必备的通讯设备、非攻击性防卫器械、人体安全防护器械、救护器材等装备,并建立健全装备管理制度;保安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结合岗位实战,对校园保安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训练。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各保安从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并定期对校园保安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各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校园安全保卫支(大)队、派驻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采用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校园专职保安员的勤务工作进行督检、抽检,发现问题务必及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校园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公安机关校园保安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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