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7号_农村金融机构发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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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010]2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自2009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实施以来,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银监局大力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与发展工作顺利推进。截至2009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30家,其中开业172家,筹建58家。已开业机构共引入各类资本70亿元,吸收存款269亿元,发放贷款181亿元,实现利润1.3亿元。但同时也存在组建进度缓慢、机构类型不尽合理、大中型银行主发起人偏少等突出问题。为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期完成三年总体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执行力,确保完成三年规划。三年规划是各地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如期完成。银监局要高度重视,把按规划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银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负总责,强化银监局内部配合,加强银监局之间协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监管环境。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不得抬高或变相抬高准入门槛。凡是出台的与银监会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办法、规定、细则或条款,要立即予以废止。要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破除本位主义,支持本省主发起人走出去,欢迎外省主发起人走进来。银监会将不定期通报、考核各地规划完成情况。

二、因地制宜,允许三年规划适度调整。在确保三年规划机构数量不减、要求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原则,对于年度时间安排与调整、同一县(市)内变更规划地点、增加国定贫困县、粮棉大县、种养殖大县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空白乡镇规划地点等事项,银监局可自主决定并报银监会备案。

三、坚持基本条件不变,合理把握挂钩政策。实施“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与欠发达挂钩”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导主发起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各地要以完成全国规划、重点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为大局,认真执行挂钩政策,不得以完成省内计划为由放宽、降低或突破准入挂钩政策的原则和要求,省内挂钩也要严格执行银监会有关要求。为确保完成三年规划,避免因东热西冷出现东快西慢、东多西少的情况,对经济发达、投资人积极性高的地区,要严格坚持准入挂钩标准不变;对经济欠发达、主发起人投资意愿不强的地区在坚持准入挂钩政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中西部省定贫困县可按照国定贫困县挂钩标准执行,辽宁、河北和海南三省视同中西部省份,新疆区所有县(市)按国定贫困县对待,以有效解决当地农村地区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

四、加大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参与力度。自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以来,大中型商业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截至2009年末,大中型商业银行共发起设立 2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1家政策性银行发起设立6家,4家国有商业银行发起设立9家,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起设立11家。为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商业银行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的积极性,银监会将不定期对大中型商业银行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情况与其他市场准入事项挂钩。各银监局要尊重大中型商业银行主发起人的意愿,积极支持和配合其组建村镇银行战略布局。

五、支持鼓励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机制灵活,在服务小企业和“三农”方面具有优势,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意愿强,各银监局要加强对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对符合条件、意愿强烈的,要积极支持其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意愿不强的,要加强引导。各银监局可将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与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准入挂钩。严禁以各种方式和手段阻碍或变相阻碍符合条件、有发起意愿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跨地区、跨省份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六、调整村镇银行有关政策。为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在实施机构间的有效风险隔离、设立严密“防火墙”的基础上,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为解决村镇银行资本额度小、贷款集中度比例偏低、不能有效满足中小企业信贷需求问题,将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由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调整为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由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10%调整为15%。

七、探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模式。为提高主发起人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性,鼓励支持主发起人通过新的管理模式规模化地推进机构组建。一是对设立10家(含10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为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允许其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总部。管理总部不受地域限制,履行管理和后台服务职能,不从事金融业务。二是对设立30家(含30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允许其探索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控股公司。三是允许西部除省会城市外的其他地区和中部老、少、边、穷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地(市)为单位组建总分行制的村镇银行,总行设在地(市),办理除贷款以外的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支行设在地(市)辖内所有县(市)。总行吸收的存款除上缴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外,应主要用于支行发放贷款,支行吸收的存款要全部用于当地。设立地(市)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中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标准执行,原则上支行应与总行同时开业,其他行政许可要求按照县(市)村镇银行组建有关要求执行。在上述地区设立地(市)贷款公司比照地(市)村镇银行办理。组建地(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须由银监局报经银监会同意后,由银监局组织实施。已在上述地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可优先在已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所属地区组建地(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八、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规模小,成立时间短,抗风险能力弱,为保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稳健发展,各银监局要根据实际,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尤其要强化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同时对主发起人要实施并表监管,对大股东要强化责任监管,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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