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_劳动法比较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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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1.《劳动法》对进城务工人员是否适用?

《劳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这里的企业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这里的个体经济组织即指个体工商户。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样适用。

2.什么是劳动合同?什么是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条款,如试用期条款、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条款等。

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即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向劳动者自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第38条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前款赔偿金的标准,第(一)、(二)、(三)项按照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第(四)项按照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4.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完毕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一解除,只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经履行的部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即可以单方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以下四种: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

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非过失性辞退者,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在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

员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或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或经济性裁员的,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既无条件解除劳

动合同:在使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但应

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5.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实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

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第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

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

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这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

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第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

(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洁或按阶段

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第四,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

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6.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

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向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7.我国法律对禁止使用童工有什么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长随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表均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同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什么是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限制性措施?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这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它表现为加班和加点两种形式。加班即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工作,加点即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时间进行工作。

我国法律法规对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具体措施作了规定:

(1)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和长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

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没阅读的超过36小时。

(2)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在超过正常工作日加点工作的,支

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作报酬。

(3)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

工作时间。

9.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的费用;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项目: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职工心得的非经常性奖金。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支付,不得一时无计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约定的日期间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有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0.什么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工作岗位上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实施不安全、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被企业负责人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法定范围内的职业病可分为9类99种。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1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

(1)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四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度、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季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使得其他劳动,不得安排期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家队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限制最低就业年龄。除规定一般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外,还对文艺、体育、特种

工艺单位的最低就业年龄做了弹性规定。

(2)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度的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3)限制劳动工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实行定期体检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2.什么是社会保险?能否不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力法建立的,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劳动法》第70条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和互济性特点。所谓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制度以国家立法形式建立,以法律强制力保证实施。所谓互济性,是指位于到风险的劳动者分担风险。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愿意为条件,而是要依法强制参加,并必须依法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

13.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异物引起的纠纷。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及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不签书面合同,就拿不到赔偿吗?

目前,农民外出打工的规模越来越大,但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外出打工的农民来说至关重要,也有利于打击一些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例如,外来打工人员李某为某建材公司做搬运工,当时并为何该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而是以口头方式与该公司约定报酬,结果在搬运货物过程中腿部不慎被重物砸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为右腿粉碎性骨折。于是,李某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求赔偿其医疗、误工等费用。但是该公司一起与李某之间是承揽关系,人身伤害等行为应该由李某自行承担伤害后果为由,拒绝赔偿。李某几次与公司进行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建材公司应该对李某进行赔偿吗?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按《合同法》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订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承揽人的指示或者选任有

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佣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是单一的,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建材公司之间只有口头达成的约定,内容是李某为公司提供搬运服务,公司发放给李某一定的劳动报酬,李某所提供的服务可以说技术含量并不高,所提供的服务也并不具备特殊性,而且也并未依靠特殊的技术和设备,其所提供的服务主要还是体力劳动,符合雇员与雇主之间雇佣关系的特点,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应该对李某的伤害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和公司的关系为雇佣关系,判定公司必须承担李某的治疗、误工等费用。作为外来打工人员一定要记住,对于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伤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正确识别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特点,有助于外来打工人员走上正确的维权之路,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15.农民工凭工资欠条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段时期以来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百姓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司法解释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申请仲裁同样可行。当然,这样规定是为了及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直接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如果劳动者愿意将此类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处理纠纷也是可以的。

工资欠条的合法性如何审查?有关人士解释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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