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管理规定(试行)_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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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警备区

关于印发《成都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成府函„2012‟84号

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成都警备区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警备区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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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四川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7‟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学生军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成都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人武部及驻蓉部队(含陆军、空军、武警部队,下同)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生军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在校学生实行军事训练。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在校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五条 学生军训工作,必须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军训,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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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成都市学生军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成都警备区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研究决定全市学生军训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成都警备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市学生军训工作。区(市)县学生军训工作协调小组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本级学生军训工作。

第七条 市学生军训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学生军训办,下同)是成都市域内地方和军队系统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协调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学生军训日常工作。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驻蓉部队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由市学生军训办统一调度和指导。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明确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学生军训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训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把学生军训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

第三章 计划实施

第九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制定年度学生军训计划,填写•成都市学生军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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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表‣,上报属地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办)。区(市)县学生军训办在5月中旬前,汇总属地学校军训计划上报市学生军训办。具有承训资质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在4月底前上报年度承训计划(含承训时间和承训能力)至市学生军训办。需组织实弹射击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开训前15天以上向所在区(市)县人武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学生军训办负责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的训练需求、承训能力统一协调,按照“相对定点,分期分批轮训”的原则,对训练时间和承训单位进行统筹安排,在6月中旬前正式批复学生军训计划,并下达至区(市)县学生军训办,区(市)县学生军训办在收到批复后1周内完成下发。

第十一条 受训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承训单位根据市学生军训办的批复,进一步完善学生军训计划,制定具体的学生军训实施方案,对训练基地、训练场所进行修缮清理;市学生军训办根据计划,组织协调受训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到具有学生军训资质的承训单位进行训练,并严格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统一训练时间、内容、方法和标准,确保训练质量。

第十二条 为确保学生军训正常开展,避免争人员、争时间、争场地、争器材等现象发生,严禁受训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承训单位自由联系、自结对子,对不按规定,扰乱学生军训秩序的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承训单位,市学生军训办将上报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承训单位承训资质。

第十三条 学生军训结束后,受训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承训单位根据学生军训情况,填写•成都市学生军训成绩登记表‣并作出鉴定,经市学生军训办鉴定盖章后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军训合格的学生,由市学生军训办颁发统一制作的学生军训合格证,作为学生接受学生军训证明和兵役机关确定持证人是否符合服现役、预备役、—4—

直招士官、报考军队军事院校和免预备役训练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军训完成后,各区(市)县学生军训办收集汇总辖区内学生军训情况,上报年度学生军训工作总结,推荐年度学生军训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四章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

第十五条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是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应当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军事训练是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必修内容,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十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在校内或军训基地组织实施,也可到军队院校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进行驻训。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视情组织学生进行半自动步枪实弹射击,高中阶段学校一般不安排实弹射击。普通高等学校实弹射击计划报市学生军训办批准后方可实施。实弹射击必须在安全确有保障的实弹射击靶场进行。第十九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军事理论课考核要结合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因为其他原因未能按时参加军训和军训不合格的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并统一组织参加本校下一次军训,待军训合格后补发学生军训合格证。

第五章 军训保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系,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5—

合理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期间参训学生及帮训官兵的交通食宿补贴;训练器材的维护保养、资料的购置;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费补贴及参训学生训练服补助等。

第二十一条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商请本级财政列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市学生军训办要有计划地对高中阶段学校的兼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培训所需的经费,由成都警备区协商市财政局解决。

第二十二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应当为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实施军事技能训练提供保障。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实弹射击用弹,按高校年度招生人数每人5发的标准由成都警备区予以保障;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所需枪支按照“谁承训,谁保障”的原则予以解决。实弹射击场地安全由承训单位和受训普通高等学校共同负责,属地人武部负责管理和保障弹药。

第二十三条 学生军训基地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收取经费的项目、标准应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军训及基地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在学生军训期间必须进行安全教育,配合承训单位共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制定安全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严防在军事技能训练、实弹射击、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发生事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学生军训期间的各类事故预防工作,定期分析安全形势,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军训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体系,权重等同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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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时的必修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要定期对学生军训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措施,为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对学生军训基地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问题特别严重的承训单位,由市学生军训办进行核查后取消其承训资质,报省军区备案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学生军训办将根据有关规定,每年抽取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七章 资质认证

第二十八条 承训单位资质认证依据•四川省学生军训基地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川军训„2008‟1号)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生军训承训单位必须具有省学生军训办颁发的承训资质,方可承担学生军训任务。市学生军训办将组织资质单位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停止其承担学生军训任务,在整改并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组织学生军训工作,拒不接受整改的单位上报省学生军训办批准后取消其承训资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学生军训,市学生军训办对不具备承训资质单位组织的学生军训成绩一律不予认定,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生军训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学生军训办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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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训时间的;

(二)未按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和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的;

(三)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挤占、挪用和不按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军训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向受训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收取承训费或者向学生收取军训费用的;

(六)发生枪支丢失、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打骂或者体罚学生的。

有第(六)、(七)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训的学生,按国家发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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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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