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_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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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文件

黔教师发〔2011〕263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教育局:

根据《贵州省“十二五”(2011-2015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要求,为使教师培训管理规范有序,我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现制定《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登记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范管理,确保教师培训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加强管理。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登记办法的具体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探索,努力创新,不断改进和完善登记管理办法,推进教师培训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附件: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

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

(试 行)

一、登记对象

全省在职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企业自办学校教师)。

二、登记范围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我省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且符合以下规定的培训,取得合格证或学时证明的,其培训学时实行登记。

(一)集中培训

1.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集中培训; 2.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委托的县级及其以上教师培训机构、高等院校、教育科研部门举办的集中培训;

3.学校选派参加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组织的教科研培训活动。

(二)远程培训

由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教育部推荐的具有教师远程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承办的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

(三)校本培训

1.经本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中小学校与县级及其以上培训机构或高等院校合作,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组织的集中培训;

2.由学校集中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教科研活动,校际间联片教研活动等。

三、登记办法

(一)学时登记

学时登记采用由省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简称“登记证”)。

学时登记由学校负责。学校设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员和审核员。登记员和审核员对登记结果负责。教师参加符合登记范围的培训后,登记员根据培训的有关文件、通知、学习记录和培训单位颁发的结业证、合格证或学时证明等进行相应的学时登记并签字(盖章),经审核员审核后签字(盖章)认可。

(二)学时计算

登记的学时含“集中培训”学时和“校本培训”学时两类。1.集中培训:

县级及其以上集中培训计为“集中培训”学时。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全天计8学时,半天计4学时。五年累计集中培训登记学时数不得低于240学时,其中学科培训登记不低于200学时,师德培训(含法制教育)不低于40学时。

2.远程培训:

完成学习内容,取得合格证,按培训模块规定学时数的50%计算为“集中培训”学时。五年累计登记学时数不高于50学时。

3.校本培训:

校本培训按1课时为1学时计算为“校本培训”学时。五年累计校本培训登记学时数不高于120学时,其中学科培训登记不高于100学时,师德培训(含法制教育)不高于20学时。

4.其他培训

(1)学历提高培训:五年内,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在取得与其任教学科同专业的学历或学位证的当年,一次性记入“集中培训”学时。其中,小学教师取得大专学历、初中教师取得本科学历、高中教师取得硕士学位的按60学时计;小(2)脱产学习:经组织安排教师参加离岗脱产学习,取得合格证后,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集中培训”学时,但学时数最多按20天计为160学时。超过的培训时间不再计算学时。

(3)主讲教师:中小学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的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的主讲教师,凭承办单位证明、课程表(加盖公章)及讲稿等资料计算相应学时。担任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送教下乡、巡回讲学等授课的,按其实际授课时数3倍计算“集中培训”学时,其登记学时数累计不超过150学时;担任校本培训授课的,按其实际授课时数2倍计算“校本培训”学时。

(4)新教师培训:新入职教师参加岗位培训的120学时实行单独登记,不记入集中培训360总学时。

四、组织管理

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审查、审核和备案。

(一)实行培训备案制度。各市(州、地)、县(市、区)、乡(镇)、校组织符合登记范围的中小学教师培训,须将培训文件和方案(含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课程安排、师资配备、食宿安排、经费预算等)等至少提前15日报上一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办公室(简称“工程办”)备案。

(二)学校对登记结果进行审查。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如实地登记和审查教师培训学时,做到内容翔实、资料完备、学教师取得本科学历、初中教师取得硕士学位的按80学时计。数据准确。

每学期末,学校对学时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学校公章。学校每学年对学时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并填写汇总表,将汇总情况报县一级工程办审核。

(三)县一级对登记结果进行审核。县一级工程办根据培训备案资料对学校学时登记汇总情况及汇总表进行一年一次审核,同时对“登记证”登记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然后签署意见和盖章。

每五年,县一级对经审核认定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教师进行统计汇总,将汇总情况及汇总表上报市(州、地)进行审核,然后报省工程办备案,并作为颁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的依据。

(四)各级使用的汇总表格由省统一制作。各县要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信息化体系,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五)各级工程办要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登记的监督管理。通过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填写问卷、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培训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抽查,使继续教育培训登记管理程序规范、结果真实。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对违规者要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六)考核评估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是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省工程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培训登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评价。

五、各市(州、地)、县(市、区)要根据以上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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