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兼职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_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2020-02-28 教学试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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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兼职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智力引进是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指导思想下,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从国内外其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管理等部门中可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相应兼职教师职务,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逐步在我校建立兼职岗位与专聘岗位相结合的聘用机制。

第二条 聘请兼职教师必须明确具体的教学、合作研究、人才培养等任务,兼职岗位主要设置在新兴学科和新学科方向、前端领域、高水平学科及有特殊需要的学科。

第三条 学校聘任与兼职教师本人在原单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同级的兼职教师职务,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人在原单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如原单位尚未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一般不宜聘任兼职教师职务。

第四条 聘请校外专业(技术)人员临时讲学、作报告或短期学术交流,以及高等学校之间互聘教师兼课,不聘任兼职教师职务。

第五条 兼职教师职务,只在高等学校兼任教学科研工作期间有效,如不再兼任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兼职教师职务应随之取消。

第二章 职务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根据被聘教师的学术地位、工作内容和境内外有别分别授予: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兼职教授(兼职研究员)、客座教授。

第七条 兼职教师职责:

1.为学校的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咨询。2.开展科研项目的合作研究。3.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

4.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讲座,提供学术信息。5.担任研究生导师,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6.担任与学校中心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八条 兼职教师基本聘任条件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愿参加南京理工大学的建设,并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2.学识渊博,贡献突出,为某一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在本人从事的专业学术界有较高的声望。

3.年龄一般在58岁以下,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及知名科学家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能够对我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工作作出一定贡献。

第九条 名誉教授聘任条件

名誉教授是授予境内外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机构、企业集团等部门的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称号,聘请名誉教授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院士称号(包括相等同的学术荣誉);

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第十条 对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著名教授、专家学者、企业家、政府公务员、社会名人等可聘为顾问教授。

第十一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某一学科有较高知名度,具 3 备大学或研究机构的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务的境内专家、学者可聘为兼职教授。

第十二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某一学科有较高知名度,并具有大学或研究机构的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务的境外专家、学者可聘为客座教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聘任程序

1.学院(系)提出聘任的书面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说明拟聘人选的基本情况、拟聘理由及拟承担工作任务。

2.学校人事处初审后,学院(系)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兼职教师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评议,学院(系)签署相关意见后将《审批表》报学校人事处审批。3.学校人事处审核形成承办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中,聘请名誉教授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4.办理相关聘请手续,如需签订聘任协议,则签订聘任协议。5.聘请单位安排受聘仪式。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四条 所聘人员的管理工作由聘请单位负责,聘期一般为1-3年,确需延聘的经考核后办理延聘手续,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可长期聘请,但不超过本人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聘请单位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兼职教师的具体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以及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报人事处师资办,经查属实后,应按一定程序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对兼职教师(名誉教授、顾问教授除外)聘期内工作 4 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院(系)管理职责

1.负责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包括聘任协议的签订、兼职教师工作任务的落实等。

2.委派专门联系人经常与兼职教师保持联系,积极邀请兼职教师参与学校、学院的大型活动。

3.通过定期邮寄校报、学报、学校信息、节日贺卡等形式将学校的相关情况及时传递给兼职教师。

4.负责考核兼职教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将考核结果报送职称办。

第十九条 职称办管理职责

1.负责聘请兼职教师的初审及报批,并制作聘书。

2.统一管理学校所有兼职教师信息,及时更新学校兼职教师信息库。

3.根据学院(系)的考核情况,报请校领导决定对聘期已满的人员是否续聘。

4.负责组织考核实际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并经签订协议由学校支付相关费用的兼职教师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兼职教师聘任期间必须遵守学校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如参与工作涉及秘密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与学校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向名誉、顾问教授支付酬金,对承担实质性工作的兼职教师,由有关学院或部门支付酬金。具体原则如下:

1.兼职教师在教学计划内为本科生讲授课程、指导研究生的酬金,应从相关学院(系)业绩津贴中支出。

2.兼职教师从事合作研究的酬金,从相关研究经费中支出。3.兼职教师来校为学生讲学的酬金,由学院(系)从相关经费中支出。

4.如聘任前与学校签署聘任协议的,按协议给予相应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兼职教师属学校非编制人员,不发工作证。第二十三条 如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聘请境外人员为我校兼职教师,由人事处与国交处会商后承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管理方法见人事处另发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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