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生产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第1篇:封建制生产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特点是:地主阶级占有绝大多数土地;地主阶级不完全占有农民,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地主阶级通过地租、高利贷等方式,占有农民大部分劳动成果。
扩展资料
封建社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①在经济上,私人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
②在政治文化上,实行高度中央集权专制制度;
③在文化上,以儒家思想为核心;
④在社会结构上,是族权与政权相结合的宗法等级制度。
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根本即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在西方,所有土地属于国王,国王把土地封给贵族、功臣,贵族又把自己土地的一部分封给亲信,如此下去。
而在中国,自从商鞅变法起就实行土地私有制,地主对辖内土地拥有绝对支配权,可以任意买卖。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地主占有土地,赶走原来的土地所有者(即农民),然后把土地租佃给这些无地农民,由农民自行开发与耕种,缴纳地租。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什么样的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来体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基本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就在于剩余产品归劳动者共同占有,这也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
第2篇:封建制
封 建 制
中国封建制度
古代的帝王将自己开拓的疆土,分封给自己的同姓和有功的臣民,让他们在分封的疆土上建立诸侯国,以屏天子,也称“封土建国”,并按天子、诸侯、大夫、士、庶民的等级世袭爵位的一种政治—经济制度。
周朝初期,由于灭商以及东征的胜利,周统治者开始分封诸侯。受封的主要为同姓子弟,不过也有异姓功臣。利用册封,周天子把土地以及居民分赐给受封的诸侯,叫他们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诸侯国。诸侯有权管理封地内的居民,有权将自己的封地以及居民分封给自己的亲族,叫他们作诸侯的卿大夫。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应该定期进行朝贡,还应该随时准备率领自己的武士和军队,接受周天子的调遣。分封制形成了以周天子为首的等级制度,是周朝社会的基本结构。秦朝以后虽然主要实行的是郡县制,不过,分封制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
“封建制”也称“分封制”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封建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封建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後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後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
东周时代,随著井田制的瓦解和争霸战争的发展,周朝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丧失,“分封制”开始破坏。秦始皇统一中国後,取消“分封制”,秦王朝在全国推行单一的“郡县制”。
汉朝承袭了秦朝“郡县制”,这种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与秦行政区划不同的是,在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又推行封国制,封国包括王国和侯国,这种两种并行制又称“郡国制”,两汉时期虽郡国并行,但仍以“郡县制”为主。汉朝初期,刘邦面对拼凑起来的诸侯势力和亡秦後的六国背景,首要任务是:勉力维持稳定局面,铲除异姓诸侯王,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调和异姓诸侯王与郡国制的两极偏差,刘邦与项羽相争时,先後分封七个异姓王。称帝後,又分封同姓子弟九王,使後来中央政府及封国之间的斗争,延续了很长的时间。汉初恢复封建制,同时又施行郡县制,使郡国杂处,以相牵制,对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起到积极作用。
(一)文王、武王、周公三次封建
西周封建,一般说法有两次(武王封建与周公封建),然此前的文王时期,已重视在王畿内用分封制使周人扩展领有的土地,这可称之第一次封建。第二次封建在武王时,武王克商以后,并未消灭殷贵胄,仍封纣子禄父(武庚)于殷(原来殷商的王畿内),命弟管叔、霍叔、蔡叔为“三监”,监督武庚。武王死后,成王幼,武庚偕奄及淮夷,联合三监叛乱,周公东征平叛,再度灭殷,诛武庚、管叔,平定奄及淮夷,在更广大的征服领域分封姬姓宗亲及与姬姓联姻的姻戚和功臣,康王时继续分封,成康之际为第三次封建(俗称周公封建)。这前后三次封建,以周公封建最为完备,故梁启超有“真封建自周公始”之说。
在殷商,王与诸侯尚未确定君臣名分,周武王克殷后大分封,称诸侯为“友邦君”,君臣名分仍未明确。直到周公东征平叛,再行分封时,才明确封建诸侯为周之臣子,“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故周初三次分封,可归为前后两个档次:(1)文王、武王分封,大体沿袭商代的方国部落联盟形态,天子长诸侯而未君诸侯。(2)周公分封,天子正式成为诸侯的君主,王权得以提升。
(二)封建制与宗法制、等级制互为表里
周代封建制与宗法制、等级制相与共生。《左传》关于封建制有两段名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前一段话讲的是,周代自上而下层层封建:天子立诸侯,诸侯立卿大夫,等等,上下等级分明,以免除窥视、争夺。后一段话讲的是:周公因管叔、蔡叔联合殷后裔武庚叛周,故广封亲戚功臣,以作周室屏障,“为周室辅”。这“封建亲戚”(包括封同姓兄弟子侄和异姓姻亲),其原则便是前一段话提及的“各有分亲,皆有等衰”的宗法制和等级制。概言之,西周宗法制包括嫡长子继承君统和余子分封两项内容,故分封制以宗法制为基旨,宗统与政统合而为一;又与等级制彼此渗透,由分封确认等级,因等级巩固分封。
(三)周初封建的类型
周初封建的有同姓诸侯,也有异姓诸侯。(1)封同姓。此类分封数量最大。(2)封异姓。
封先代之后。武王时封神农、黄帝、尧、舜之后,成忘时封成汤之后。
封有功异姓。如助武王灭纣的姜尚封齐,异姓受封亦可称之表扬“勤劳文武”。
封本来存在的部落。如命其自行开辟土地而予以承认的秦。
(四)西周政治制度特点: 1分封制与宗法制互为表里。2以血缘关系形成国家政治结构。3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实现权利高度集中。
西周封建,一是周王把一定土地和人民分别封授给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诸侯国,拱卫王室;二是被封诸侯国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诸侯有为周天子镇守疆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和朝觐述职的义务;三是受封诸侯在自己的封疆内,又对卿大夫实行在分封。特点:一是规定了周天子权力和受封诸侯的义务,形成严格的统治秩序;二是周天子是周王室的最高统治者,而诸侯在其领导又有非常大的独立性。
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战国时期。
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设县。县与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地方行政区域,有利于国君对边远地区的统治。春秋中期以后,设县的国家增多,有的在内地也设置了县,县开始成为地方行政组织。春秋末期,有的国家又在新得到的边远地区设置了郡。这时的郡,虽然面积比县大,但是由于偏僻荒凉,地广人稀,地位却比县低。进入战国后,郡所辖的地区逐渐繁荣,人口增多,于是在郡的下面分设了县。战国时期,各国先后在边地和内地设置了郡县,产生了郡统辖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至此,郡县制开始形成。
郡的长官称“守”,县的长官称“令”,均由国君任免。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郡、乡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对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战国时期,郡县制虽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各国分立,执行情况不尽相同。直到秦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才健全了郡县制,进而在全国推广。
郡县制于分封制最大的不同是:郡守、县令和县长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郡县制的全面推行
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在新兼并的地区设县,后来又在边地设郡。商鞅变法时,废分封,行县制。秦统一后,经过朝廷上的两次辩论,秦始皇决定在全国范围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国土空前广袤,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随着边境的开发和郡治调整,增至四十余郡。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
县,是郡的下级行政机构。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政财、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通过每年的考核和平时的检查,对县令、县长的工作进行考察。
秦朝这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统治机构,管制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相互配合,又彼此牵制,统治机构最高统治权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最终确保了地主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专制统治。这套金字塔般统治机构的建立,标志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
郡县制的特点与影响
特点:与分封制不同的是,郡守和县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免。
影响:郡县制下的郡守和县令都是有皇帝直接任免,从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割据的状况,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郡县制的来历
春秋时代,随着世卿世禄制被官僚制的取代,地方组织也逐渐有采邑制转为县制~郡制。县与郡的出现,同春秋是的政治形势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春秋初期,诸侯国内普遍实行采邑制度。到了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这是,一些国家在所占有的领地的地方推行由国君直接管理的县郡管理体制。最初的郡大底建于边境地区,区域虽大,地位却比县底。晋国的赵简子曾于公元前493年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这是我国历史上推行县郡两级制的开端。这个时候县的建制高于郡。开始时,县和郡都是有国君派官驻守,后来为了扩大兼并和抵御外敌的需要,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权组织,有权应变边境的突发事变。发展到了战国时,随着边地日益繁荣,就在郡下分设nu诺干个县,郡在建制上的地位高于县,并逐渐形成郡县两级地方组织。
郡县制从根本上消除了中央和地方的对立.郡县制云分封制的区别 第一,传承制度不同。
分封制度萌芽于夏朝,盛行于西周时期,它是国君将田邑赐给宗室臣属作为俸禄的制度。受封的对象有三种类型:一是周王的同姓亲属即王族,二是功臣,三是古圣王的后裔即先代贵族的后裔。不论受封的是谁,一旦被封,都世代相传,即实行世袭制。
郡县制则与此相反,郡县的行政长官郡守和县令,均是由皇帝直接任免的,而且不能世袭,即实行的是任免制。
第二,职责范围不同。
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诸侯在封地内不但享有行政统治权,而且拥有对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权,但受封的诸侯必须对周天子尽一定的义务。例如,必须定期朝聘周王,向周王贡献各种物产,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卫王室或征伐反叛者等,同时对周王的婚丧嫁娶、巡狩等也要尽义务。
郡县制则不同,郡守和县令在辖区内只行使行政管理权,对土地和人口逐渐失去统治权。郡守和县令只负责管理人民,收取赋税,征发兵役和徭役。
第三,“治地”方位不同。
分封制下的封地多位于授封者的周围,其中心地带为授封者,即国君或诸侯直接统治的中心。例如,国君直接统治的地区限于“方千里”的“王畿”之地,畿外之地则分封给各诸侯,目的是保卫王畿的安全,保卫四疆之土。诸侯的直接统治也常在封地的中心,称为“都”城,其附近或边远地区则分封给卿大夫作采邑。卿大夫以同样的原则继续分给士大夫。如此,王畿、“都”城、采邑处于各级封地的中心地带,四周之地均为受封者的封地,形成了不同层次的“众星拱月”的统治网络,体现了“古之王者,择天下之中而立国,择国之中而立宫,择宫之中而立庙”的居中传统观念。
郡县制的情况多有不同。初建时,郡多在边远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地区。如秦南平百越后,设置了南海郡、桂林郡、象郡;北击匈奴,收复朔方后,设置了九原郡。县则地近统治中心的、较富庶的近畿地区。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政治上和军事上的需要,郡和县的地区分布渐趋一致,最终发展成为郡统县的隶属关系。
第四,历史作用不同。
分封制体现了“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一统天下的政治局面,各封国具有保卫王畿、保护国君绝对安全的义务,这和西周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低、政治不平衡、文化差异较大的情形相适应,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各诸侯国在封地上拥有绝对的统治权而变成了大大小小的独立王国。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王国演变成完全独立的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威胁国君的安全,酿成了列国争霸,互相兼并,国君权力衰微,大权旁落,最后导致完全分裂的政治局面。春秋争霸局面的形成,可以说是分封制的必然产物。
郡县制的出现及其推行,消除了由分封割据而带来的隐患,使皇帝能够直接控制地方的行政制度,成为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组成部分。王夫之说:“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由此可见,郡县制对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社会调控产生了深远影响。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发展演变: ①战国时期初步形成
战国时期封建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增长、国家局部统一局面的出现,为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创造了社会条件。为适应新兴地主加强专政和保护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初步确立起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这为秦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提供了成功的经验。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的中央集权和以法治国的思想,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中央集权理论。
②秦朝正式建立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继承了商鞅变法的成果并实践了韩非子的理论,创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它既包括皇帝对中央百官的控制,又包括对地方及各级官吏及百姓的控制,从而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正式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这对战国前的分封制来说是一大进步;对于巩固国家统一、维护封建统治基础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③西汉巩固
西汉建立后,实行郡国并行制,导致了王国问题的出现,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为解决王国问题,景帝在削藩的基础上,平定七国之乱,收回王国官吏任免权。武帝时,又颁布了推恩令及其他举措,解除了王国的威胁。武帝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终于找到了一种最适合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所需要的理论基础。从此,封建政治制度的政体基本定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得以巩固。
④隋唐完善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加强过程中,不仅要伴随着克服中央与地方的矛盾,而且还要克服君权与相权的矛盾。隋朝实行三省六部制,把原为丞相的权力分散于三省六部。这项新的措施,被唐朝沿袭并有所发展,从而使中央集权制度得以完善。隋唐以来的科举制也是与当时政治制度的发展相适应的。三省六部制与科举制的实行,提高了行政效率,扩大了统治基础,有利于官僚队伍文化素质的提高,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⑤北宋加强
北宋建立后,宋太祖吸取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教训,接受赵普的建议,采取“杯酒释兵权”等举措,收回朝中大将和节度使兵权,将地方的行政、军事、财政权力收归中央,防止地方割据局面的出现,加强了中央集议,但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使北宋形成了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庞大的军队,导致了后来严重的社会危机。
⑥元朝新发展
元朝实现了全国性的大统一。为了加强封建统治和对辽阔疆域的管辖,在中央设中书省;地方实行行省制度。既是元朝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成功的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是对古代郡县制度的重大发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⑦明清达到顶峰
明朝建立后,为处理君臣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使秦朝以来的宰相制度走到了尽头;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地方势力进一步削弱。明朝还遍设厂卫特务组织,实行八股取士,这是专制主义加强的突出表现。清朝沿用明制,后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使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五种社会形态说
●马克思提出了五种所有制形式的构想。1846年马克思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时就已经有了五种所有制形式的构想。马克思又在《共产党宣言》、《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都讲到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如果加上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五种所有制形式。
●恩格斯提出了“五种社会形态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明确地指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如下五个阶段——原始氏族社会、古代奴隶制社会、中世纪农奴制社会、近代雇佣劳动制(资本主义)社会、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
●列宁主张“五种社会形态说”。1919年,列宁在《论国家》的演讲中主张“五种社会形态说”。列宁没有说到社会主义,但这篇演讲词作于1919年,此时社会主义已在苏联成为历史的现实.就是说,在当时的列宁看来,人类历史是沿着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单线序列发展着的。
●斯大林明确提出“五种社会形态说”。1938年,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明确地指出: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大概从此以后,“五种社会形态说”就开始被当作历史分期的权威性理论为人们所广泛接受。
欧洲封建制度
西欧的封建制,指的是欧洲中世纪,在基督教文化的深刻影响下,在古罗马隶农制自然经济和保护关系的基础上,随着日耳曼人的入侵,在其带来的王权有限制度、亲兵队制度和农村公社制度的直接动因催发下,形成的新的社会生产关系。封君封臣制和封土制实行的上下相互约束的契约关系,使双方在政治上有着一定的依附关系;同时,依赖暴力迫使农民农奴化,又使土地所有者与租种者之间形成了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西欧封建制在11 世纪~15世纪为兴盛时期,待到15 世纪~16 世纪欧洲则开始进入所谓“资本主义时代”,也就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了。
西欧封建社会的形成公元476 年,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是西欧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重要标志,至公元11 世纪,西欧的封建化过程才基本上完成。在这长达数百年的过程中,一方面是日耳曼农村公社的瓦解与依附农民的形成;另一方面是封建生产关系的逐步建立。这是西欧封建化过程中,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构成早期西欧封建社会确立的主要线索。和东方一些文明国家相比较,西欧封建社会初期相当落后,因为从古代世界遗留下来的是基督教和一些破烂不堪的城市。生产不发达,商品流通微弱,闭塞的农奴庄园是当时主要的经济细胞和基层的政治组织。封建割据、王权衰落、整个精神文化领域为僧侣阶层所垄断,以及劳动群众反农奴化的斗争持续不断,这些都是早期西欧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世纪至5 世纪,是西罗马帝国奴隶制危机总暴露的时期,同时也是封建因素在帝**体内孕育成长的时期。席卷高卢和西班牙的巴高达运动,震撼北非的阿哥尼斯特奴隶大起义,都发生在这一时期。这些起义沉重地打击了奴隶主阶级的反动统治。田园荒芜,城市凋零,大规模掠夺奴隶的战争被迫停止。奴隶来源枯竭,价格腾贵。公元3 世纪,一个健壮的奴隶,售价300 银币至500 银币。大规模使用奴隶劳动不仅无利可图,而且极端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把庄园土地分成小块,租给隶农耕种,是当时唯一有利的耕作形式。隶农,早在罗马共和国末期已经存在,但最初是指自由租佃者,他们除交纳一定的地租外,经济上是独立的,法律上是自由人。但至公元1 世纪,由于奴隶制危机的加深,隶农制也有所发展。公元98 年,小普林尼在给罗马皇帝图拉真的信中,曾谈到他在伊达拉里亚的提菲林领地,每年总收入是80万塞斯退斯,其中一半来自隶农交纳的地租,另一半来自奴隶劳动所得的收入。由此可以看出,隶农在奴隶主庄园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是很大的。这时,隶农的构成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除自由租佃者以外,罗马奴隶主还把土地分给奴隶耕种,这种授产奴隶,可以获得一部分收获物,他们在法律上虽不是隶农,但其经济地位已和隶农接近。在帝国边区,罗马奴隶主将土地租给蛮族移民耕种,后来,这些移民也逐渐变成隶农。还有大批自由小农,因战乱和重税,无以为生,被迫寻求大庄园主的“庇护”,这也是隶农的重要来源。
罗马帝国境内原有许多贵族和大领主,他们世袭占有庄园,驱使奴隶耕种劳作,在罗马帝国后期形成隶农制、庇护制、庄园制和大地产。由于罗马帝国承续着中央集权力量,领主们未能实现割据,但此种“罗马因素”成为后来封建制的源头之一。至于日耳曼蛮族,南迁以前尚处于氏族制社会,各氏族、部落有军事组织“战友团”,首领与部属间以荣誉、忠义相维系,形成有着强烈人身依附关系的组织,这些由附庸制、保护制、委身制、效忠精神组成的“日耳曼因素”成为西欧封建制的又一源头。公园5世纪初,日耳曼蛮族越过多瑙河南迁,使罗马时代的集权寡头瓦解,奴隶制也随之崩溃,而罗马帝国广泛存在的领主庄园却得以延绵,蛮族带来的部落习俗与领主势力结合,在原属罗马的广袤土地上建国称王,又将土地及由奴隶和失去田产的自耕农转变成的农奴,分封给各战友团首领,并赐予公、侯、伯等爵位,谓之“封建”;公、侯、伯等诸侯又将分封所得的采邑连同居住其上的农奴分封给属下的武士,并赐予子、男、骑士等爵位,谓之“次分封”。
在这种层层分封中,各级封建主因土地占有的人身依附关系而结成封建君臣关系,在上的称“封军”,在下的称“封臣”,彼此各尽义务:封军授予封臣采邑及农奴,并提供保护;封臣对封君宣誓效忠,奉召为其服军役,并提供财赋。这种封君---封臣关系,在西欧各地于9世纪以后逐渐形成。在西欧的封建国家,皇帝或国王高居最上阶层;中间层有各种爵位不等的世袭贵族,统称骑士阶层,以征战为业;最下层的是人数众多的从事农业、手工业及各种劳役的农奴或农民,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级架构,而分封采邑(连同农奴)是此制度的基础。
西欧封建制有一个长期演化的过程:
6~8世纪是封建史前阶段,可称为“准封建期”,领主与附庸尚无明确的法定关系; 9~10世纪以后是“封建成熟期”,领主与附庸间有成文的“封建契约”; 14~15世纪是“封建晚期”。
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的原因: 其基础来自三个方面:①古希腊、罗马的遗产,②基督教的传统,③日耳曼人的社会模式.换句话说,西欧封建制度是由罗马封建因素,日耳曼因素,通过基督教会对二者的不断结合而形成的.
⒈罗马封建因素
随着罗马帝国对外扩张的中止,帝国的经济在公元三世纪已发生严重危机:人口锐减,城市败落,一些大土地所有者便退居乡村,建立了以隶农为主要生产者的、实行租佃分散经营的田庄制,形成自然经济,政治上则形成独立王国.如此在公元三世纪,罗马帝国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已经过渡到隶农制自然经济.另外,罗马很早以来就存在一种保护关系,一些人因败落而寻求富有的庇护人的保护,成为他们保护下的平民或附庸,帝国衰落后,这种保护关系更为扩大,成为日后西欧封建制度的起源之一.
⒉基督教会
与经济的变化相适应,人们的思想意识也发生变化,原来的罗马古典文化开始让位于普通人民群众的大众文化,这就是基督教文化.在危机时代,越来越多的人从崇奉奥林匹斯诸神:朱庇特,宙斯,阿波罗,转奉能解脱个人罪恶,能使个人得到拯救的基督教.因为前者虽然气势磅礴,给人力量,但却不能给人安慰;人是伟大的,但人不能总是显示伟大,人还需要安慰,尤其是在危机时代,人们需要一种神秘主义的哲学体系.在公元三世纪的罗马帝国,这就是新柏拉图主义.经过百般曲折,四世纪以后罗马终于成为基督教国家,教会组织普遍建立,受罗马制度的影响,教会的法律、制度,组织结构都建立起来.正是基督教会,在日益加深的混乱状态中起到了维护秩序的稳定性作用,并且成为日后教化日耳曼蛮族,把罗马古典文化和日耳曼文化结合起来的承担者.
另外,教会所建立的修道院制度,也对中世纪早期的西欧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修士最初一般都是西欧最优秀的农民,他们开垦荒地,排干沼泽,改良土壤,推广三圃制,对恢复和发展西欧农业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们还保存了罗马人的一些建筑技能,发展了木刻、金属制造,纺织、玻璃、酿酒等工艺.
⒊日耳曼因素
日耳曼人刚从原始社会走出,为陷如绝境的西欧社会带来了活力和生机.
与罗马法律相比,日耳曼法律是习惯法,粗犷、迷信、采用神裁法,但对日后西欧封建政治仍有重大影响.日耳曼法律产生于人类古老的习俗,而不是统治者的意志,所以法律超越王权,没有一个国王可绝对专制,这种王权有限制度是中世纪西欧政治发展的一个特点.所以有人说,民主起源于日耳曼丛林之中.
日耳曼人的亲兵队制度,建立了首领和亲兵相互间契约关系的观念,直接促进了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
日耳曼人还带来了农村公社制度(其特点之一是自治),它对西欧城市的形成、议会制度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封君封臣制
封君封臣制度中,最为关键的是封土。最初封臣和封土并非一一对应。封君有保护封臣生存的义务,一开始是通过请封臣回家中宴请,或者赏赐封臣实物来表现;但是随着战争的扩大,这种报酬开始无法维持,封君所需的封臣人数上升,报酬方法也开
始改变,以赐予人们相应的土地使其获得生存这一手段来维系双方之间关系,这一做法很快流行。最初分封的土地称为“采邑”,在墨洛温时期已经存在;到了查理·马特时期,由于开始和阿拉伯作战,于是大规模的封臣。同时“采邑”也开始变为封土,获得封土的条件逐渐以军事义务为主旨而固定下来。
从理论上来看,封君对土地拥有所有权,而封臣只有使用权,而且在死后必须归还。但现实与之大相径庭,封君很少能够真正收回土地,因为多层分封的关系,使得封臣封君之间彼此关系错综关联,而且土地零散,如果封君要收回土地则容易形成战争关系。所以,封土实际上变为可以继承、可转让、可买卖的私人财产。
(欧洲中世纪有句谚语说:“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反映了封君封臣制的从属关系:层层分封,依次互为主从。这种从属关系只存在于上下相邻的贵族等级之间,不能越级从属。)
而在中世纪,封君封臣的关系一旦形成,双方就形成了义务关系。
首先是封臣对封君的义务。
一、为消极义务,就是不必做什么便可以保证的义务。主要有:无害,即不能加害封君的身体;安全,保证封君安全,不能疏忽于防卫,不能背弃责任;尊敬、正直,不能在司法审判上做有害封君名誉的事情;有用,不应该在财产关系上伤害封君;轻松,不能设置障碍,要让封君能轻松完成任务;可行,让封君完成能够完成的任务
二、积极的义务。包括:服军役,身为封臣应该随时应召军事任务,其核心任务主要是防卫性的工作,一直应该维持到敌人退却;而进攻性侵略,一次只能服役40天左右。所有的军役装备均由封臣自备。金钱上的资助,这一内容广泛,比如封君情况紧急时给予金钱支持(也就是赎金),封君儿女授骑士礼、出嫁的排场费用,以及封君出行时的费用。劝告,提出种种意见,使封君作出最合理的判断,而且事无巨细得一一过问。
封君对封臣,则有保护和维持的义务。
一、保护,即封臣如果处于危险中,封君必须出面相救;或者封臣陷入官司纠葛中,封君应该为封臣在法庭上讨回公道。
二、维持,就是维持封臣的生计,所以封土成为这一义务的主流。
这一制度的不平等性是十分明显的。但当时,从下至上,这一不平等是共通的:因为出于个人的生存和安全的需要,而且当时法律系统的缺乏,都使得中世纪注定只能以此种方式来维持社会的安定性。而且,中世纪的经济关系,也注定只有进行依附才能得到土地,所以人们都愿意加入这一制度,成为社会“链条”中的一环。形成这种观念的不平等、不自由与命运无关,和人们的生活质量也无关,因为大多数人都认同这种关系;相反的,自由、平等反而使人们在中世纪无法生存。
而封君封臣之间要结成这种关系,还要通过种种仪式,其中有三个最为常用和明显:
一、合掌礼,就是将手放入封君的手中,代表愿意依附封君,成为其封臣。
二、亲吻礼。
三、臣服礼。愿意效忠的人要脱帽、下跪、解下武器,双手合掌放在封君的手掌之中,并说:主人,我是您的人了。“然后,封臣把受放在《圣经》上起誓,表示效忠与他的主人。这种宣誓模仿教会的仪式,表示结成关系的神圣性。
在一定程度上,封君封臣制是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替代品,这一制度使得社会连成一个整体,有了某种秩序,从上到下形成了所谓责任的“链条”。由于有效忠关系、经济联系,使这种关系十分紧密,虽然会造成权利的分散,但确实给地方上带来了安定,并通过配合庄园的生产制度,形成了一个很有序的社会。
西欧封建庄园
自9世纪起,西欧社会开始流行1种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封建庄园。一般而言,封建庄园的剥削方式都以劳役地租为主,庄园结构的基本特征是,庄园土地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两大部分。
领主自营地主要是由庄园农民以服劳役的方式来耕种。这些服役的庄园农民一般是严重依附于领主的封建农民,史称农奴。封建领主派管家监督农奴耕作,并在庄园建有仓库、马厩、备有耕畜和一些农具,自营地的收益全都归封建主所有。而农奴则靠耕种自己的份地维生。农奴对份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封建主。若农奴后代继承份地使用权,必须交纳继承税。
基本特征
由于西欧中古社会发展缓慢,致使庄园的耕作制度长期不变,而且其中还保留着相当多农村公社时期的因素。这种制度的基本特征有3种:
1、条田制。即庄园的所有耕地都呈条田状,插花分布,领主自营地、各家各户的农奴份地互相交错;
2、轮作制,当时的耕作技艺基本是三圃制或二圃制,所有的条田又都混杂连片,因而实行强迫轮种;
3、敞田制,即当每季作物收获之后,各户须将自己拥有的条田向公众敞开,作为公共牧场。
西欧封建庄园,有广狭二义:广义指西欧封建主凭借各种政治权力对依附农民进行剥削、统治的一定地区,义同领地。狭义指欧洲封建主主要用劳役地租形式剥削依附农民、独立进行管理及核算的一个地段,即封建主经营土地的一个单位。中国学者的理解多
属后者。
西欧封建庄园
典型的庄园,和乡村一致,即一个村子就是一个庄园。庄园的土地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地两部分。领主自营地由依附于庄园的农民无偿耕作,其收获全归领主。各户农民的小块份地则由农民用自己的农具耕作,其收获用以维持农民一家的生活。庄园土地的分布情况、耕作办法,大都沿用过去农村公社的习惯。各户农民的标准份地,其面积大致相等,在英国一般为30英亩,并都由若干块狭长的条田组成,分别散布在地理位置不同、土质肥瘠不同的一些地段中。领主自营地面积较大,有时是散落在各处的条田,有时是土质肥美的完整的大块田地。当时耕作制度为二圃制或三圃制,每年各地段应春播或秋播或休耕,已相沿成习,大家共同遵守,不得独行其是。各户条田之间,只有一条犁沟为界。在耕种完自己的条田后,各农户在田横头筑起临时篱围,以防牛羊闯入地段糟踏禾苗。收割完毕后,篱围撤去,该地段即转为公共牧场,大家都可在上面放牧。这种耕作制度称为敞地制。原来属于村庄的草地、牧场、池塘、森林等,有时被庄园领主篡夺,农民要使用这些地方须交纳一定费用,但在多数情况下,这些土地仍属全村公共所有,大家共同使用。领主在庄园上一般建有住宅、教堂、磨坊、仓库、马厩等设施,置备犁、耙等各种农具,养有各种牲畜及家禽等,有的大庄园内还有一定数量的手工业者,如木匠、铁匠、首饰匠、皮革匠等,生产手工业品,供应领主及居民的需要。
庄园上的劳动者
有三种人: ①奴仆
其身份有的近似奴隶,由主人供给饮食;也有的虽耕种小块土地但不足以维持生活,还须由主人支付一定实物及货币。他们担任的是庄园上长年需人从事的工作,如运输、放羊、挤奶等。
②雇工
农忙时临时受雇,按日计酬,多由庄园上或附近乡村贫苦农民如茅屋农充任。
③农奴
他们领种一份份地,可以世袭使用,但没有所有权。使用份地的农奴有义务为庄园主服劳役,劳役的内容主要为耕种领主自营地,兼及割草、运输、伐木、修路等庄园上所需的劳作。劳役是农奴的主要义务,所以英国曾流行把它做为证明农奴身份的一种标准。
农奴身份为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世代相承,理论上可由主人将其随同土地转让,但生命肢体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损毁。其人身不自由的标志为:须向主人交纳结婚税(一般为农奴和庄园外的人结婚或比自己身份高的人结婚时交纳)、继承税(农奴死后其子继承财产时交纳)、人头税(农奴外出庄园做工时交纳)等。另外,农奴还受庄园上各种名目的剥削,最流行的是复活节交鸡蛋,圣诞节交母鸡,以及为使用磨坊、烤面包炉、榨酒器而交纳实物等。在法律上,农奴和主人没有平等地位,农奴不得控告主人,国家法庭不受理农奴上诉的案件。
而庄园领主所控制的庄园法庭,可对农奴及其他居民审理,并向他们收取有关罚金。上述三种劳动者在庄园上所占的比例,因时间、地点、庄园类型不同而随之变化。一般说来,当西欧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11~13世纪),在一些典型的大修道院庄园中,农奴占居多数。除劳动者外,庄园内还有管家及领班,负责管理和监督农奴劳动。
庄园生产的目的当时大封建主拥有巨大领地,划分为若干庄园,散布于全国各处,他和他的家属、随从周转于各庄园,巡回就食。封建主组织庄园生产的目的,是保证自身及其家庭的消费需要,务使各项农产品及手工业品供应丰足而且自给,这就决定了庄园的自然经济性质。它和外面的交换是偶然的,只出卖临时剩余的产品,购买自己没有的东西如盐、铁、染料,以及不能生产的少数手工业品及奢侈品。到13世纪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庄园产生较大的影响,某些大庄园、特别是修道院的大庄园,出售农产品和畜产品的数量增加了,雇佣工人的货币支出也增加了。这些大庄园主不得不注意经营,改进农业技术,建立档案帐目,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农奴的剥削,以增加收入。
非典型庄园
上述的典型庄园多存在于卢瓦尔河以北的法国和英格兰的中部及南部,但即使在这些地区,也还有许多其他形态的庄园,如有的庄园只有领主自营地,完全由奴仆担任耕作,有的庄园只有农民份地,耕种份地的农民向距离很远的庄园中心交纳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有的地方一个庄园的土地分布在相邻的几个村中,也有的是一个村中有几个庄园。在德国和意大利,典型的庄园较少。意大利很多地方是自由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缴纳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
庄园的地租形态
主要是劳役,同时也有少量实物及货币。9世纪时,有记录可查的一些大庄园,依附农民负担劳役较重,大致是每周3日的数量。到11~12世纪时,劳役地租在各处分布不平衡,卢瓦尔河以南的法国及意大利,劳役很少,庄园农户一般每年只被要求耕作几天。卢瓦尔河以北的法国,全份份地的农户则须耕作两个月。而在英格兰,每周 3日的劳役仍然很多。从12世纪开始,把劳役地租改为货币地租已开始流行。封建主把自营地改行租佃制,要求农民直接交纳货币,以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13世纪时货币地租
更为流行,据统计当时英国货币地租已占优势。同时由于农产品价格上升,一些大庄园为追求多出售农产品以取利,又扩大自营地,加强劳役租,历史上称这种现象为“庄园反动”,但它的规模及持续时间都很有限。
庄园的瓦解
14~15世纪是西欧经济剧烈变动的时期。商品货币关系更加发达,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庄园已不能适应。1348~1349年黑死病席卷西欧,造成人口锐减,劳力短缺,耕地荒芜,封建主难以经营庄园,纷纷把原来的自营地及已经死亡或逃亡的农奴的份地改行租佃制。至于农奴,只要他们交纳一笔赎金,即可宣布释放,许多农奴由此得到人身自由。于是,庄园经济逐渐瓦解。
中西封建制的比较
一、中西封建制的相似或相关性
正是因为中西封建制虽然都有特殊的历史存在原因,但相似的封土制和人身隶属关系,使二者在学理上既有一定的可比性,也有一定的相关性。
1、自然经济的背景。
中西方中世纪的封建制均脱胎于自然经济。古罗马的隶农制自然经济为西方中世纪封建制的建立提供了经济上的历史渊源,与此相对应,中国原始社会以来的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则为西周初年的井田制奠定了基础。
2、氏族社会的前提。
古罗马的文化虽然达到了空前的鼎盛,但进入封建社会的契机却得益于来自原始社会的“野蛮人”日耳曼人的入侵,正是他们未开化的氏族习俗和制度为中世纪西欧封建制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如亲兵队制度实行的首领与亲兵之间的契约关系,成为以后西欧封建骑士制、封君封臣制和封土制形成和兴盛的萌芽,农村公社制则是封建城市、行会和议会的源头。相对于西方,中国来自氏族社会的血缘纽带关系,则成为封建制社会家族制和宗法制的起源。
3、封土基础。
欧洲中世纪,君主为了让下级武士为他承担各种义务,便把土地分封给下级。而各级贵族又出于同样的原因把国王分配的土地进一步层层分封,只留下一部分作为自己的领地(领主把领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留作自留地,其余的部分作为份地分给农奴, 以换取他们提供的劳役或实物地租),从而形成一种“封建领地”被逐层占有的金字塔形的封土关系。中国古代的封土建制、封邦建国,指的不仅仅是天子封疆裂土以建诸侯,还包括诸侯在其国内又继续分封兄弟子侄以为卿大夫,使卿大夫亦皆有私土家臣,大夫之下还可以分封有土之士。通过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使之在土地关系上层层分封、互相隶属。
4、附庸关系。
在封土的经济基础上,一个大领主相对于国王或皇帝来说是附庸,国王和皇帝是他的领主,但相对于这个大领主自己所分封的中小贵族来说他就是领主,由他分封的人则是他的附庸;依此类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骑士。由此形成相应的金字塔形的隶属关系。这种附属关系是双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相互承担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领主除给予附庸封地作为其武器、衣食等之外,还有保护附庸不受任何伤害的责任,而附庸则必须宣誓效忠于领主并向领主履行诸种义务,大致包括随领主征战、协助领主处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务、遇领主有特殊事情(如领主被俘需赎金赎身、领主之儿女婚嫁等)时捐献款项等。与此相类似,中国中世纪的封建制也存在着这种附庸关系。诸侯之于天子负有进其贡献和共同征伐、出兵勤王的义务。这种等级隶属关系,作为一种下级绝对服从上级的关系,既有着亲缘关系的纽带,又带着政治关系的性质。也就是说,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是政治上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但这种政治关系多是以血缘或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
二、中西封建制的不同特点
因中西方封建制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尽相同,所以同是封建制,双方在共同性的基础上,又有着各自特殊的历史特点:
1、历史渊源。
中国先秦的封建是自上而下实行分封,而西欧中世纪的封建是自下而上拥戴国王;中国先秦的封建到秦汉以后被大一统帝国所取代,而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在西罗马帝国瓦解以后才出现。
2、经济关系。
西方土地所有者与耕种者之间是一种相互的契约关系,双方彼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附庸必须遵守封建契约中规定的各种应尽义务,否则就是犯了“大罪”,有可能失去采邑(封地)。而如果他能履行义务,其采邑(封地)即可父子相传,领主不得无故收回。同样,如果领主不能尽到保护附庸的责任,或对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对领主效忠的誓言。这种契约关系造成了双方经济上的独立性,贵族一般都有自己的庄园,以满足自己的奢侈消费,就连皇上也不例外。中国则不然,封土制双方是一种绝对的等级隶属关系,下级必须绝对服从上级的命令,上级则可以任意取消下级的责任权。附属方除承担打仗勤征外,还须交纳一定的粮食、禽兽等等,以供领主挥霍消费,即作为上方的领主并没有经济独立权,具有依附性。所以,有“聚敛贡城阙”的说法。
3、文化传承。
西方的封建制发端于日耳曼人入侵。蛮族的侵入和西罗马帝国的灭亡,给紧跟其后的封建制造成难以避免的历史文化断裂。而中国古代封建制的文化,它所具有的中原早期文明的包容性和创造力,使得早在夏商时期,中央王朝就开始向控制区域内外施加文化影响,营造出文化及信仰上的向心格局。西周封建制出现后,虽有东周涣散割据之势,但周王政权以“天下共主”为精神的周礼核心文化,不但巩固了“周文化圈”的向心结构,并且开始形成一种对民族的认同以文化为主要标准的认同观。
4、政权制度。
西方的贵族受爵封地,受封贵族一般没有明确的行政权和兵权,政治权力主要集中在国王和教会手中。但由于国家制度权力的多元化,附庸制不过是土地和兵役间的交换,各级领主庄园则是相对独立的权力单元。这种相对松散的“契约关系”,使得君臣之间纯粹是个人关系,双方地位相对平等,缺乏国家统治特有的强制性,很大程度上造成“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也就是所谓英国贵族“手里攥着扎紧国王钱袋的那根绳子”。于是,政权和经济暗中合一,一个领主庄园实际上就是一个集军事、司法、行政、财政的权力共同体。而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则可以对中国封建制上通下达的官僚体制略见一斑。相对于西方封建制,中国封建官僚制度从经济上切断了地方官员与任职地的经济联系,地主统治权力绝对由上级和中央力量保证,是一种高度集中的专制政权。
5、宗法血缘。
中国的封建制与宗法制、血缘制有着“割不断、理还乱”的联系。天子、诸侯,都由嫡长子担任,绝对不可乱序,从而形成严格的以宗子为中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尊卑无法变换的宗子等级制度。在周公至成王时期分封的诸侯国大多是姬姓,即多是文、武的后裔,与周天子之间有血缘关系。另有伐殷时的同盟者,如姜姓,还有殷人的后裔子姓。分封的用意,是让亲戚子弟率领族人到各地建立武装的据点,以此为依托控制各个地区,从而形成拱卫宗周的态势,以巩固周人在中国的统治地位。诸侯从周天子那里取得土地和人民,即拥有相对独立的土地领有权和政治统治权,同时要向周王室提供贡赋,形成某种统属关系。诸侯又对其统属下的亲戚子弟进行分封。从周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士,形成以宗法制维系的等级体系。一旦确立了天子、诸侯的名分差别,则不得再以兄弟叔侄论。而西欧,周边民族一波一波地侵入,西欧民族与外来民族之间,及新来的异族彼此之间,并无君臣血亲姻缘关系。而且即便没有外族入侵,其亲戚兄弟也可以造反,以推翻嫡长子的继承权,自己称帝。
6、宗教权限。
西欧封建时期,宗教兴盛,尤其是基督教和天主教的普及,使得君主也企图借宗教之力来控制贵族伯爵,以致教皇权力远远凌驾于国王权力之上。中国自古没有明确固定的宗教,特别是中古封建时期,佛教还无传入,儒学也没有达到国教的权限,因此国家权力完全集中于国王一身,并没有被分散。
7、历史走向。
欧洲贵族庄园生产的目的,是满足封建领主的奢侈消费,属于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土地、资本和劳动力三大要素被束缚在封建经济中。所以,当城市中的资产阶级企图兴起一种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他们的利益与国王、贵族的利益,显然处在对立之中。为了三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为了自由贸易,为了能够雇到大量具有人身自由的工人,于是在西欧爆发了所谓“资产阶级革命”,以期击碎封建枷锁。在古代中国所谓的“封建社会”,并不需要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来解放劳动力和资本。中国并没有要求“资产阶级”或“资本主义”革命的经济原因。
第3篇:原始社会生产关系的特点
原始社会生产关系的特点
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生产方式的社会形式,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产品分配的形式等。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是最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原始社会生产关系的特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原始社会生产关系的特点1
生产资料归氏族公社集体所有,氏族成员在共同的生产劳动中结成原始的平等互助的关系,氏族成员平均分配消费品。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适应当时极端低下的生产力,在绝大部分时间中,促进着生产力缓慢向前发展。在原始社会中,低下的生产力决定着原始的生产关系。
原始社会生产力状况
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表现在:
生产工具极其简陋;
劳动对象范围狭窄(最初仅限于植物的果实、根茎、小动物,后来才扩展到土地、种子等);
原始人生产经验很少,劳动技能和知识水平很低。
生产关系的发展
人类历史上从低级到高级依次经历原始共产主义的、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共产主义的5种生产关系。作为共产主义生产关系低级阶段的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