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研究》教案

2023-07-07 07:13:36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自由研究》教案精选

《自由研究》教案精选

《自由研究》教案精选

一、引入新课 1.谈话:上次上课的时候,布置同学们搜集了有关竺可桢爷爷的资料。请同学们交流一下竺可桢爷爷的故事,讲一讲竺可桢爷爷是怎样给大自然记日记的?以及给大自然记日记的好处。

2.学生交流。

二、记日记的方法。 1.谈话:刚才同学们交流了竺可桢爷爷给大自然记日记的情况。讨论一下:竺可桢爷爷为什么要给大自然记日记?

2.学生讨论、汇报。

3.教师提问:我们怎样才能给大自然记好日记呢?

4.学生阅读课本第70页的“自然日记”,讨论怎样记日记?记哪些方面的内容?

5.学生汇报记日记的方法。

6.教师提问:给大自然记日记还需要准备什么?

三、布置日记任务。 谈话:竺可桢爷爷从1936年1月1日直到他逝世的`前一天(1974年2月6日),共计38年零37天,从未间断。每天记录天气阴晴、风力级别、气温高低,以及相应的物候现象。他的自然日记有40多本,有近千万字。从这里我们知道,给大自然记日记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同学们在给大自然记日记的过程中会不会像竺可桢爷爷那样坚持不懈,从不间断呢?今天,同学们准备好日记本,明天,就让我们像竺可桢爷爷那样,每天都给大自然记日记。一个季节完了,我们再来整理我们的自然日记,看看从我们的日记中能有什么收获!

四、整理自然日记。

(在记录完一个季节的自然日记之后进行)

1.教师提问:在自然日记中记录了哪些内容?有什么发现?谁能一下子说明白?

2.谈话:竺可桢爷爷共计38年零37天从未间断地给大自然记日记,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写出了备受人们欢迎的《物候学》一书,在83岁时还发表了《中国近五千年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我们也可以像竺可桢爷爷那样对我们的自然日记进行整理,看看从我们的自然日记中能发现什么?

3.教师提问:怎样整理自然日记呢?学生讨论、汇报整理日记的内容和方法,教师板书。(教师注意引导学生从气温变化情况、天气变化情况、动植物的新现象和人们的新活动等方面进行整理)

4.学生整理自然日记。并讨论:经过对自然日记的整理,有什么新的发现?

5.学生汇报整理日记的情况和新发现的情况。

五、推测。 1.教师提问:明年的这个季节,气温会怎么变化?天气情况会是什么样的?动植物会出现什么现象?人们会出现什么活动?

2.学生讨论。

3.我们的推测正确吗?怎么验证?(引导学生坚持长期给大自然记日记)

第2篇: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

【摘 要】税务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最为重要的执法权力之一,其行使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利益。由于税务行政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税务制度又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国家赋予了税务机关较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从我国当前的税务执法来看,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滥用自由裁量权,不能合理、公正和公平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扰乱了税务征管秩序,损害了税法的权成。因此,应从建立规定裁量基准的内部行政规则、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健全税务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等方面加强对税务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控制。【关键词】税务自由裁量;新税务征管法;税务执法;滥用;控制

一、引言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作用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尽管目前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有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但具体到税务行政领域,还是显得比较薄弱,这和税务管理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公开、效率、合理和服务的原则,实施税务征收管理的职权,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决定权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选择、处理权。

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广义的法律,具体而言,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税务法律,如《税务征管法》等;二是其他法律,如《行政处罚法》等。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既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般特征,也有其独特之处:一是裁量主体的众多性;二是裁量范围的广泛性;三是裁量影响的深远性;四是裁量内容的变动性。

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按行政职权的性质、《税务征管法》的内容、裁量权力的表现形式划分为很多种类,就具体表现形式来说也可以分为对事实的条件、性质和情节等进行认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决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幅度和时限等作出选择。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积极意义:有利于弥补现行税务法律的缺陷和不足,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税务行政效率,有利于适应我国经济地区差异较大的实际。同时也有其负面影响:容易损害各方的利益、权益;容易违背税务立法目的;容易违背税务公平原则;容易成为权力寻租和税务工作人员腐败的工具;容易影响政府形象。从实际行使现状来看,目前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裁量的主体意识模糊、裁量权限过大、裁量过程不够透明、裁量权滥用的情况较为普遍和裁量权的监督相当薄弱。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很多,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和其他原因。

必须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有效的控制。从控制的原则来说,应掌握五大原则,即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和服务性原则。从控制的措施来说,应建立、健全监督体系网络,重点是要加强立法控制、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控制。在立法控制方面,要加强税务立法的预测和规划、完善税务立法程序、强化税务立法的技术和增强税法的规范性;在内部控制方面,要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素质提升、优化裁量标准、加强程序控制、完善惩防并重的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和保障基层税务经费、完善内部考核;在外部控制方面,要着重发挥好司法审查、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二十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日益扩大,行政机关无法以羁束行政行为应付复杂的社会事务。立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不能不尊重事实,给予行政机关解决新问题的手段--自由裁量权。而

目前理论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原因较为权威的说法,以王名扬教授在其《美国行政法》一书中的论述为代表,他总结了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六个方面原因:第一,现代社会变化迅速,立法机关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只能授予行政机关根据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决定;第二,现代社会极为复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决定,法律不能严格规定强求一致;第三,现代行政技术性高,议会缺乏能力制定专业性法律,只能规定需要完成的任务或目的,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第四,现代行政范围大,国会无力制定行政活动所需要的全部法律,不得不扩大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力;第五,现代行政开拓众多的新活动领域,无经验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必须作出试探性的决定,积累经验,不能受法律严格限制;第六,制定一个法律往往涉及到不同的价值判断,从理论上说,价值判断应由立法机关决定,然而由于议员来自不同的党派,国会有时不能协调各种利益和综合各种观点,得出一个能为多数人接受的共同认识,为了避免这种困难,国会可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或需要,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措施。

我国行政法吸收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成果,表现在税务行政过程中,也有必要赋予税务机关相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主要因为:(1)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客观情况复杂多变,在此情况下,要求赋予税务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决定,税法不能严格规定,整齐划一。(2)我国税务行政执法以成文法为依据,而“成文法具有不合目的性、拖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局限性”,《 宪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应当体现效

率原则,而赋予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则有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税务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面对法律没有作出详尽规定的新情况,只能等待漫长的立法过程,必然会浪费大量社会资源,增加行政成本。(3)税务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需要专业的征收、监控、稽查、税务执行等方面的知识,立法机关缺乏能力制定税务专业性法律,只能规定需要完成的任务或目的,由税务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

三、我国税务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形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税务自由裁量权的主要体现形式 1.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税务征收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时而行使的裁量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三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八条都明确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这种幅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了一定的数额标准。如《征管法》第六十条就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建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五种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另一类是以偷、欠税款为标准。如《征管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偷税或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情节轻重进行认定,由税务机关依据具体情况自由裁定的权力。在这类问题上,《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事实的自由裁定,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采取责令限期纳税等行政措施;另一类是对情节的衡量,《征管法》法律责任部分很多条款都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但是,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除《实施细则》对个别行为列举外,其余的均都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认定。

3.纳税数额核定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和个体业户进行核定税额时行使选择权的过程或权力。如根据《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纳税人有按规定可不建账的、或不按规定建账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或申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等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上述规定,只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合理的核定方法,但对合理的核定方法,未全部列举,因此,税务机关既可以选择《实施细则》列举的三种核定方法,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纳税入的应纳税额。

4.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

税务机关依据税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选择行使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裁量的权力。主要有:对保全、强制的裁量,即在实施税务保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是否采取税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保全、强制措施的方式、期限等方面的裁量;对涉税减免的裁量,即在办理涉税减免过程中,对是否给予政策性减免及减免金额的裁量;对税务检查的裁量,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实施检查的时间、措施、范围等方面的裁量;受理税务其他事项时限裁量。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

视情况,在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范围内选择冻结纳税人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人应税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或两者并举。

(二)税务自由裁量权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1.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限过大,难以掌握。

立法机关在制定税务法律、法规时,给税务机关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主要体现在广度和幅度两方面。从广度方面来说,税务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整个税务征收管理过程。作为我国税务征收管理基本法律的《征管法》,共分为六章九十四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另有四章,这四章共八十八条,其中涉及到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有五十八条,占到了总数的66%。上至国家税务总局,下至基层一线的工作人员,每一管理层级,每一征收管理环节,每一涉税事项几乎都有自由裁量权存在。从幅度方面来说,可供裁量的空间也太大。如税务行政处罚,《征管法》对偷税等税务违法行为,规定了处以涉税金额0.5倍—5倍的罚款。但是,对于如何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标准,则役有更多的标准可以把握。税务人员必须根据涉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主观判断在法定幅度之间作出选择,如此就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即不同的税务人员对同样的涉税违法行为,可能处以差别很大的行政处罚,而同一税务人员对情节不同的涉税违法行为,则可能处以相同的行政处罚,从而造成裁量异化,前后不一,有失公平。

2.税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仍然存在。

主要表现是:在涉税事项核查方面,拖延时间,消极履职;在行政处罚方面,因人、因时和因地的不同而各自不一,有失公平;在核定应纳税额时轻重不同,不够合理;在税务事实性质认定方面,任意作为,行为不当。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胡乱执法、滥用职权。如有的税务案件该查不查,或查而不结;或对违法行为不定性,对违法情节

严重按一般来处理;或应移送而未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

3.税务自由裁量过程不够透明。

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而具体行政行为的裁量过程则无从知晓,只有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听证或向法院中请诉讼时才能有所了解。

4.税务自由裁量权的救济机制不完善。

税务自由裁量权的救济可以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救济是纳税人如果不服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可以向作出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于上下级机关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对于自由裁量的行政救济很难实现。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因此,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行为不服可以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但在实践中,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专业性、技术性因素很强,许多涉税案件案情复杂,司法机关对于税务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也无法正确把握,因此对自由裁量的司法救济,也多流于形式。

5.税务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薄弱。

对于税务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无论是从税务系统内部监督来看,还是从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来看,目前都比较薄弱,这从税务机关目前实行的税务执法责任追究情况,以及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的投诉、向人大和政协提交的提案以及纳税人要求行政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极少中可以得到一定的反映。

四、进一步强化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控制的途径

权力的赋予与控制总是相互共存的,税务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对税务机关执法赋予其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是合理和必要的。但我国税务行政执法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方面,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轻权力制约。因此,为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有必要对其进行控制和规范。

(一)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

在立法上尽可能降低行政自由裁量的成分,避免授予税务机关以完全的,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从源头上予以防堵。首先要建立合理的税务立法结构。我国目前尽管对各个税种和税务征管等有了单独的法条,但就整个体系来看,还缺乏整体税务制度规范的基本法律,要加快税务法律化进程,制定《税务基本法》,为建立完整的税法体系打好基础。其次,要完善行政立法,促进行政行为程序化。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通过程序的公开和公平原则,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条件、决定、结果等予以公开,促进行政行为程序化。再次,要加强立法解释,细化自由裁量权。立法部门应加强对税务立法的解释,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尽量减少裁量空间,从源头上加以控制,使税法规则更为具体化、明确化。

(二)税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控制

税务机关要建立相关制度,完善自我监督体系,对税务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

1.建立和实施税务执法责任制。税务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治理和限制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有一定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 年制定了《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各地也相应制定了实施细则。但目前的突出问题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工作力度不够,责任追究不到位。因此,要坚持有错必究,责罚相当的原则,完善健全以税务登记率、税款人库率、税务收人任

务完成率等为主要内容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建立与税务执法工作规范相衔接的岗责考核制度,对人员岗位的成绩和过错进行监控和认定,并依托以执法检查为主的事后评估制度,将责任具体落实到执法人员。通过以上三项考核制度的有机结合,以目标考核、岗责考核为基础,以执法检查、复查等为补充,健全内部考核监督机制,提高税务执法质量。

2.发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监督作用,尝试建立税务判例制度。在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尝试建立税务判例制度,以重大税务案件审查形成的案例为资料库,作为以后类似问题的判例。既便于税务人员对相同的涉税事项处理方式保持一致,也便于公民头脑中形成对法律行为结果的稳定预期,从而减少自由裁量的不稳定性和随意性。

3.完善听证和行政复议制度,建立税务行政救济程序。开展听证和行政复议,目的是使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更具公正性与合理性,也是对税务执法人员的一种制约。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真正要求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案件并不多,一方面,是纳税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仍不强;另一方面,是纳税人出于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恐惧和税务机关长期征管的特性,不愿与税务机关对抗。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听证和行政复议具体制度,减少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限制条件,增加税务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保障行政相对人能充分行使复议权。同时,要加强税务宣传,改变以往以应尽义务论为主调的观念,转向广泛宣传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如何行使权利的程序,发挥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作用。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赖于行政主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行政主体的意志因素和能力因素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是保障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提高税务执法水平的关键。主要有三种手段:一是通过加强道德教育,提高税务队伍整体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执法为民、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执法理念,杜绝消极不作为,有利才作为,以权谋私的现象。二是开展执法能力建设,通过法制教育,培养法律意识,大力提高税务人员法律素养,从立法的目的、背景、指导思想等方面对法律法规进行更深层次的学习和理解,使自由裁量行为与立法意图保持一致。三是积极开展税务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使他们熟悉政策法规,明确执法程序,做到办案有法、定性准确、处罚有据,纠正执法随意性,为正确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奠定基础。

(三)健全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强化外部监督 司法审查是控制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审查一方面可以通过纠错实行权利救济,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外部强制压力,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了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制度的控制作用,首先要在立法上扩大司法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审查范围,突破审查范围的限制,避免审查标准的含混不清。其次,在税收行政诉讼程序中,要提高管辖级别,防止地方政府对税收司法审查的干预。最后,应逐步引人行政判例制度,用行政判例的方式确立司法审查的参照标准,弥合成文法的不足。

五、正确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正确行使税务自由裁量权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正确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要做到行政合法,即

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一切没有法律授权的行为,行政主体都不得为之。同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还要求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平、合理地对待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不相关因素的介入,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以合乎理性的方式和尽量温和的态度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只有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的维护,这样人民才会满意,社会才能够和谐。具体说,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在于:

首先,正确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公平正义的社会。也就是说,它应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整体和谐、全面和谐,而不是局部的、片面的和谐,而要实现社会的整体、全面和谐,就不能离开公平和正义,而公平和正义的实现离不开依法行政的作用。而正确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又是依法行政的核心,所以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促进作用。

其次,正确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保障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安定有序的社会,这就是说,它应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实际上,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社会各方面也在发生一些变化,各种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的愿望和要求需要充分表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依法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反映他们的利益需求,这样才能引导各种利益主体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社会不可能和谐。因为,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可以使人们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更好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增加社会的稳定和谐因素。而正确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保障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和谐有序。

参考文献:

[1]王励.谈自由裁量权在税收管理中的有效运用.经济问题探索,2003;[2]杨森平.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及其救济制度设计.税务与经济,2005;[3] 王静.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错位与控制[J].法制与社会,2006;[4]杨森平.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及其救济制度设计[J].税务与经济,2005;[5] 周俊琪.《税收征管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J].涉外税务,2001;[6]卞耀武.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7]施正文税收程序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第3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研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研究

(第一稿)

为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有效解决法律不完善所引起的各种新问题,法律往往授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拥有了司法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拥有了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一项极为重要、经常运用的权力,存在于整个行政管理活动之中,体现在各种行政行为之上。例如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合同等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运用的自由裁量权,我们称之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处罚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行使得当,可使行政处罚取得积极有效的行政效果;反之,不仅会严重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极大地影响行政机关公正公平的社会形象。执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滥用处罚裁量权的情形。因此,相应的控制机制随之产生。目前主要有立法机关的立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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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自由教案(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

教学目的:基本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

教学重难点:对自由含义的理解,自由的意义及怎样实现自由发展 教学过程: 教学内容:

1、导入:同学们肯定会听过这样一句话: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在任何时期,人们都在追求自由,可见自由的重要性。自大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不陌生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就提到了自由一词,今天我们就来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互动:同学们来讲一讲,你认为什么是自由?

2:课堂互动:自由对社会、个人的发展有什么意义呢?

第一、自由激发社会的活力。因为社会环境的自由使得人们更好地工作、学习、生活,比如建国以来的“双百方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动学术和思想进步与人才的增加,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环境和人才的保障,为社会发展增加活力。

第二、第二、自由促进个性的发展。八股取士大家应该知道吧,说的是明代的科举考试,它限制考生自由抒发言论,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使得人们不敢也不能有自己的思想,严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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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初中音乐的自由教学法研究

初中音乐的自由教学法研究

邓潇洁

江西省上饶市第四中学

摘 要 改革教学的需要。新一轮的教学模式替代以往的教学方法。本文进一步论述了初中音乐教学的自由教学方法。通过对本文的论述,教师们进一步了解如何促使学生对音乐更加的热爱和追捧,教师们也可以进一步相互交流、学习。

关键字 音乐 自由教学 教学方法 兴趣培养 正 文 当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才的需求量加上新课程的不断的渗入。同时,课程标准的不断改革和进步,一些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面临严重的挑战。以往死板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学生们的需求量。那么如何让学生们更好地提高音乐学习水平呢?又如何让学生更好地发挥学生的音乐自身才华?同时,又能适应当前教学改革的模式呢?作为一名音乐教师凭借着多年的教学经验想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音乐教学的方法。

(一)营造学习氛围,步入音乐情境 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是音乐艺术的灵魂。这一方面主要是教师和学生之间要有一个良好的学与教的氛围,首先教师在走入音乐课的时候要给学生们一种艺术魅力,让学生觉得教师是有实力的,让学生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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