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制度_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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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嵩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登封市嵩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七年一月

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第一章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排查活动,由矿级、科室和班组三级组织进行。

第二条:班组准确掌握本岗位易发生安全隐患的环节、部位、工艺及危害程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规范现场管理。

第三条:科室要经常进行岗位安全知识培训,强化从业人员识别事故隐患的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监控事故隐患的能力,每天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第四条:矿级要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第五条:职能科室按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在事故隐患排查中,要不间断巡回组织排查,并进行自排。

第六条:各科室按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重点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对所管辖区域或岗位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抽查。

第七条:各科室按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在事故隐患排查中,要经常进行排查,并督查进行整改;对全矿所有存在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区域和班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定期抽查。第八条: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科室要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事故隐患单位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

(一)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二)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四)整改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九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集中检查每周一次。

第十条:不定时对各系统进行检查,分管人员要深入头、面,要严格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检查前要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的方法、地点、分工情况,检查后要及时汇总,并报矿领导。

第十二条: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凡能当场处理的应立即予以处理。当时不能处理的,要按照定时间、定资金、定措施、定人员、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按时进行复查。凡未按规定整改的,轻则批评教育,重则重处,造成事故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检查中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切忌走马观花,走过场。

第十四条:检查中相关领导和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不得推诿、扯皮,或无故缺席。

第二章

隐患治理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依据国家、省、市和煤炭局办公室下发的指导意见、通知和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条: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做好应急预案。

第三条:事故隐患治理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要制定处臵程序。重大事故隐患按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在科长和安全检查工的指导下立即排除。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和科长无能力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在矿级管理和技安工程师的指导下进行。如需停产的,根据需要先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的决定,再组织相关科室进行治理。

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负责组织,在相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需要做出停产或停止使用的决定,加强警戒,制定措施,进行治理。

第四条:各科室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排除的,要立即排除。

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进行评估,对事故隐患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经济损失等做出评估结论。按评估结论制定整改措施,进行彻底治理。经评估确认无法治理的,要自行停止施工。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整改由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科室负责督办,职责科室应制定督办方案,明确责任人员,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事故隐患而无法保证安全的作业地点,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科室依法责令其停产进行整改。

第六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完成整改后,应向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科室申请验收。职责科室应组织相关科室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安全督查科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安全科予以销号。安全科要及时将验收和销号情况隐患存档备案。

第七条:在事故隐患排除前已被责令停止作业的,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可以恢复作业。经整顿仍不合格的,由安全督查科按照规定予以重罚,拒不执行的开除离矿。

第三章 建档监控制度

第一条:矿安全科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台账,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要长期保存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使用、项目负责人和采取具体措施记录。

第二条: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要在负责监管职责的行业科室备案。治理情况由安全科负责跟踪监督;管理档案要妥善保存,三级重大事故隐患要保存三年以上,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要保存五年以上。

第四章 事故隐患报告责任制度

矿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从矿长到每个从业人员按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矿井的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其重点内容有:

(1)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2)瓦斯治理情况。要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臵、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3)采掘布臵情况。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系统不完善的“剃头下山开采”;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4)机电管理情况。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配备应急电源能按时启动;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臵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5)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时间节点淘汰单体柱放顶煤开采,加快综采综掘的推进度。

(6)水害防治情况。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承压水开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7)火工品管理情况。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地面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8)防止“三超”情况。根据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格执行每个作业地点内每班作业人数的规定。

(9)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第五章 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当班带班矿长报告,带班矿长要及时向值班矿长报告,如是重大事故隐患,值班矿长要将事故隐患报告矿长,矿长将事故隐患报告集团公司和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第六章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煤业公司区域内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五条:煤业公司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条:在本公司区域内,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可直接或采用电话、书面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举报。

第七条: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实名制,提供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包括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地点、存在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程度等。举报人应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科室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设立举报箱,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公布办公地点为矿长办公室、公开举报电话***。第九条:重特大事故隐患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并建立接报信息的登记、拟办、批办、转办、办结、建档等制度。

第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科室对举报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限期组织核查,对已查实的事故要依法处理;对已查实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科室或个人限期消除;对未及时查处并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受理科室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个人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受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向被举报人或单位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科室,按职能分工分别成立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机构。确认、评估机构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科室和有关科室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科室应建立举报核查处理和报告制度。核查确认工作原则上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在核查确认前,各级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互相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对群众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处理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受理举报办结后1天内予以答复。

对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应于每月30日前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举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第十五条:重特大事故隐患根据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和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程度四个要素构成。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室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财务科会同安全生产科室制定。第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科室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举报人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室或负有安全生产科室成员掌握,或者虽然掌握但未按“五定”原则处理的;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第二十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月评审一次,每月最后一天颁发奖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二)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十个等级: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5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50元、800元、1000元十个等级。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人员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人元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人元给予表扬。

第二十二条:各项具体实施奖励的标准由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科室会同公司安委会依据下列情况制定: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经济损失;

(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违法行为涉及金额;

(五)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六)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七)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二十三条:同一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隐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只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矿长办公室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二十五条: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科室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公司矿委会会负责解释。

登封市嵩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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