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2_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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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是现代经济体系的动脉,金融体系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对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金融行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金融产业发展、金融强省建设、“十二五”金融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都离不开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尤其离不开金融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加强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既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行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

金融领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案件易发、多发领域,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不断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尤其需要高度重视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构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实现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一、高度重视制度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化社会,维系社会关系、推进社会发展的,主要不是法治而是伦理。以孔孟学说为核心内容的儒家思想,强调以“德”来教化人生,以“仁”来教化社会,强调“修身为本”、“为政以德”、“民为邦本”、“洁身自律”、“淡泊名利”、“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不可否认这些思想对于现代社会加强领导干部教育仍有较强的启示与借鉴作用。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这样一个现实,尽管这些传统文化中的廉政思想对历朝为官者都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但是综观中国古代历史,贪官污吏多如牛毛,而真正的清官确是寥寥无几,历史充分地揭示出道德教化与伦理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廉政问题。中国古代肃贪决心最大、手段最为残酷的明朝,恰恰也是中国古代吏治最为腐败的朝代,其开国皇帝朱元璋曾无奈地感叹:吾欲除贪赃官吏,为何朝杀而暮犯?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反腐倡廉体制机制,“浊其源而求其流之清,不可得矣”,重典治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无法建立吏治清明的长效机制。

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科学地分析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重点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建设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近年来,党和国家一直在探索“制度反腐”的路子,围绕预防、惩治、监督、激励、教育等诸多反腐环节展开的制度建设与创新在层层推进,不断推进了反腐倡廉的源头治理,不断取得了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历史和实践都充分证明:制度建设与创新是反腐倡廉的关键。而对于经济社会地位重要、资金密集的金融行业来说,更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在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关键作用。

二、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点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制度。尽管我国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多数金融机构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尚未真正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制度,强化金融企业尤其是国有金融企业按照现代公司治理机制运行,规范金融企业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努力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金融企业一般是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的经营体系,实践中尤其需要注意对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运营的制约管理,合理设置层级与岗位,明晰权力分配,科学分配权力额度,并使权力内容与岗位职责相匹配,建立分支机构权力运行与监督规范。在健全完善法人治理制度中,应积极发挥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作用,推动纪检监察组织监督作用积极融入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切实增强纪检监察组织监督的实效。

(二)加强对重点对象、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的约束机制。加强重点对象、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有效监督,就是在监督对象上突出抓好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这个重点。做到有效监控重大事项决策权,不允许个人专断,有效监控单位内部人事管理权,不允许亲疏远近,有效监控工程项目经营权,不允许个人独揽。目前对“一把手”监督是一个普遍性的难题,在对金融企业“一把手”的监督上,在做好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尤其需要充分发挥纪委书记的作用。鉴于金融企业一般采取分级授权经营管理模式,分支机构纪委书记必须由上级任命,同时原则上该纪委书记为异地任职,该纪委书记主要对上级负责,并建立纪委书记垂直报告制度和述职制度,以切实发挥纪委书记对“一把手”的监督作用。在监督的环节和部位上,要加大对用人问题上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追究用人失察失误者的责任;规范运作程序,加强跟踪监管,实行阳光运作,痕迹透明化管理,从源头上堵塞腐败的漏洞;对于重点岗位,建立强制休假、定期轮岗以及离任审计或稽核制度。通过加强重点对象、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有效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健全反腐倡廉的约束机制,使广大干部在权力运行中“不能腐败”。

(三)抓住关键领域与重点环节,积极进行制度建设与改革创新。金融机构应对自身进行梳理,抓住关键领域与重点环节进行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如作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的省金融办,创新审批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两个审批事项,建立了具有“三化”特色的阳光准入、民主审核的审核机制。首先,审核权力分散化,实行县(区)、市、省三级把关的审核制度,把审核权力纵向分散在各级政府部门,成立由各有关部门代表和业内专家共同组成的审核委员会,把审核权力横向分散到各部门和业内专家。其次,民主审核制度化,制订完善了《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使得民主审核有章可依,得到制度上的保障。最后,审核程序公开化,在省金融办网站公布相关审核制度、办事流程,并把审核结果在网上公布,利用网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制度创新,在关键事权上,省金融办有效地实现了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有效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于“三重一大”事项,严格按照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求、范围和程序作出决策,不搞独断专行;对于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进一步健全各项操作管理制度,不搞“暗箱操作”;对于重要人事任免严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确保拟任人选的能力素质符合要求、选用程序合法合规。

(五)推进党务、公司事务公开,努力实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只要不涉及国家和金融企业重大机密的,决策和执行结果应尽可能公开,特别要把涉及党员干部员工的各类权力运行过程作为党务、事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不断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层次,拓展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创新公开的方式方法。

(六)健全完善问责制度,建立行业禁入制度,提升违规违纪与腐败成本。推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的以权谋私、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的部门和单位,以及管理、审核、监督等工作严重失职,管辖范围内发生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部门和单位领导人员实施问责,将“问责制”深入人心,作为一项经常性制度贯穿到金融机构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综合运用党纪政纪、组织处理等手段,增强违纪违法处理的效果。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禁入制度,对违规违纪人员限制或取消其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使其不能在其它金融系统任职,增大腐败行为的成本和风险。

(七)充分认识科技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科技防腐治腐。与其他领域相比,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化水平和系统应用程度都较高。科技系统的应用促进了金融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且在业务活动中较大程度减少了人的因素,有利于从源头上避免腐败。但是信息技术的运用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带来一个行业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业务流程的优化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但如果运用或管理不当,也可能成为腐败分子的“得力”工具。因此信息技术的应用也对制度流程建设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制度流程设计不科学、不合理,系统管理上不严谨、不规范、存在漏洞,那造成的违规和腐败风险将是全局性、系统性的。要努力将反腐倡廉制度信息化、系统化,借助系统功能实现自动监控,及时发现制度不执行、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增大利用系统进行违规或腐败活动的难度,及时发现并阻断违规或腐败行为向下一流程环节传导。总之,金融企业的反腐倡廉制度在如何适应和借助信息系统方面具有很好的研究价值,理想的状态是将反腐败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都内化为信息系统中的“病毒库”,并不断升级完善,使其成为预防和控制腐败的有效手段。

(八)构建廉洁教育的长效机制,增强廉洁文化的感染力。廉洁教育是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可以说是固本强基工程。金融机构应充分将廉政教育与构建良好的企业文化结合起来,构建廉政教育的长效机制。但是在现实中,部分金融机构廉政教育形式较为单一,方式方法较为滞后,教育的感染力与说服力大打折扣。应不断增强廉洁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在教育内容上贴近业务发展实际,分层次因人施教,对党员干部重点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对有人、财、物、事处置权的重要岗位人员突出遵章守纪教育,对一般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敬业爱岗教育。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应着力进行创新,通过开展廉政沙龙、警示教育片影评、工作交流、宣传教育文章、主题教育等形式,充分运用内部报刊、工作简报等宣传舆论工具与内部局域网、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通讯工具,把廉洁文化的内涵和要求融入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之中,使得廉洁文化内化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从而有效增强廉洁文化的感染力与约束力。

三、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

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再良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得到执行,那么制度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变成墙上的月亮。相对于其他行业,金融行业制度较为齐全,权责边界较为明晰,但同时也普遍存在制度执行不严的情况,现实中大多金融案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有效执行现行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反腐倡廉建设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与创新的过程中,必须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提高执行力应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使执行过程能得到有效监督。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可能有执行力,监控是执行制度的不二法宝。要不断拓宽、创新监督渠道,特别是新型监督平台网络的作用,将制度的贯彻、权力的运行公开,发挥不同监督平台和手段的合力;同时强调制度执行过程中信息收集、反馈作用,这样的好处就是将制度执行的细节变为可操作性,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制度执行中的偏差,及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给与惩处,真正使制度在阳光下运行;二是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制度制定后的关键问题是抓好落实,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分工、考核方式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做好执行过程的监督与执行结果的责任追究工作,同时注重企业执行力文化的塑造,将会有力的提升制度的执行力,实现既定目标。

最后,我们应该充分地认识到:金融机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本身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全面的工程,不能奢望制度建设毕其功于一役。现代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也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才能有效的保障金融行业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金融系统腐败案件频发的分析与思考

近几年披露出的银行大案层出不穷,数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山西金融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10亿余元、中行哈尔滨高山涉案7.6亿多资金、农行内蒙金融案涉案金额3.7亿多元、中行北京分行骗贷6亿元、河南沈丘支行再次曝出银行承兑汇票大案,涉及资金总额1.461亿元、深圳发展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林、深发展原行长助理、审贷会主任张宇、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陈伟清、深发展总行公司业务部的林文聪4人涉嫌违法放贷总额达15亿元、以及数不胜数的各种小案件还让人记忆犹新。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极大地损害了金融系统的信誉,已经成为制约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呈现七大特点: 一是涉及范围宽。从大量的案例来看,违法犯罪已经渗透到信贷、计划、会计、出纳、储蓄、国际业务等各个部门,涉及到从吸收存款到票据结算、发放贷款、出具信用证等各个环节,既有一般职工,又有分支行级干部。二是造成损失大。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犯罪基本都是故意犯罪,大多有周密的计划,详尽的规避准备,加之符号贷币又具有无特殊的物质形态,易携带、易洗钱等特点,使案发后抓获犯罪分子难、追赃难、造成损失大。三是犯罪手段技术含量高。金融机构是专业性很强的专业,近年来,又大力加快电子化进程,在其中又溶入了很强的技术性。这就导致了内部人员利用职务犯罪兼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违法犯罪活动暴露慢,侦破工作难度大,成为预防和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有的利用计算机的作案方法,甚至是在犯罪分子交待后才得以彻底查清,取得证据的。四是具有犯罪后潜逃等恶劣动机的多。从犯罪的过程和目的来看,过去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犯罪往往大都有一个由浅入深、从过失到故意,最终不能自拔形成犯罪的过程。而最近几年的金融犯罪,相当一部分在第一次作案时,就具有窃取资金潜逃的明确动机。针对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发案的共性原因,加强金融系统内外监管:一要不断提高金融队伍素质,力抓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法规制度教育,加强廉洁自律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在思想上筑起坚固的“防腐墙”;二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易发生犯罪的主要业务环节和重要部门、要害岗位,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内控制约机制,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防范职务犯罪发生;三要把好进人用人关,公平竞争选用人才,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不仅要考察其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更要注意考察其人品和职业道德表现;四要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要实行岗位轮换,并进行定期考核、调查,发现有问题苗头的应及时调整或撤换;五要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各金融机构要克服小团体狭隘思想,加强与各级检察机关的联系和协作,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搞好抓捕追赃工作。

保定市以保定银行为试点推进金融系统惩防体系建设

一、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一是建立工作机制。保定银行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党风廉政专题会,听取纪委、监察室工作汇报,研究反腐倡廉工作。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做到“四个亲自”:亲自部署重要工作、亲自过问重大问题、亲自排查案件隐患、亲自讲解廉政党课。在总行成立纪检监察机构,为16个党支部增设纪检委员,并在30家支行选聘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建立常态监督管理机制。二是明确工作责任。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确定牵头单位和责任人;建立“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明确各行主要负责人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敷衍塞责、不认真履职的,实行一票否决;推行目标管理法,年初由党委书记与各支行(部室)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和承诺书,建立推进会、调度会、分析会等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指导,确保人人有责任、层层有压力、事事有落实。三是实行考核督导。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督考、同奖惩。

二、以廉洁教育为基础,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以“高危”部门、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为重点,开展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主题教育,营造讲廉洁、崇廉政、守法纪氛围。一是开展正面教育。以正面教育为主,通过集中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廉政准则》、观看辅导专题片、撰写心得体会、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进行党纪政纪法规考试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活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意识。二是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与检察机关结成教育帮扶“对子”,与市院签署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协议,邀请市、区院领导围绕新形势下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为中层以上党员干部授课,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参观保定监狱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干部观看以本系统典型案例为主的警示教育片,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三是开展提示提醒教育。结合工作特点,将《廉政准则》进行归纳总结,制定领导干部“约法三章”,统一制作廉政警示牌摆放在办公桌;在总行机关建立廉政教育基地,对干部职工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建立廉政提醒制度,定期为党员干部和职工发送廉政短信,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将相关廉政规定、廉洁过节通知等进行转发,发挥教育的警示、约束作用,促进党员干部和职工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加强党性修养,做到预先提醒、事前防范。

三、以制度建设为保证,构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制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关于对信贷、结算人员监督管理的规定》等制度,建立起权力透明运行、行为廉洁自律、规定约束制约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依据;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对新提拔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和上岗培训;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建立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四、以监督约束为手段,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将惩防体系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与公司治理相结合、与内控建设与风险管理工作相结合,建立起制度健全、执行有力、内容全面、持续有效的“查、惩、教、防”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一是加强权力监控。对全行领导班子、职能部室、支行进行权力梳理,确定职权400项,查找廉政风险点433个,制定防范措施500余项,并统一汇编为《保定银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手册》。二是加强人事监督。采取派员参与方式,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人事任免进行全程监督;建立轮岗制度,中层干部定期竞职轮岗;建立岗位公开竞聘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选拔出能力突出、品德优秀、年轻有为的干部;推行公开招聘制度,统一招聘标准,公开招聘准备、实施等阶段信息,并邀请市纪委进行监督。三是加强领导干部监督。抓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三重一大”等有关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确保员工参与权和监督权。金融系统采取“三四三”模式

狠抓中秋节国庆期间纠“四风”工作任务落实

市金融系统严格落实中央纪委、市纪委关于中秋、国庆“两节”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的有关要求,采取“三四三”模式,深化学习教育,形成有力工作支撑,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确保金融系统中秋节期间风清气正、欢乐祥和。高度重视,从三个层面深化学习教育

市纪委印发《关于中秋国庆期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的通知》及中央纪委“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市金融工作局党委和驻局纪检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一是局党委书记、局长杜强同志两次主持召开局党委会议,组织局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研究贯彻落实措施;驻局纪检组将会议精神传达提纲在机关内网刊发,以处室为单位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二是召开系统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会议,传达中央纪委、市纪委廉洁过中秋、国庆“两节”的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部署“两节”期间监督检查工作。三是以局党委文件印发了《关于树廉洁新风欢度中秋国庆、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的通知》,结合金融系统实际,对落实会议精神、狠抓“两节”期间纠“四风”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

为深入落实廉洁过“两节”有关要求,着眼于构建有效的活动载体,形成有力的工作支撑,市金融工作局党委和驻局纪检组在全系统精心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了“四个一”活动。一是开展一次专题教育和对照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分别采取召开党委会、党支部会、视频会议、行务通报会、晨会、OA办公系统上传文件等形式,向党员干部及员工传达中央纪委、市纪委会议精神和要求,把上级的要求传达到基层和员工,有的单位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环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公务接待、业务往来、车辆管理等具体规定,确保人人知晓、自觉遵守,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同时,各单位还组织党员干部进行了一次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个人自查,进一步强化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二是逐级进行一次廉政提示谈话。按照局党委部署安排,围绕严格落实八项规定和“两节”期间廉政规定、坚决纠正“四风”工作,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普遍谈话,提出明确要求;党总支(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普遍谈话,提出明确要求;班子成员、支部委员与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谈话提出明确要求。通过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传导压力,激发了自觉遵守的内在动力,形成了贯彻落实的整体合力。

三是开展一次督促检查。按照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对分管的部门和党员干部落实中央纪委、市纪委要求情况进行了一次督促检查。天津银行制定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记录表,细化监督检查项目,逐个对照检查落实情况并记录在案;渤海证券公司成立专项督查组,通过电话问询等方式,对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廉洁过“两节”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问询记录单备案;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由纪委书记带队到分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并向分支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发送廉洁提示短信。四是开展一次财务专项自查。针对营销费用的管理使用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薄弱环节的实际,各单位按照局党委要求,对总部及所属分支机构业务营销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自查,重点检查营销费用管理和使用的制度是否完善,开支项目、范围是否合理,额度开支是否属实,监督检查是否到位,通过专项自查,查找营销费用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发现风险漏洞,制定整改措施。目前,该项工作正在进行中,驻局纪检组将采取约谈方式,对专项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目前了解情况看,各单位营销费用、“三公”经费较往年下降明显,如天津柜台交易市场公司今年1-8月份实现业务营销零费用;天津信托公司“三公经费”上半年支出8.85万元,较上年同期255.95万元减少247.10万元,下降96.54%。狠抓落实,采取三种形式强化监督检查

驻局纪检组严格落实中央纪委和市纪委要求,采取约谈、抽查、随机询问、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一是开展普遍约谈。自9月2日起,围绕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纠正“四风”、廉洁过“两节”等工作情况,驻局纪检组组长聂聚国同志深入11个市管金融机构,逐个单位约谈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听取工作汇报,传达中央纪委、市纪委对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深入纠正“四风”的最新指示精神,加强具体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二是开展专题座谈。针对金融机构中层管理人员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承担的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驻局纪检组组长聂聚国同志带队分别到系统11个市管单位,与管理人、财、物等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负责人进行座谈,深入了解中层管理人员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强化“六个意识”、防止“六种倾向”的要求,即:强化作风建设是永恒主题的意识,防止“一阵风”的倾向;强化整体落实意识,防止上紧下松的倾向;强化“一岗双责”意识,防止重业务轻廉洁的倾向;强化高度自觉意识,防止被动应付随大流的倾向;强化规定面前无特殊的意识,防止讲客观搞变通、隐身的倾向;强化作风建设无小事意识,防止自满自足盲目乐观的倾向。

三是开展重点抽查。从系统抽调6名纪检监察干部,组成4个专项检查组,采取不打招呼、“一竿子插到底”的方式,对系统30个分支机构进行重点抽查,随机听取单位负责人介绍,现场询问基层员工,了解基层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过“两节”规定要求的知晓情况,以及本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总的看,金融系统各单位两节期间严格落实了中央纪委、市纪委通知要求,党员干部和职工普遍拥护中央纪委和市纪委廉洁过“两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坚决贯彻执行,未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

近期青海省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发生在金融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13件13人(大案有7件7人),涉案金额达182.7万元。其中贪污案3件3人,受贿案3件3人,挪用公款案7件7人。从各单位发案情况看,农业银行有7件7人(大案3件3人),其中贪污案1件1人(大案),受贿案3件3人,挪用公款案3件3人(大案2件);信用合作社有挪用公款案3件3人(均为大案);人寿保险公司有贪污案2件2人(大案1件);财产保险公司有挪用公款案1件1人。

总体看,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发案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主要表现为受贿犯罪发案降低,发案范围缩小,但与此同时贪污犯罪却开始上升,挪用公款犯罪亦持续不降。

二、案件特点

(一)发案单位仍以基层为主

与去年同期相比,全省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发案范围缩小,只涉及到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等三个系统的单位,其中基层单位发案仍很突出,共有9件9人,占发案总数的69%。

(二)案件性质主要集中在贪污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

上述13起案件中,贪污案和挪用公款案就占10件。与去年同期查处情况相比,贪污案件发案率有所上升,挪用公款案件发案率亦居高不下。(三)犯罪主体仍以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为主 在被查处的13人中,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有2人,信贷管理人员有5人,财务人员1人,其他业务管理人员5人,均对储蓄、贷款、保险等各类资金有管理、经手的职责。(四)利用信贷管理职权犯罪表现突出

上述案件中,涉及利用信贷管理职权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犯罪的有10件10人(贪污案1件1人,受贿案3件3人,挪用公款案6件6人),其中有8件8人发生在基层单位,特别是刚察县农行发生的张某、邱某某、宣某某等利用经办扶贫贷款和育肥贷款之机,索取、收受贿赂的3起串案,表现尤为突出。(五)犯罪金额大,后果严重

上述1 3件案件中,贪污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就有7件7人。金融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大多数金融职务犯罪一旦实施得逞,犯罪金额都较大,从案件发展看,部分犯罪人员往往是一次得手后重复多次作案,以致作案金额累计增大,因此,同一般经济犯罪相比,金融职务犯罪会对金融秩序的稳定及金融体制的改革形成巨大的破坏力。例如原农业银行黄南州分行风险资产经营部客户经理万某某,自2001年11月至2005年11月,采取收贷不入帐等手段先后截留同仁县3个乡镇33户牧民偿还的扶贫贷款36笔共计20余万元个人使用,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破坏了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负面影响极大。

三、发案原因(一)部分金融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不足,法制意识薄弱 金融领域作为一个每天都与金钱打交道的特殊行业,其工作人员每天所面对的金钱的诱惑和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相比更为直接和强烈。面对社会上人们对物质利益的渴求越来越迫切、范围越来越大、目标越来越高的现实状况,某些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金融工作人员就有可能产生利用职权为自己争取更多经济利益的想法。近年来,面对行业竞争和业务发展压力,在一些金融机构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业务发展轻法制教育的倾向,往往忙于抓业务指标而疏于队伍思想建设。特别是基层网点,人员分散,参加上级行集中学习教育的机会不多,使一些人长期处于思想涣散状态,抵御社会上不健康因素影响的能力较差。一些金融职务犯罪人员虽然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但法制意识薄弱,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何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认识,以致铤而走险。如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业务员马某某,自2004年至2005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收取的保费3.4万余元予以侵吞,占为己有,涉嫌贪污犯罪。又如犯罪人刘某某,于2006年8月至10月担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西宁市直属支公司客户代表期间,在办理青海省某实业公司企业年金保险业务中,利用职务之便,以伪造公文的手段,贪污公款18.8万余元,用于自己挥霍。可见,自身职业素养不足,法制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是金融职务犯罪产生的思想根源。(二)权力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

金融系统在逐步迈向商业化的改革进程中,用行政的方法进行管理的制度仍在延续,由于银行实行“一长制”,尽管有党政监督诸多制度,但实际上各级银行机构的人事、财务、业务等权力均集中于“一把手”一身,往往使银行监督体系陷入“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无效”的困境。而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一旦失守,制度的制约作用就将失效。更为严重的是,领导层的腐败会带动一个部门乃至整个单位的集体堕落,形成腐败利益共同体。如犯罪人祝某某,在2004年1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湟源县某信用社副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冒名贷款的手段,以某乡13户村民的名义将45.5万元款贷出后,归自己或借给他人使用,至案发前尚有40.7万元未还;同一单位的信贷员董某某,也在2004年1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冒名贷款的手段,以某乡7户村民的名义将24万元款贷出后,归自己或借给他人使用。经查,董某某还于2001年在另一信用社工作期间,以冒名贷款的手段贷出3000元借给他人使用,以上款项至案发前尚有17.8万元未还。此二人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此外,发生在农业银行刚察县支行的三起受贿串案,涉及到单位的主要领导、中层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犯罪人均属利用信贷职权向贷款户索贿或收受贷款户贿赂,犯罪事实互有关联,这也充分说明了权力集中,又失去有效监督制约的状况,是金融职务犯罪产生的一大隐患。(三)内控机制不力,制度落实不到位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薄弱环节,为职务犯罪留下了漏洞。主要表现在:

1、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落实的刚性不足,有令不行、令行不止、违规操作的现象还有所存在;

2、金融行业自身技术性较强,加之出于各种考虑对公众隐瞒大量呆帐坏帐,运作的透明度较底,一些金融资产的经营状况往往不甚了了;

3、制度执行不严,一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缺乏创新性,合规性、常规性检查多,风险性、突击性检查少,一些监督检查走过场、弹性大,约束、规范不到位;

4、在新业务不断推出,基础手段不断更新的同时,管理和制约机制建设跟不上,缺乏相应的程序监督和过程控制;

5、现有金融机构内部的纪检监察、审计、稽核、保卫等部门专门的内部监督职能还需进一步健全,保证独立性和权威性,以便对各部门活动及个人进行全面的监督。例如同仁县某信用社会计扎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经检察机关查明,扎某某自2002年7月至2006年3月,通过做假帐、伪造存取款凭证等手段,盗用储户存款23笔,计25.5万元,收贷不入帐1笔,计5000元,冒名贷款2 1笔,计20.2万元,合计挪用公款46.2万元。如果某一监督制约环节把关较严、较细,责任落实到位,扎某某不至于一再蒙混过关,作案得逞。(四)干部权力使用和职务履行缺乏过程监督和现场监督

个别金融部门在基层领导和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拔使用上,存在重业务能力,轻思想品德,重提拔任用,轻监督管理的问题,特别是对干部的日常监督考察严重缺位,对关键岗位人员业余时间超能力范围的高消费和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终致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如原农业银行西宁市城北支行干部李某某,于2003年利用其清收贷款的工作便利,将从西宁市某厂清收的贷款6万元用于赌博,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从查处的金融系统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人基本状况看,当前金融系统的用人风险和人事危机须引起高度重视。(五)外部监管和打击不力

目前,从全国来看,旧有金融体制的遗患还没有及时消除,金融监管还跟不上形势的需要,金融监管一直以来都是在担任“消防员”的角色,对违规经营行为大多是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缺乏有效的防范应对措施。同时,个别金融系统的领导不愿意正视存在的严重问题,对本单位发生的案件性质把握不准,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没有及时移交,或作内部查处,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也使得犯罪分子胆子变大,作案次数增多,导致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频繁发生。如前所述的万某某贪污案和扎某某挪用公款案,犯罪人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长,直致事态严重或犯罪人潜逃,有关单位才向检察机关报案,从而增加了案件查处的难度,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致使针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防范效果不佳。

四、预防对策

(一)加大教育力度,根除犯罪内因

强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是防止职务犯罪的内在要求。各级金融机构应将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员工培训体系中,着重开展经常性的金融法律法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反面典型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同时要加强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教育,突出金融纪律包括现金、结算、信贷、票据、财务等金融活动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度和规程的教育,并注意抓思想倾向,抓犯罪苗头,防止干部职工思想上的蜕变。在变革的年代和复杂的环境中,要通过加强教育提高金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恪守职业道德的素质和知法、懂法、守法的思想意识,从而构筑起自觉遵纪守法、依法行使职权的思想道德防线。(二)强化内外管理机制建设

要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融入教育培训、监督管理、人员调配、责任追究等机制建设中,加快改革,重点完善和强化经营行为合规性的监控机制。如从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过渡,改造产权组织形式,强化自担风险能力;针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通病,可考虑设置相对独立的合规管理机构,负责合规制度的制定、合规性监管和对信贷责任进行认定等;建立风险管理分级制,科学设计风险指标,在对各级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引进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建立金融机构自查和银监机构监督之外的多种监督体系;实行严厉的问责制,对监督者监督不到位而未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的,要进行责任追究。通过这些措施的配套使用,来化解、防范人和制度可能“脱节”、“失控”而产生的各种违法犯罪问题。

(三)强化监督检查,保证制度和内控措施执行到位

要加大执行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使金融机构建立的以监察、内审、稽核、事后复核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真正发挥作用。要积极推行灵活突击式稽核检查制度,综合采取普查、抽查、专项检查和随时检查的办法,对储蓄、信贷、出纳、会计、人力资源管理等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特别是针对基层网点的高风险环节,包括职责分工、大额交易、密码控制、印鉴管理、内部现金调拨程序、内外帐户管理、过渡性科目、汇款帐实相符、库存现金限额、网点现金归行等业务环节的严格检查,实行安全防范动态管理,对不正常现象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切忌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四)加强队伍建设,把好用人关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症结在“人”的问题上,为此,要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的队伍建设,要选好人、用好人,严把用人质量关。一是要建立有效的分权制衡和监督约束机制,将各级“一把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二是加强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按照重职业道德操守、重工作经验、重从业人员记录的要求,建立涵盖各级领导干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审查和日常行为管理的新机制;三是严格执行定期交流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将干部上下左右定期交流轮岗和休假制度变成一项可操作的强制性制度;四是建立对“一把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持续监管的相关制度,包括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的到任和离任审计,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动态考察制度。对个别社交复杂、行为异常、日常收支明显不符的工作人员,要跟踪观察、重点预防,适时调整到非重点岗位;五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严格执纪执法打破各种“潜规则”,同时,还应建立对用人失察、监管不力或不作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五)加大打击力度,以打促防

刑法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已然的犯罪,应当发挥刑罚严厉的、不可。替代的警戒和威慑作用。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都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大查办和处置力度,积极建立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预警和反应机制,及早发现和查处,并警戒潜在的职务犯罪,有力地维护经济发展秩序,达到遏制和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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