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制度_法定工时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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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的劳动定额为标准工作时间。依《劳动法》第37条的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每日8小时)和一个标准周(一周工作40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日或周的劳动定额。超过这个标准就等于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计件工作时间实际上是标准工作时间的更复杂的形式。同时又有很大的灵活性。

实行计件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如果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了当日的劳动定额,则剩余时间可为休息时间,也可以多做定额以取得更多的劳动报酬;相反,如果劳动者在8小时内未完成定额,则可以在8小时外用以完成定额。实行计件工作时间的单位应在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每日或每周定额,适当考虑调整劳动者计件单价,以保证劳动者在享受法定工时制度的同时,工资总量不会减少.1、计件工资单价如何确定? 之前在家服装厂,他们的计件单价不是HR定的,是由专门负责工艺的师傅根据难易程度订的。如果HR定的话,其实也是参照计时工资,比如某产品一天8小时人均生产100件,如果按时薪估算,8小时工资为60元的话,那么计件就是0.6元/件

2、人员请病假、事假、带薪假(婚、丧、产、年休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如果纯计件的话休假期间没有计件工资,但全月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如果有加班,计件人员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加班的计件工资,一个可以规定正常一天产多少件,订一个计件价格,超过的按更高的计件价格。或者是全部按一样的价格计件,加班的按小时给予一定的补助。

作者: peerle时间: 2010-5-27 14:43:00标题: 回复:关于计件工资几个计算问题的讨论

在实行计件工资制下,需明确几个问题:

1、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要遵守法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即每周40小时、每日8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需依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即用人单位应在标准工时制度下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报酬。因此,在计件工资制下,关键是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但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只与劳动者约定了计件单价,而没有确定劳动定额,这样就无法确定加班工作量,也无法确定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通常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于工资标准,则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推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所有约定,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审查加班的支付问题,即以劳动者所得的工资按计时工资制算出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小时工资,如果该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则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就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做法应当说有利于用人单位,不利于动者,不合理,但属无奈之举。《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确定劳动定额,而在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时,司法部门却推翻双方约定,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是否支付加班工资进行审查,这明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并没有关于如何确定劳动定额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使得确定劳动定额没有可操作性和强制性,致使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都没有确定劳动定额,只是与劳动者约定计件单价。故在无法确定劳动定额时,对劳动者提出的按计件单价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也难于确定,因此,司法部门只能采取折算成标准工时工资制这种处理方式。

国家规定员工正常上班时间为一天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小时最低多少钱得根据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每个地方都不一样。计件的标准主要是根据计时工资标准计算,国家或地方都有相关工作的定额,根据这个定额和计时工资计算。加班主要有三种,每天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加班工资分别是原工资的150%、200%、300%。相关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工时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的时间。我国为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时间的最长限度。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的工时制度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一、标准工时制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这就是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实际生活中存在最广泛的工时制度,是实行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二、特殊工时制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我国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中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一)缩短工时制

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计件工作制

计件工作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

种劳动形式。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定额是指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预先规定的劳动消耗标准,或是预先规定单位时间内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劳动定额要合理制定,保证大多数人在正常情况下,按标准时间劳动能够完成定额.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这一制度与劳动法的规定并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但是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因此,虽然这在四个小时内用人单位不须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但这只能作为特殊或偶然的情况对待,用人单位不应将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如果这样做了,劳动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执行。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的 “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方法”指的就是特殊工时制。作为一项制度,特殊工时制包括许多种具体的工时制度,我国已实行的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缩短工时制,也称为缩短工作制。它是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作时间制度。适用这种制度的主要是从事特别艰苦、繁重、有毒有害、过度紧张的劳动者以及在哺乳期的女员工。如我国法律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可在工作时间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制也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它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上海市劳动局规定,除个别确系情况特殊的企业,允许以年或季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外,一般均掌握在以周或月为计算周期。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

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计件工时制也称为计件工作制,是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不定时工作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需注意的一点是: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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