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_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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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轨道交通3号线试验段一标项目经理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一)、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管辖区域的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二)、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

(三)、死亡事故,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在一小时间立即报告管辖区域的安全监察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监察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七)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

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处理办法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发生后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一)、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书。

(二)、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按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理,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处理

(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相关责任

事故发生相关责任人按公司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承担相应处罚,凡发生重大事故,按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八、本制度归质量安全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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