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号实习报告_第一次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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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习 报 告
(2006年)第1号
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实习的两个月基本上结束了。在法官们的精心指导和帮助下学习了法院办理行政和民事案件的程序。美兰区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我们相应地了解到基层法院的一些特点。对我们认识我国基层司法有很大帮助。
法院政工科把张欢和我分到行政庭后,李大能庭长根据以往实习生的情况给我们殷切的教导:“你们过来学习的重点是法院处理案件的程序,这个很重要,很多资深的律师也不一定完全清楚。关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这不是你们学习的重点,当你们有了理论功底和生活经验,自然你们就会作出判断。”因此,我们开始便紧紧围绕庭长要求的程序方面进行实践。伴随着好奇的心情,走进了神圣的法院的大门。
按照我们在法院的做的主要工作,实习期间办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感受,对基层法院的一些情况的基本认识以及实习实践中的收获和不足来汇报实习情况。
一、法院实习的主要工作 首先,书写法律文书。
记录合议庭立案和评审笔录,这是最常见的工作。实习两个月共计记录合议庭笔录29份。这其中包括行政非诉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其中还包括以前的未记录的(后边第三部分有说明)。书写裁定书3份。主要是行政非诉案件。书写判决书5份,包括离婚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两个行政处罚纠纷案件。还有《关于我院2005年、2006年审理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败诉的行政案件情况汇报》1份,《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白龙中贤一经济社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追记》1份,《延长审限申请书》2份。共计法律文书40份。
其次、协助法官进行办理案件。
协助李庭长办理两个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和薛秀秀诉刘福鉴不当得利纠纷案。协助黄庭长办理洋浦金汇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口市规划局美兰分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纠纷案,王金凤诉海南万福隆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协助徐法官办理黄绍红诉周瑞英离婚纠纷案。
再次、积极参加庭审活动。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保证做到行政案件开庭每庭必到,同时尽量去听民事案件的开庭。法官在开庭前,一般都是会让我们阅读案卷,基本上摸清了纠纷的主要事实,在开庭的时候就有焦点的去听,去思。基本在庭审过程中弄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在庭审后积极协助法官书写判决书,和法官讨论案情。
最后、参加法院的其他工作。
在九月末,档案室调取实习生帮助其装订案卷。在保障行政庭工作的情况下,忙里偷闲去档案室装订案卷。填写封面,贴封条,盖章,装订。再把装订好的案卷送到资料室。十月份和周法官到灵山执行,查封帐户、划拨款项。以及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活。每天办公室的卫生打扫。做宣判笔录,和其他一些琐碎的工作。
二、法院实习办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感受
按照接手的案件的先后顺序,办理的内容,总结出自己实习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和感受如下:
首先、办理行政非诉案件。
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多为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处罚决定书上面的告知,未在法定的期限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在在法定的向法院起诉。行政处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行政机关便向法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法院接收案件后进行审查,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决定是否立案。这个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决定立案后,给行政相对人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要求行政相对人在七天或着十天内提交异议书或相关的证据。在举证期限中,行政行对人无异议提出。合议庭进行合议,决定是否进行裁定执行。再把裁定书送达到送达组进行送达,最后移送到执行组执行。如果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听证的,还要进行听证程序。我们这期间进行记录或书写立案笔录,书写通知书,移送到送达组;如果有具体住所地,电话通知其来领取。
在这种案件中,常常出现下列情况:
1、行政相对人的住所地写的非常粗糙,根本就送达不到,往往要通知该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过来。这其中存在的问题可能是行政机关没有送达处罚决定书,很有可能是自己填写的。
2、直接送达和留臵送达没有严格区分开。《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当送达人拒绝签收,才采用留臵送达,而行政机关很多时候没有送达,送达回证上就填留臵送达,有时候把处罚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都写错了。这都证明行政机关没有认真执法。
3、行政处罚案件中,处罚数额一般都不大,因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这样计算下来,数额就很大,由于社会普法工作做的不够,本来的罚款就不缴纳,在加上加处罚款,执行起来更难。
其次、办理行政案件。
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地,法院处理行政案件就按照法定程序来办,当事人提交起诉状到立案庭立案。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后,移送到行政庭。我们会给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附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开庭传票》。有第三人的亦然要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告、第三人提交答辩状后,我们再给原告送达:《被告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人出庭通知书》。在开庭前我们已经阅读了案卷,理清法律关系。把握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我们基本是可以旁听的。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案件均是公开开庭。一般,庭审是不允许做记录的,鉴于我们在法院实习,我们做纪录,法官也没有制止我们,让我们充分掌握庭审的过程和精神。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案件中存在这些情况: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完全按照法定的程序来操作,在行政相对人起诉后,才去收集材料,或是补充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中规定这是禁止的。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往往提供的不够充分。行政机关要明确的举出自己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办法、或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是政府的红头文件才行。而行政机关在举证过程中,往往忽视了这些。
3、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不是完全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而是会全面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具体行为。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举出自己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有时也充当不光彩的角色。在行政诉讼中,不乏有潜在的利益集团和行政机关结合,由行政机关出手对非适用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让行政相对人拆迁其认定为的“违法建筑”,为潜在的结合利益人省出拆迁费用。一个法治的政府不应该去做一部分经济主体的代言人,更不应该插手经济,而是依法办事,为经济实体服务。法院在审查这种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居中裁判。
再次、办理民事案件。
由于行政庭的案件不是太多。为了减轻民一庭案件审理多的压力。民事案件立案后,调一些到行政庭来办理。典型的案件有:离婚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工伤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借贷案件。
值的一提的是劳动争议案件,由于我们市场经济建立时间不长,社会保障体制不够完善。社会监管部门没有完全发挥其作用。工伤,医疗,生育,养老保险这些法定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合同组合在一起。就比较复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就要求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直至要求单位给补办以前的四项保险。法律规定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法院一般都是驳回这项诉讼请求的。而劳动者打完一审,打二审。打完二审同样是维持一审判决。转身过来起诉社会保险征收机关,诉请行政机关不作为。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为其补办四项社会保险。这样的案件不乏存在。往往这种案件从纠纷发生到息讼的时间很长,浪费巨大的司法资源合和社会资源。
同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是比较麻烦。不是判决麻烦,而是当事人对法律和法理理解不了,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却不服法律程序处理的结果。例如:海口市摩的众多,很多司机都是没有文化的。花几千块钱买辆摩托车,不办牌照,没有缴纳保险。不学习交通法规,却穿梭于汽车之间。不太注意安全。正是这样,出现事故,摩拖车司机的伤害或者是乘客的伤害是巨大的。而责任认定中,往往承担的是相当责任,甚至是大部责任。这些摩托车司机一般都是乡下来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该按照农村人平均收入来计算生活费。按照伤残鉴定来定伤残费,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来计算补助费。这样计算下来,判决出来不会有巨额的赔偿。这时候,这些文化程度不高的人,认为法官是乱判。有的要上诉,有的骂法官,甚至冲击法庭,是庭审难以进行。甚至坐到法官的办公室要求法官速办,影响到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最后、执行案件。
出去执行了一次。体会到执行难。周法官带着我到灵山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这个纠纷是村集体侵权案件,经过审判,按照已经查明的法律事实,判决村集体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支付给村民人民币一万余元。到灵山信用社去,本想几十分钟完成工作,但是信用社推辞着,称判决书上帐户名称书写的不规范,判决书上写的是完整的村集体帐户。而事实上村集体开户使用的是不规范用简称,信用社要求我们改,没有办法,我们重新填写了帐户,盖上核对章。整个上午就执行一个案件。将村集体帐户上的钱划拨到法院的帐户上。当时我们探讨执行真难。然而第二天,该村集体聚集五六十个老人把法院的门堵上了。不准法官们进出。严重阻碍法院正常办公秩序,楼下的法警已经戒严了,院领导都去做其工作,到下午他们才散去。法院门口居然打着一副巨幅标语:“法院抢劫农民的钱”。墙上贴着昨天我们执行留下的证件回执,上面有法官的照片。
听周法官说,这还算是比较好执行的,一般在沿海地区和本地区还是比较容易执行,越是到内地越不好执行。基本都是地方保护主义。由此可见,我们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律的普及还是不够的,依法治国策略还是不够深入。法官们还有一个任务就是在宣判的时候要向双方当事人辩理说法,宣传法律思想,真正从当事人内心平息纠纷。对于那些态度恶劣和认识不清的当事人,无法说服的,也要让法警用适当的方法劝其离开法院、多做其家属工作。
三、基层法院的一些情况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处于四级两审中的基层一审位臵,除了和其他级别法院有相同之处,也有一自己的些情况,在实习中,总结如下:
首先、重事实审,不重法律审。
基层法院的主要任务在于查明事实,重点在事实争议上,而非在法律适用上。这是因为基层法院都是一审案件,标的不大,事实不是很复杂,很多可以适用独任审判,还可以运用简易程序。在办公大楼一层的立案庭旁边有速裁处。简单的,无争议的案件基本当场都可以解决。多数为协议离婚,民间借贷案件。行政案件不能适用上述的审理方法,都必须有合议庭,不论是立案审查还是评审时。其次、判决书中无过多的法律说理。
这其中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基层法院是一审法院,主要重视事实审,查明案件事实。一般事实比较简单,适用法律也比较容易,就不用大手笔书写法理。一方面,跟法院法官的出身有密切的关系。现在法院的法官基本分两类,一类是以前革命军人出身或是半路出身,没有进过大学进行系统的教育,而是在法院办审判自学,或者函授,上夜校出来的,不注重说理。一类是科班出身的,经过了系统的学习,法学理论功底比较好一点,一般会简单进行说理。
另外,这也许和当事人认识有关。通过宣判,为当事人做笔录,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法律认识根本就不够,他们仅仅停留在“欠债换钱,杀人偿命”这个层面,不能理解判决书中的法律术语,比方“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中的对方当事人,很多人都需要问我们这是什么意思。也许鉴于此,在基层法院说理就不需要很多。给当事人查明法律事实,简单的适用法律也许更合适。
再次、法院的办理案件程序也存在瑕疵。
审判庭在接受到行政案件后,一般会确定审判长,审判员和代理审判员来办理案件,其中审判员一般为主办人,审理案件时,三个人同时出席开庭,但是下来合议的时候,多数是口头讨论一下案情。没有做记录,主办法官开始书写判决书,写完修改后,让庭长修改,修改好后就“发”(在稿头上填上庭长的姓名和“发”字),即可以制作其他复制判决书,进行盖章。这个时候合议庭的立案或者评审笔录在才制作,书写后,让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这样是违反法定程序的目的是减少繁琐的记录过程。
最后、法院查询、收集法律、法规比较困难
也许是基层法院的缘故,法院在适用法律收集和查询上有一定的困难。法官们的电脑上没有保证都有其查询窗口或终端,一个庭基本上只能保障一台电脑上可以查询,这样不能满足法官们的需要,还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法院的电子版本也比较缺乏。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否则法院根本也查不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一个见证。
四、自己在法院实习中的不足和收获
实习结束了,通过法官放手让我们实践,协助法官干工作,我们学习到学校不能学习到的知识。但是,由于自己在学校学的功底不够扎实,在实习中也有感到力不从心的情况。通过实习,重新让我感到学习法学理论和提高法律素养的重要性。
首先、在梳理法律关系上不够清晰,反映不够敏捷,工作比较粗心。在法律纠纷中,先要做到根据案件事实,来确定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再进一步分析,是此法律关系还是彼法律关系。书写法律文书的时候,还没有做到使用法言法语,而自己在很多场合下使用了口头语,法官不厌其烦的帮我纠正。同时还存在粗心的情况,经常用错字词,不够细致。
其次、法律条文掌握的比较差。
在学校学习中只注重视法学理论,没有具体学习法律法规的条文,导致查询和寻找法律条文效率低下。学习法律不仅仅要掌握好法学理论,还要把法条烂熟于心,这样才能厚集薄发。作为新一代法律人,不应该只懂的说理,也要能迅速找到支持自己说理的现行的法条来支持。
再次、能全面的看待案件。
我们在学校参加过法律诊所的教育,老师们一般都是优秀的兼职律师,都是从自己代理的当事人立场来给我们讲授怎样参加庭审,辩护,谈判。基本是怎样用法律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而作为法官,会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通过庭审活动,根据法律来居中裁判,必须对整个案件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看法。法官的办案目的就是息事宁人,定分之争。经过实习,我们学会了全面分析法。
最后、学会怎样在工作中和其他人相处。
对于我们年轻的法律人来说,精力比较旺盛,思维比较活跃。我们必须做到对工作热情,“屁股要轻,手要勤快”,不耻下问。多请教经验丰富的法官,老师。多做一些公众需要的日常服务。
综上所述,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的两个月实习,最大的感受就是用好法律比学习法律更具有挑战性。在学校学习法律知识是单纯的,而在法院使用法律却是面对的是扑塑迷离的事实,各种利益的整合,行政机关的权力分配,以及救济行政机关对个人或者组织的侵害,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现在法院职能有所变化,已经采取了“不告不理”,没有举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按照西方法学观点来看,这是前进了,很多时候可以通过程序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可是当社会法律知识资源没有分配普通的民众时,普通的当事人承担了更大的诉讼成本,和增加当事人得不到完全救济的几率。这些也激发我们思索我国司法改革方向进程,探讨理论的激情。
实习让我们强化了在学校学习的知识,学习到学校不能学到的知识。通过跟法官们和睦相处,提高我们法学修养。和当时人积极交流,使我们认识到社会上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当事人特有的心理。对法学认识也从学校理论上升到社会实践。这也为我们走出社会就业打好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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