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_关于经济法的案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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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5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为300万美元,中国投资者认缴200万美元。如果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分4期缴付出资,则外国投资者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应为多少?

答:外国投资者第1期缴付的出资额应不低于45万美元。合营合同中规定中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2000年1月19日,香港某有限公司与某省轻工实业总公司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港方出资4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80%;中方出资1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0%。公司投入经营不久,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决定压缩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2002年3月13日,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的投资总额从1000万美元降至600万元。同年8月26日,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从500万美元降至300万美元。问题:董事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后,还需履行哪些程序?

答:董事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后,还要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并依《公司法》规定经过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程序之后,方能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2003年某市某衬衫厂(甲方)与美国某服装公司(乙方)在穗签订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投资组成顺美服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服装的生产。合同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600万美元,甲方投资48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机器、厂房,乙方投资12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双方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7个月内一次缴清。甲方用其房产为乙方货币出资提供担保。公司所有原料须从乙方进口50%,产品不得出口到乙方所指定的国家和地区。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轮流担任。总经理由乙方担任。合营企业期限为10年,甲乙双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为8:2,合营各方发生争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点和规则为瑞典斯德哥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合同签订后,双方又依据该合同订立了合营企业章程。甲方向合营企业审批机构报送了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批机构在接到甲方报送的全部文件后做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请对此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解释。

答:本案主要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问题。审批机关没批准正确。违法情况(1)外方的出资比例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本案中只有20%。(2)双方的出资时间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出资规定》的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本案7个月。(3)外方现金投资的担保问题。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但从本案看,对方的现金出资以中方的房产担保,显然,是把经营风险转移给了合营企业,转移给了中方,违反了合同平等、公平的原则,也没有体现出合营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特点,即出资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某合资公司的普通清算程序: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投资成立生产电子产品的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营初期,企业经营顺利,企业经营顺利,实现了盈利。但到了后期,由于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致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没能把握机会,丧失发展机遇,经营状况越来越严峻,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无法继续经营。A、B两公司达成提前解散合营企业的合意,董事会也作出提前解散合营企业并清算的决议。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只是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而没有作出公告。清算组在支付各项费用和欠款后,宣布公司结业。问题:A、B两公司自行解散合资公司是否合法? 合资公司的清算程序是否合法?

答:违法。需审批。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而未公告,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未经董事会确认,也未报审批机构备案,清算组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公告公司终止,这些做法都违反了普通清算程序。

5、A国一著名精密仪器生产厂商与我国某仪表厂洽谈,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已就合作条件达成共识,但A国某厂提出我国某仪表厂设备陈旧,要求该厂先进行技术改造,达到一定水平后再正式签订合资合同。我国某仪表厂投资200万元人民币,按A国某厂商的要求进行了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将近完成时,A国某厂商提出因为国际市场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决定终止与我国某仪表厂继续洽谈。问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1)我国某仪表厂是否有权要求A国某厂商与其签订合同?为什么?(2)如果我国某仪表厂不愿意继续与A国某厂商进行合作,是否有权向A国某厂商要求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我有权要求签订合同。依《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发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我国某仪表厂有权对继续有效的要约进行承诺。

我有权向A国某厂商要求赔偿损失。依《合同法》规定,在缔约过程中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国某厂商在依法不得撤销要约情况下撤销,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6、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其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6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各自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民出函电的同时,并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但在该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析以下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和新华水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何谓缔约过失责任?本案被告是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什么?

答:合同未成立。因为被告发出的函电为要约邀请,原告向被告的回复函电为要约,未经被告表示承诺,他们之间的合同就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被告应谈不上违约。

被告和新华水泥厂之间的合同是已经成立。因为新华水泥厂向被告的回复函电为要约,被告对此的回复构成承诺,因此他们之间的合同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指„„本案被告没有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即被告不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7、孙某原是甲厂的一名采购员,现已被开除。孙某对甲厂怀恨在心。某日,孙某到外地遇到乙厂厂长,便以甲厂名义与乙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乙厂电话询问甲厂到期能否履行合同,甲厂声称不知道孙某的行为。之后乙厂便把孙某如何代表甲厂与其签订合同以及合同主要条款向甲厂做了交代。甲厂厂长见该合同有利可图,便答应按期交货无任何问题。结果由于甲厂经营不善,到期未能生产足够的产品来履行合同。乙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甲厂的违约责任。甲厂则以孙某的代理行为无效而拒绝。请问:甲厂的主张合法吗?为什么?

答:甲厂的主张是不对的。因为孙某被开除后仍以甲厂名义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合同是无效的。这本应由无权代理人孙某承担责任,但当乙厂询问到期能否履行合同时,甲厂答应无任何问题,即对孙某的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从而使该合同由原来的无效因追认而变为有效。有效的合同必须履行,不履行则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8、2009年12月,甲汽车贸易公司与乙乡镇企业订立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于2010年2月向乙方交付新卡车一辆,价款12万元,并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付20%的定金。合同订立10天内,乙方依约向付定金24000元,余款提货时付清。2010年2月乙方付款提货后,在使用中发现该车系旧车翻新,主要部件经常发生故障,向甲方提出异议,并于4月提出退货。甲方拒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乙方向法院起诉。乙方认为甲方有欺诈行为,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判定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经查:该车确系旧车翻新,但经维修尚可使用。

问题:该合同应为无效还是可撤销合同?为什么? 乙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当?此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答: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订立过程中,甲方虽有欺诈行为,但该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该合同是甲方以欺诈的手段,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因此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乙方的请求不完全得当。由于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乙方只能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而不能请求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如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只能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该合同纠纷有以下两种处理办法:

(1)乙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人民应给予撤销,并依据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处理的有关规定,判决双方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有过错的甲方应依法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该合同,人民法院应对该合同进行变更,即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对标的物的质量等条款作某些修改和补充。

9、刘某为开食品加工厂,向韩某借了10万元钱,购买了机器设备。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两年后,眼看还款日期将近,但因刘某没有生产销售食品的经验,工厂不景气,不但收不回成本,而且赔上了多年的积蓄。还款期限到了,韩某向刘某催要,刘某答应说,就是变卖家中财产也要还给韩某。后刘某在拍卖家中财物时,朋友蔡某知晓情形后告知刘某,反正财产拍卖后的钱要还给韩某,不如便宜以1万元的价格将一台价值5万元的汽车卖给他。刘某表示同意。期间,刘某父亲病故,其父有个人合法遗产20万元,其母早亡,继承人只有刘某和其弟,因刘弟遭遇车祸而残疾,生活困难,刘某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2个月后,刘某的财产经核算共拍卖了6万元。韩某得知得某以较低的价格把一辆汽车卖给了蔡某后,要求刘某把已经卖了的汽车收回,重新拍卖,而刘某和蔡某均不同意,于是韩某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刘某和蔡某之间买卖合同以及刘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蔡某向自己返还汽车,同冲抵债务。请问:(1)韩某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法院撤销刘某和蔡某的买卖行为?为什么?(2)韩某是否有权要求蔡某向自己返还汽车?为什么?

(3)韩某是否有权请求撤销刘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为什么?

答:有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在受益人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法可行使撤销权且该行为自始无效。无权。撤销权行使后,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应返还原物给给付人。而韩某并不是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因此蔡某仅有义务向刘某返还,韩某无权请求蔡某向自己返还。无权。撤销的行为以财产行为为标的,而刘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为身份行为,不是撤销权的标的。合同法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0、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 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 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答: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履行主要债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两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宋某向李某借了20000元钱,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1个月后的一天,李某偶遇宋某,要求宋即刻还钱以应急用。宋某提出3天后如数送到李某家里,李不同意。是否应支持宋某的要求?

答:依法应支持宋某的要求。因为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出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在此种情况下,乙是否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或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 画,但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之间并未交付该画,所以乙并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但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所以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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