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_经济法案例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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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案:(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二.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原材料供给等问题,生产能力骤减,已经拖欠丙公司钢材数月,无法按约定数量交付自己钢材,并有拖欠丙公司钢材的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应承担什么义务?

(4)假如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呢? 答案:(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可以中止履行。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生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互为对价给付的债务。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甲公司的义务是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了担保后,先履行人应恢复履行;

(4)提供了担保,甲公司就应该支付预付款,履行合同之约。

三.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问: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为什么? 答案:本案中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故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此时应行使30万元的抗辩权,对另外70万元,乙无权行使抗辩权。四.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出具了借据。后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先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却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问:(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方法来保护合法利益? 答案:(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与乙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甲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甲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五.甲方向乙方订购1000台电脑,分两批交货,时间为该年的3月30日和6月30日,每次500台。由于该电脑市场需求量很大,甲方提出要求乙方3月30日一次性交付1000台电脑。但是乙方货源很紧张,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乙方仅答应根据当时的货源情况,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到3月30日,乙方交付500台电脑,甲方指乙方违约。

双方关于变更交付电脑台数的协商属于什么行为?乙方是否违约?为什么?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3月30日具体的交货数量没有明确作出变更的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为合同未变更。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在3月30日交付1000台电脑,乙方在3月30日交付500台电脑不构成违约

六.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乙公司的电脑配件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3)如果是乙公司因故不能提供电脑配件,而改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按照法律规定,乙公司应该怎样做呢?

(4)如甲公司在接收了该批电脑配件后,尚未付款之前,与他人合并,该笔款项由谁来支付呢?

答案:(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3)乙公司应该征得对方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4)主体变更不破除权利义务。

六.2009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4月15日前提供真丝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9年4月25日,因纺织厂仍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09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9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试分析:(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如有权,属于那种法定情形?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答案:(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七.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万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签收,但未退款。

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

1、甲厂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假如甲厂购买乙公司原料后并未付款,而乙公司嗣后又向甲厂购买了一批价值2.8万元的电器呢?可否抵消?

3、这两种抵消有何不同?

答案:

1、符合。为相同种类和品质的标的物:金钱之债。为法定抵消。此种抵消权为形成权,任何一方均可行使。行使抵消权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2、也可。属于约定抵消。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的品质、种类不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亦可抵消。

八.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可以考虑赔偿,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试分析:

(1)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2)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3)甲油料厂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答案:(1)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也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3)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九.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袜厂向甲公司供应丝袜2万双,总价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月9日,乙袜厂送来2万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袜厂再三请求,甲公司同意接受2万双丝袜。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6月底乙袜厂电话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称,丝袜已卖出5000双,其余存在库中。同年10月8日,乙袜厂派人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批货系暂时代为保管,除已代售的5000双丝袜货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乙袜厂取回。但乙袜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试分析:

(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

(2)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理?(3)乙袜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1)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应认定乙袜厂违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

(2)后甲公司同意接受乙袜厂迟延交付的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因此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有理。

(3)乙袜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4)甲公司逾期付款,因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袜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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