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实施办法_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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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陪资料

关于促进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若干规定

暂行实施办法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

【2013】29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部企业及其类型的界定

(一)总部企业标准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总部企业需要符合《工作意见》有关总部企业的界定。

(二)类型界定

按照总部企业管理或服务的区域不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分为地区总部、亚太区总部、全球总部三种,其他总部企业可分为区域总部、全国总部两种。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2009115号)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外国跨国公司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2.跨国公司亚太区总部:在京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多个国家或地区飲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亚太地区唯一总机构。

3.跨国公司全球总部:在京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企业或某一类型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

4.区域总部企业;符合《工作意见》有关总部企业的要求,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区域内唯一总机构。

5.全国总部企业:符合《工作意见力有关总部企业的要求,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

二、奖励和补助

(一)奖励和补助对象

对纳:入本市总部企业统计范畴且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纳入《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内且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可以享受本文确定的相关资金奖励和补助。

(二)新入驻奖励和补助

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京注册或迁入本市,且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除外),给予资金奖励和补助。

1.实收资本补助,按实收资本给予不同档次资金补助、对实收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总部企业,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足。

2.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补助。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享受补助一次,补助分5年给付,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

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本条款在朝阳区试点,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试点区县政府负责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3.租用办公用房补助。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且原则上每年补助租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的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申请租房补助的总部企业,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4.经营贡献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仅限我市行政区域内总分公司所实现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含),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三)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在全市高级人才奖励工作的整体格局下,对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除外)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1.综合奖励。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京注册或迁入本市,且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则政收入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对总部企业的1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该负责人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的80%,且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该奖励政策白达到奖励标准要求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2.增量奖励。对所有申请该项奖励且在1个年度内为本市增量贡献名列前50名的总部企业,则其1位主要负責人给予增量奖励,奖励金额为50万元。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综合奖励和增量奖励,也不能再同时享受本市其他他高级人才奖励政策。

(四)实体化经营奖励

1.增设功能奖励,鼓励既有总部企业在京增设投资中心、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且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较上ー年度增量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可以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2000万元-1亿元部分,按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亿元(含)-5 亿元部分,按超过1亿元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亿元及以上部分,可以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2.增设基地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将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生产基地落户在我市,对2013年1月1日以后新落户且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基地,司以给予该生产基地或总部企业二次性资金奖励。其中2000万元-1亿元部分,按越过2000万元部分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亿元(含)-5亿元部分,按超过1亿元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亿元及以上部分,可以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五)提升能级奖励

对既有在京总部企业,2013年1月1日以后提升能级进行奖励。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且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可分别获得300万元、70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2.其他企业总部提级。其他企业区域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且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3.入选权威机构排名。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首次进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以及国家级行业协会或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行业排名前50位),可分别获得7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一次,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本奖励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

4.战略提升。鼓励总部企业在京积极开展业务重组、收购、兼并、上市等战略提升活动,可按照上述业务贡献程度,一事一议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六)市区两级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总部企业的补助和奖励总额,不超过该总部企业在该年度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总额。

(七)中介组织奖励

建立《中介机构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订遴选办法并组织遴选,遴选结果经联席会议批准。依据中介组织上一年度业绩及其表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每1年调整一次《中介机构库》。如有必要,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批准,期间可以对《中介机构库》进行小幅调整。

对于列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组织,在1个年度内,中介组织所引进的、且可依据本《实施办法》获得奖励和补助的总部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累计超过2000万元(含),按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同一中介组织在同一年度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计入中介组织所引进的总部企业,应该在其注册后前3个年度内有效,且同一总部企业最多只能计入一次。

三、奖励和补助申请

(一)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通过《北京市总部企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中报,申报成功后纸质版材料交区县商务部门初审、区县政府同意(其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相关资料由各区县商务部门汇总后转交市投资促进局初审,中介组织奖励相关资料由市投资促进局直接受理并初审),所有材料经市商务委复审,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总部企业申请奖励所需要的材料

申请奖励的总部企业,需向纳税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对于国地税纳税地不在同一区县的企业,需分别向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I.承担总部企业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总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总部企业依法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及证明实收资本到付的独资报名(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文件;

5.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申请租房或购房奖励还需补充提供:租房或购房合同、支付租金发票(复印件)。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还需补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个税证明(复印件)。申请实体化经营奖励还需补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2个年度的纳税证明文件(复中件)及其税收增量情况说明、增设功能或增设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总部提级奖励还需补充提供: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升总部企业能级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母公司为内资企业还需加盖母公司公章)。

申报入选权威机构排名奖励还需补充提供:入选权威机构排名的情况说明。

申报战略提升奖励还需补充提供:出具有关总部企业室大战略调整事项及其贡献情况的说明。

(三)中介组织申请奖励所需要的材料

中请奖励的中介组织,需向市投资促进局提交以下材料:

1.中介组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1个年度内所引进总部企业名录及其所引进全部总部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任一单个企业均可依据本《实施办法》获得奖励和补助);

3.所引进总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注册后前3个年度内的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需要加盖总部企业公章);

5.所引进总部企业开具的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其为申报奖励的中介企业所引进(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总部企业公章);

6.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要求及数量

所有申请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应当提交文件的原件,未经特别说明,均需要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所有复印件,区县商务部门和市投资促进局在收件时应该核查原件,并注明“经核实,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区县商务部门或市投资促进局公章”。

所有文件一式两份,区县商务部门或市投资促进局留存一份,市商务委留存一份。

(五)申请时限

每年6月1日-7月31日各区县商务部门和市投资促进局开始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一年度奖励的申请;9月15日前市投资促进局完成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和中介组织奖励初审,各区县商务部门完成其他奖励初审、并经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分别报送到市商务委;11月15日前市商务委完成复审并提交联席会议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资金来源及支付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补助或奖励1年兑现1次,待市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区县先予全额兑现,新入驻奖励和补助中的实收资本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实体化经营奖励,提升能级奖

励、中介组织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50%,市级应承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区县;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由市财政通过休制结算补助区及;新入驻奖励和补助中的租用办公用房补助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承担,自建成购买办公用房补助所需资金由试点区县承担。

四、配套服务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开发《北京市总部企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并根据全市总部企业经营及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程度,经联席会议批准,每1年发布一次《北京市重点总部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其中金融重点总部企业名单由市金融局提出,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纳入《名录》、各委办局要对《名录》上的重点总部企业实行个性化服务。如有必要、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批准,期间可以对名单进行小幅调整,市统计局负责及时将未纳入统计范围的重点总部企业纳入全市总部企业统计范畴。

(二)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适用暂时不在《名录》上的总部企业、下同)、审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应依法解决其在京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欺诈、诚信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创造一个宽松、公平的发展环境。

(三)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市发展改革委将上述总部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四)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市有关部门要优先统筹安排,重太事项由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五)《工作意见》中涉及的外汇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工商等部门及相关区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总部企业的服务工作。对于《名录》内的企业,外汇管理部门优先考虑将其纳入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范围,便利其资金集约化管理。

(六)各相关部门对总部企业境内、外高管人员的进京落户、工作居住和就业、购房、用车等相关事宜提供便利,并依法积极落实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同城待遇。

I.进京落户。除央企以外的其他总部企业,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经上述总部企业自主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办理进京落户手续,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进京指标。

2.工作居住就业。除央企以外的其他总部企业,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经上述总部企业自主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总部企业实际控制人作为“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给予其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给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给予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上述两证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不得超过申请人护照有效期、劳动合同有效期及总部企业营业执照中注明的营业期限。

3.购房,根据全市购房政策,为总部企业人员办理购房手续,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用车、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上述总部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经市交通委审核后,可参加小客车指标摇号。

5.子女入托入中小学。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经上述总部企业自主申请,市教委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就读;各区县政府要帮助协调本辖区内上述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托入中小学事宜。

(七)各相关部门对总部企业人员流动提供便利。

1.居留许可。总部企业外籍人员需在京常住的,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在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后,上述总部企业所聘用的外籍人员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居留许可。

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有效期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以上居留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高级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可优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渉。

签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办理,总部企业员工可依法在京办理签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事宜,市公安局负责提供相应便利。

(八)市投资促进局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继续做好各类总部企业的投资促进工作。

(九)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本区域总部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并将服务提供情况定期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十)在推进“六高四新”高端产业功能区建设中,市商务委要牵头做好全市总部经济集聚区的培育发展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大对全市总部经济集聚区的支持力度,相关区县政府要制定相应鼓励配套措施,培育和打造一批总部经济集聚区,实现差异化发展。

五、附则

(一)2009年印发的《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351号)仍然有效,其中有关奖励和补助申请的相关要求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金融总部企业适用于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资金奖励和补助政策除外)。有关金融总部企业的奖励补助政策由市金融局另行制定,并做好首都金融发展政策锄新提升工作。

(三)本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负责协调,重大问题上报联席会议和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有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依据本实施办法所确定的事项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五)1个年度是指总部企业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六)如无特别注明,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含)表示包含本数在内;企业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不包含个人所得税贡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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