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专职治保会巡逻队管理规定奖惩_专职巡逻队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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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XX镇专职治保会巡逻中队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部分 纪 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第三节 奖励的条件

第四节 奖励的权限

第五节 奖励的实施

第三章 处分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巩固XX镇专职治保会巡逻队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治保巡逻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治保巡逻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镇专职治保会巡逻队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XX区XX镇专职治保会巡逻队所有人员。

第三条 治保巡逻队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职尽责;

(三)相互尊重,团结友爱;

(四)仪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爱护群众,维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文明执勤,不虐待执勤对象。

第四条 治保巡逻队的纪律,是建立在高度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治保巡逻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困难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四章 领导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五章 附则

第五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坚持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六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干部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队员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七条 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八条 治保巡逻队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队员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九条 本规定对单位和队员的奖励、处分,由XX镇治保巡逻中队承办,报镇综治办审批。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纪律,鼓励先进,调动治保巡逻队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执勤、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第十二条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个人:

(1)、嘉奖:先进个人、捕现先进个人(2)、荣誉称号;

(二)单位:

(1)、嘉奖:捕现突出事迹、先进班集体(2)、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三节 奖励的条件

第十三条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执勤、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嘉奖。

第十四条 个人有下列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评为先进个人:

(一)执勤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纪律,完成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队友,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执勤任务中,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三)年度勤务训练、纪律表现、成绩优异或被中队以上单位通报表扬的;

(四)在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五)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六)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治保巡逻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七)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治保巡逻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八)在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领导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九)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先进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第十五条 个人捕现突出,有下列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评为捕现先进个人

(一)巡逻队员主动现行挡获;

(二)挡获嫌疑人员数量在巡逻队排名前,对辖区治安好转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挡获网上在逃通缉犯或因挡获嫌疑人员破获重案、大案的;

(四)以上交中队备份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立、破案信息材料及挡获违法犯罪人员情况为依据。第十六条 单位有下列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评为先进班集体:

(一)完成执勤任务,成绩突出,或者完成特殊执勤任务,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备勤、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执勤行动或者完成勤务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重大贡献的;

(四)全面落实管理规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案件和等级责任事故,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五)加强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评为标兵单位的;

(六)年度组织的考核或测评中,成绩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

第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评为捕现突出事迹

(一)巡逻队员主动现行挡获违法犯罪影响较大的、破获团伙犯罪及时消除恶劣影响的;

(二)挡获嫌疑人员数量大、多,辖区案件大幅下降,对辖区治安好转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挡获网上在逃通缉犯或因挡获嫌疑人员破获重案、大案的;

(四)以上交中队备份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立、破案信息材料及挡获违法犯罪人员情况为份依据。第十八条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执勤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区、市、省以及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节 奖励的权限

第十九条 对巡逻队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报镇综治办批准;

(二)荣誉称号由镇综治办上报相关单位批准。

第五节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条 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镇综治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

第二十一条 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二)中队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机关审定;

(三)在研究上报奖励以上奖励之前,中队要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奖励决定,由批准单位实施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队伍。

第三章 处

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十五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队伍,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队伍战斗力。

第二十六条 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对队员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劝退;

(六)开除;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为最高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班长、队领导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

(六)撤职;

(七)劝退;

(八)开除。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为最高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巡逻队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巡逻、执勤、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工作消极,参加执勤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三)执行任务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四)对挡获的违法嫌疑人进行打骂、虐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造成违法后果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六)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七)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八)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九)违反规章制度、不按规定使用装备、器材、驾驶车辆,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违反国家和巡逻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情节重大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上班时间不请假旷工或逾假不归,1天扣当月绩效,2天扣3个月绩效,并给予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3天给予开除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四)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五)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六)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七)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八)违反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销售、出借或者私存装备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九)违反信息报送规定,重要、重大信息知情不报、延误战机的中、分队,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并取消单位年终评优资格。

(二十)违反《XX区XX镇专职治保会巡逻中队管理规定》有关队容风纪和巡逻队员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一)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二)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四)在队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五)利用职权,侵占队员、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六)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七)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八)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九)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

(一)在中队组织的考核或测评中,综合成绩不及格,有开除必要的。

(二)一年内由中队领导开展诫勉谈话两次的。

(三)一年内被警告三次、严重警告两次的;

(四)一年内被记过两次、记大过一次处分的;

(五)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巡逻队员基本条件的。

(六)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一条 对巡逻队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中队批准;

(二)严重警告、记过由中队批准并上报镇综治办审核;

(三)记大过、降职、撤职、劝退、开除由镇综治办批准;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错误,认识错误深刻及时挽回损失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二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待错误、提供证据的;

(四)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领导组织工作人员,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单位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机关审定;

(三)根据处分决定,由批准单位的领导实施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七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第三十九条 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六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十二个月,受降职处分满十八个月,受撤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因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巡逻中队对被开除的队员,应当在全中队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 领导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四十条 各级领导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领导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队员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领导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各级领导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镇综治办实施对各中队的纪律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生效日期从2012年8月1日开始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XX镇专职治保会巡逻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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