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细则_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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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或试读资格(艺术类、非通用语各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本科学制四年,高职、大专升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二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六年,高职、大专升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三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七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需达到毕业的总学分数,由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应高于12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节

第九条

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领导反映,由院系教学秘书累计登录。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系主任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系主任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系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院系教学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凡培养计划规定的或者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参加考试等各教学环节。一学期内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将被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须另行重修。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原则上除采用口试、课程论文等考试方式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外,其它均按百分制记录成绩。

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百分制

100-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60以下

绩点

4.0 3.5 3.0 2.5 2.0 1.5 1.0 0

五级分制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0 3.0 2.0 1.0 0

计算方法为: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学年或总评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凡是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一学年计算一次。

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包括历次重修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四条

课程的考试一般在期末进行,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占40%~20%)。两者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开课前报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同时由教师向学生宣布。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前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2者,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可在教师指导下选修高一年级的课程。考试及格即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及格,不记载成绩,以后再修,不算作重修。

第十六条

前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2者,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一学期自修课程不得超过5学分。

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可申请免听自修其中该门课的冲突部分。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军事理论课、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辅修制。凡申请辅修者,须经所在学院和辅修主管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入班学习。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表。具体办法按《中国传媒大学辅修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照《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考试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重修、重考与缓考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二)课程考试不及格,且考试成绩在40(含40)分以上者,允许重考,重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公共基础课重考安排在下学期初,其它课程的重考考试将与下一年度进行的该课程考试一起进行。重考仍不及格和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下者,须申请重修。

(三)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主任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考试。

(四)重修、重考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 “重1”、“重2”等;

(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六)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三)公共基础课的缓考考试在下学期初进行;其它课程的缓考考试将与下一年度进行的该课程考试一起进行。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缓考考试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主动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学校教务处咨询重修、重考或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或缓考考试手续。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的本科生(除非通用语、艺术类外)可以按照《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二十六条

转入院系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和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教务处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但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普通本科生不得超过学制二年,高职、大专升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得超过学制一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和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和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考、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2学分(含22学分)的;

(二)学生在前三学年内一个学期所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九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试行)》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在退学程序结束后的15天内办理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学生退学后学费的处理按《中国传媒大学学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节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因个别课程、实践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者,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不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本规定自2005年9月颁布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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