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质审发1号)关于印发赤峰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_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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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市长产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文件

赤质审发„2014‟1号

赤峰市市长产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4年度赤峰市市长产品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长产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依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长产品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赤政字„2014‟31号)的有关要求,赤峰市市长产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制定《2014年度赤峰市市长产品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市长产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

2014年11月20 日

—1— 2014年度赤峰市市长产品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总则

1.1 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长产品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赤政字„2014‟31号)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赤峰市市长产品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授予在赤峰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赤峰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1.3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范围为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生产及制造企业。1.4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的基本原则: 1.4.1 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1.4.2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 1.4.3 不收取任何费用。2 申报条件

2.1 申报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2.1.1 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的企业;

2.1.2 生产的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被评为“国家名牌产品”或连续两届被评为“内蒙古名牌产品”并处有效期内,上一个统计年度该名牌产品产值超过人民币1亿元。

2.1.3 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 —2—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三年以上。

2.1.4 食品药品行业生产企业在加强质量控制,保证质量安全等方面处于全市先进水平。食品生产企业通过HACCP或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药品生产企业通过GMP认证,并有效运行三年以上。

2.1.5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积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获得环保部门颁发的环保达标证明。2.1.6 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其经营收入、上交税金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个指标之一在三个年度内位居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2.1.7 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产品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三年以上。

2.1.8 生产的主导产品执行标准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强。

2.1.9 获得企业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推荐。2.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2.2.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2.2 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2.2.3 近三年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2.4 近三年发生环保责任事故;

2.2.5 近三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2.6产品质量不稳定,近三年经国家、自治区或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风险监测判定为不合格;

—3— 2.2.7 近三年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3 申报材料

3.1 《赤峰市市长产品质量奖申报书》一式三份; 3.2 企业概述(3000字以内)一式三份; 3.3 证实性材料;

3.4 包括上述材料的光盘(一份)及电子版。4 评审程序 4.1 评审公告

赤峰市市长产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确定市长质量奖申报日期。市长质量奖推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推选办公室)负责公开发布申报通知。4.2 申报受理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推选办公室自愿申报。推选办公室自收到申报企业申报材料当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企业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对需要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的企业发出申报材料补充通知,申报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对受理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推选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进入评审名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2)不符合申报条件中2.1项规定的;(3)在申报条件中有2.2项之一的;(4)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材料规定形式的;(5)对发出申报材料补充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补充有关材料或补充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4.3 审定委员会审议 —4— 审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推选办公室汇报进入评审企业综合情况,大会对列入评审名单企业进行审议并研究确定市长质量奖拟获奖企业名单。4.4 政府审定

推选办公室将拟获奖名单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定。4.5 社会公示

推选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将拟获奖企业向社会公示7天。对有投诉问题的,进行调查核实和反馈。4.6 表彰奖励

市政府召开颁奖大会对获奖企业进行公开表彰,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及奖金。5 监督管理

5.1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自我评价,不断提出新的质量管理目标,完善管理体系,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按时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不断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5.2 获奖企业如在获奖后发生《赤峰市市长产品质量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表明的六种情形之一,由推选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审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布。

5.3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全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4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企图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产品质量奖荣誉的企业,一律撤销其申报资格。5.5 本实施细则由推选办公室负责解释。5.6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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