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科举考试舞弊的杜绝 2_中国古代科举考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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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科举考试舞弊的杜绝
摘要: 科举考试制度是中国古代自隋唐至清朝的主要选官制度,科举考试决定着士子的前途命运,因此一些考生想方设法舞弊,朝廷为了保证科举考试的公平性,同时也为了能够录用真正有才能的人,针对不同的舞弊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杜绝舞弊的措施。并且随着舞弊的方法越来越多样化,杜绝舞弊的措施越来越多,制度也越来越完善。
关键词:科举考试杜绝舞弊
科举考试制度是选用官员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金榜题名或名落孙山,是决定士子前途命运的大事。学而优则仕,考试跻身仕途成了千百年来读书人终生追求的最高理想。为了能够金榜题名,于是有不少考生铤而走险,不惜违规犯禁以求功名,科场舞弊现象就不可避免发生。为了杜绝考生舞弊,保证科举的公平性,从科举诞生之时开始,各朝各代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止舞弊,并且随着考生舞弊方法越来越多样,防范舞弊的制度也越来越完善。下面我就谈谈中国古代主要通过采取哪些措施来杜绝科场舞弊的。
一、唐代科举考试舞弊的杜绝
完善考试程序,建立考场规则。唐代科举考试规定,参加朝廷省试的考生要在当年的十月来长安尚书省报到,交纳文解和家状。文解是各府州发给举子的荐送证件;家状为举子填写的本人家庭情况登记表,内容包括籍贯、三代名讳、是否改名,如曾任官职,还要交纳历任文书。先由户部集阅省查后到主考机构投送上述证件、表格。唐代主考机构最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开元年间改由礼部侍郎负责。如果举子的家状填写不当,就有可能取消考试资格而被“驳放”。同时还要填写在京师的居住地点,并结款通保。当时的通保有两种:一是同考举子三至人互保,一是京城官吏担保。如果发现一举子弄虚作假或考场舞弊,“其同保人三年不得赴举”,如系官吏则“贬所保之官”。省试时考场内部都用荆席围隔,考生们坐在廊下答题。考生进入考场时,须自带水、炭、脂距、餐具等,经胥吏唱名、搜检衣物,方依次入场。同时规定若凡礼部主考官之亲属应试,必须回避,令其到吏部由考功员外郎主试,及第者由吏部侍郎复核,称为“别头试”。举子入场要搜身除进士科试诗赋时允许带《切韵》、《玉篇》等工具书外,严禁携带其他书籍。否则,一经查出举子受罚,保人贬官。考试的时间是白天一整天,若白天未完成答案,允许日幕后烧烛三条,但不能离开考场。帖经、杂文、时务策的进士三场考试需分三日进行。以上所述的科举考试规定表明唐代为了杜绝舞弊所采取的措施有:考生要填写家状,要结款通保,考场内部用荆席围隔,考生入场时须搜身,并且只能带规定的东西入考场,考官之亲属应试是参加“别头试”,考生白天没考完晚上接着考时中途不得离开考场。
二、宋代科举考试舞弊的杜绝
针对科举考试存在的诸多舞弊现象,宋代的开国皇帝赵匡胤就开始改革,逐步完善科举制度的法规建设。至北宋中叶,各项制度基本确立,成为科举选官制度的有力保障。其具体主要措施有:停废唐代科举考试中的“公荐”制度,排除公卿大臣对考试过程的干预;严格考试制度和法规。
(一)停废唐代科举考试中的“公荐”制度,排除公卿大臣对考试过程的干预
唐代科举考试盛行“公荐”制度,即主考官不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可以兼采举人在社会上的德才威望,编出名单顺序,称作“榜帖”以供录取时参考。这一制度本可以减少单凭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的弊端,有利于举荐贤才。但是它也为官僚权贵请托营私大开方便之门,使权贵子弟在科举考试中占有很大优势。宋代沿用唐制,仍实行“公卷”及公荐之法。由于此法给请托留有可乘之机,“公荐”实际上很容易变成私荐,成为权贵把持科场、培植私人势力的温床。为了改变因私荐人的状况,太祖乾德元年(963年)九月,赵匡胤下诏规定:“礼部贡举人,自今朝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而纳“公卷”之法直至真宗朝尚未废止。景德二年(1005年)十二月,礼部贡院言:“昨详进士所纳公卷,多假借他人文字,或用旧卷装饰重行,或为佣书人易换文本,是致考校无准。”建议:“自今并令举人亲自投纳,仍于试纸前亲书家状如将来程试与公卷全异,即所试文字与家状字体不同,并驳放之。或假用他人文字,辨认彰露,即依例扶出,用不得赴举。”其知举官则提前一月入贡院,“考校公卷,分为等第,以备参考”。随着科举制其他条例如糊名、誊录法的实行,录取几乎全屏科场考试,因此元宗庆历元年(1041年)八月,最终“罢天下举纳公卷”④。至此科举考试完全以考试成绩决定去留及等第,彻底排除了荐举制遗风的影响,排除了权贵对考试过程的干预。
(二)确立殿试制度
皇帝亲自在殿堂主持科举考试的制度称为“殿试”。唐朝时,武则天曾亲自测试诸州贡士,但只是偶而行之,相当于省试,而不是在省试之后由皇帝主持的殿试。而真正作为一种制度,殿试开始于宋代。宋太祖为贯彻文臣治国的原则,非常重视科举选官,但是取士之权掌握在贡举官手中。虽罢“公荐”之制,仍难免主考官营私舞弊、取舍不公。开宝六年(973年),翰林学士李昉等知贡举,录取新及第进士诸科共三十八人。太祖发现及第进士武济川等“材质最陋”,而武济川又是李昉的同乡,上颇不悦。时逢考生徐士廉等击登闻鼓,揭发李昉取舍不公。太祖当晚召见上诉者,徐士廉请求皇帝亲自复试进士,以收恩君上。赵匡胤采纳了这一建议。12天后,便从考试终场而落第的360名考生中,选出195人,令其与以及第者共同考试诗赋,并在“讲武殿亲阅之”⑤,赐127人及第,而李昉有10人落榜。这是宋代第一次正式举行的殿试,殿试所取者附于礼部奏名进士之后。开宝八年(975年),再次殿试,礼部奏名以王式为第一名,而太祖以王嗣宗为第一名,王式为第四。从此,御试所定名次与省试有别,始有省元(省试第一名)、状元(殿试第一名)之分。
(三)严格考试制度和法规
1)设同知贡举官,限制主考官权利。
唐代科举主考官一般由礼部侍郎担任,宋代主考官实行临时委派制度,每年一换。起初只设“权知贡举”一职,主考官只有一人。开宝八年(975年),以知制诰王佑权同知贡举,知制诰扈蒙、左补阙梁周翰、秘书丞雷德骧为权同贡举。至此,科举主考官由一人而变为主、副若干人。主、副考官之间相互监督主考官的权利得到限制,有效的减少了舞弊的发生。
2)实行“锁院”制度,推广别头试,对主考官及应考亲属加以限制。
唐代科举省试有常设官员,开出有吏部考功员外郎,后由礼部侍郎等常设官员主持。宋代则不设固定的贡举官,而是在每榜考试前有皇帝临时选派官员主持。淳化三年(992年)春,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奉命权知贡举,为避免有人到家中请托,苏受诏后由皇宫径赴贡院,闭门不出,是为“锁院”。此举受到太宗褒扬,自此成为制度。贡举官一旦受命,即须锁居贡院,不得与外人接触,在整个考试期间与外界断绝来往,即使家人亦不许见,每日由贡举官送入膳食,差役人等皆发腰牌,以资检查,直至考试结束,定出等第,考官方得出院。锁院时间依考选时间的长短而定,有时长达五十天。
别头试在唐朝省试时偶而行之,并未形成定制。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年),令礼部省试官亲戚移试别处。这即宋代别头试之始,即为主考官的应举亲属令置考场,另派考官考试,以限制主考官徇私情,简称“别试”。从此,除殿试之外,凡各级考官和有关官员的子弟、亲戚、门客等,应贡举时皆移居别室,形成制度。锁院及别头试有效的防止了考官徇私和舞弊,从制度上保证了开始的公平性。
3)实行糊名弥封和誊录法。
考卷实行糊名弥封和誊录法,防止考官利用试卷作弊从根本上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使地主阶级各阶层的知识分子平等的展示才学,进入政界。所谓“糊名”,也称封弥或弥封,它是在科举考试后将考生的姓名、籍贯、家世等封贴起来,以免评卷人有厚薄于其间,即现今所行的密封卷首法。它滥觞于唐代制举中,武则天时,一度行之于铨试,但未形成制度。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三月,殿试进士,采纳将作监臣陈靖的建议,初次实行“糊名考校”法⑥。在决定录取名单后,开拆弥封,这是宋代糊名制之始。此后,又进一步在礼部试及诸州发解试中实行封弥制。从此,各级考试在应考者纳卷后,普遍密封卷首,或临时截去卷首,将试卷编成千字文号。糊名法实行后,考官无法知道考生的姓名、籍贯、家世,有助于杜绝徇私舞弊。但如果考官认识考生的笔迹,仍有机会作弊。因此,在实行弥封制后,又有考官指使举人在试卷上作暗号。真宗时考官陈尧咨即曾与大臣刘师道的弟弟刘几道相约,让刘几道在试卷上做记号以便给予照顾。刘几道被录取,但后来事情败露,刘被革去功名,“永不予举”。为革除认识字迹之弊,从真宗以后,逐步确立并推广誊录法。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开始设立誊录院,在礼部省试时实行誊录法。其具体做法是:应试考生纳卷后由封印院将试卷糊名压印后,送交誊录院,召集书吏,在宦官的监视下将试卷重新抄写一遍,以为副本。考官评卷时只看副本,根据副本评分,有效地防止了考官认识考生的字迹而产生的舞弊行为。
锁院、别头试、糊名、誊录及其他科举法规的建立,基本上排除了权贵对科举取士过程的干预,使主考官无法根据个人的恩怨好恶决定取舍。
三、元代科举考试舞弊的杜绝
元代科举制度日趋严密,为杜绝舞弊制定了一些详细的规定。《元史·选举志一》记载:考生与主考官有五服内亲者,自因回避,另由同试官主持考试;考生入贡院时进行严格的搜查,除规定的书籍之外,不许夹带其它任何的文字资料;实行试卷弥封、誊录制,建立严格的试卷处理流程;规定监试官、知贡举官、同试官、阅卷官、收卷官、弥封官、誊录官、对读官,以及帘内官、帘外官的职责,有越轨者治罪。
四、明代科举考试舞弊的杜绝
(一)明代科举乡试杜绝舞弊的措施
明代的科举分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进行。乡试有正规的考场,叫做贡院,一般建在城内东南隅。贡院内建有明远楼,为考试时供监视、巡查员登临眺望,访察考生、役吏的作弊举动。又以荆棘遍置围墙上,防止有人爬围墙,所以又有人把贡院称为“荆闱”。贡院内建有一排排的号房,为考生住宿、答题之所。应试考生经搜身后,携带笔墨、卧具、餐食进入号房。凡座卧、饮食、大小便都在这一天地之内。入场日寅时(约清晨三至五点)开始点名,经过搜身,考生依号入闱。入闱后,每巷栅门全部上锁,同时贡院大门也被封闭。
(二)明代科举会试杜绝舞弊的措施
明代会试考场的各种杜绝舞弊的措施基本一致。
五、清代科举考试舞弊的杜绝
清代政府基本上沿袭了明朝科举取士的制度,科举考试主要分为县试、府试、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
清代杜绝科举舞弊的措施较前朝有两大不同点,一是较前朝更为频繁、更为严厉地处理科场案件。清朝统治者鉴于“贿赂公行”、“官评淆乱”以及层出不穷的抄袭、夹带、顶替诸弊,不得不下定决心,“痛革积弊”。
另一个是增加了“磨勘”这一措施。举人在参加会试之前,要先经过磨勘(所谓磨勘,是清政府对各省乡试进行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考试,其目的是为了“防弊窦,正文风”。考生的试卷乃至考试的各个都在磨勘的范围之内,唯有通过了磨勘和复试的举人,方可取得会试的资格。在会试中考中者称进士,放榜后,新进士的试卷要由皇帝派大臣进行磨勘,合格后,方可取得参加殿试的资格。结语:尽管自科举考试以来,各朝各代都制订了一系列的考试制度来杜绝舞弊现象的发生,以保证科举考试的公平性,但由于金榜题名、衣锦还乡、光宗耀祖的巨大诱惑力,舞弊现象在有科举考试的每一个朝代都有发生,屡禁不止,从来没有被杜绝过,在政治风气不良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可见,完备的的考试制度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风气和士风的保证。这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在当今社会,我们要想真正杜绝舞弊,不仅要制定完备的考试制度,还必须要改善我们的社会风气,从根本上杜绝舞弊。
尾注:
转引自《通典·选举》。
转引自《续资治通鉴长篇》卷四,乾德元年九月丙子。
转引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一,景德二年十二月己卯。
④转引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三十三,庆历元年八月丁亥。
⑤转引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六,太祖开宝八年二月戊辰。
⑥转引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三,淳化三年三月戊戌。
参考文献
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1979
2.杜佑:《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8
3.杨随平:《中国古代官员选任与管理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年版
4.李怀军 李智鹏:《官员选考史鉴》。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5.邓嗣禹:《中国考试制度史》。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版
6.孙培青:《中国教育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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