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_行政人事部主责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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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干部职工问责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问责事项,根据《**县人事局关于实行干部职工问责制的决定》和《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问责工作在局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问责事项是指

《办法》中第二章规定的问责内容。问责工作依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适用问责规定上人人平等;局办公室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二章(问责内容)的问责事项。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于《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应当说明被问责单位、人员姓名(编号)、过错事项、问责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证据材料。

提倡、鼓励署实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的,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答复。

第八条 受理的线索或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处理不当的,局领导班子有权责成受理人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举报人重复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章 调 查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获得问责线索,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首先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第十二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存在,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审批表》,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领导班子会议”是指:局党支部支委会、局长办公会,下同。

第十三条 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局办公室协调相关股室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问责建议等。

第十四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主动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如实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弄虚作假、包庇相关责任人,对调查工作人为设置障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核实的方法、要求和应注意的事项参照办理违反党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七条 对调查终结的问责事项,应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处理。

第十八条 决定采取诫勉谈话方式进行问责的,应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对签字后,归入问责档案。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十九条 决定采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方式进行问责的,通知相关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决定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方式进行问责的,被问责人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检查交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检查认识不深刻,改正措施不到位的,责令其重新作出书面检查或采取其他问责方式问责。

第二十一条 决定采取责令公开道歉方式进行问责的,被问责人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问责决定要求的方式公开道歉。

第二十二条 决定采取通报批评方式进行问责的,要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因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拟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班子会议研究,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因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拟采取停职检查方式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办公室会议研究,提出停职检查建议,报局班子会议批准,按照规定办理。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再延长一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由局办公室根据其停职检查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时提出撤销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意见,报局班子会议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因情节特别严重,损

害和影响重大,拟采取劝其引咎辞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办公室会议研究,指定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由被问责人以书面形式局班子会议提出辞职申请,由局班子会议决定。作出同意辞职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因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拟采取责令辞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办公室会议研究,提出责令辞职的建议,报局班子会议决定。作出同意责令辞职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因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拟采取免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办公室会议研究,提出免职的建议,报局班子会议决定。作出免职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列明过错事实、处理依据,具体责任追究方式,并告知被问贵人有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签收。被问责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和见证人注明情况并签名,将问责决定书留在被问责人所在股室,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问责决定抄送组织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个人年度考核。

第五章 申 诉

第三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

(二)作出问责决定的部门名称;

(三)申诉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单位要指定原调查人员以外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复核小组进行复查、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决定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在受理申诉和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干部职工被问责后的跟踪考察,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人事局、县编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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