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期末复习简答题_宪法学期末复习试题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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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的特性 p27

宪法与法的共性:宪法是法,在性质、反映的内容、调整目的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具有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与法的区别:

(一)宪法内容具有根本性。与法律相比较,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而法律具有派生性、微观性和具体性。

(二)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全国人大投票通过,普通法律半数,宪法3/5。

(三)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四)宪法是实现民主价值的基本形式。

(五)宪法的本质。首先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2、82年宪法(现行宪法)的特点 p55

(1)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2)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3)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

(4)注意吸收外国有益的经验;

(5)既强调相对稳定性,又注重改革发展;

(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3、82年宪法的修改 p57

四次修改:

(1)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第2条,增加规定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宪案第3条至第11条,①增加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判断是所有法律和政策制定的出发点。②“国营经济”一律改为“国有经济”。③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④“农村人民公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⑤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3)1999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修宪案第12条至第17条。①增加规定了作为指导思想的“邓小平理论”。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③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改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改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④将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⑤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改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⑥将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3月通过了14条,涉及13项内容。①在指导思想部分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②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增加了“政治文明”;③在爱国主义统一战线部分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④将“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⑤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及相应的补偿的规定;⑥增加了国家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⑦将对非公有制经济形势的政策由原来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⑧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增 1

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⑨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⑩在国家主席的权能部分增加了“参加国事活动”的规定;⑪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增加了“特别行政区”;⑫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原来的3年改为5年;⑬在国家象征部分增加了“国歌”。

4、宪法修改的程序 p136

宪法修改是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的,一般包括提案、审议、起草、议决和公布等阶段。

(1)提案。启动宪法修改程序的第一阶段。如何规定修宪提案权的主体直接关系到休闲的社会效果。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提出修宪提议。

(2)公告。提出的修正案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告程序的意义在于广泛听取社会不同主体的意见,在形成正式修宪案以前形成社会共同体意志,消除因修宪可能引起的社会冲突与矛盾。

(3)审议。公告期过后,修宪案进入议决程序。重要环节是法定人数的确定,各国规定不一。

(4)议决。经过有权机构审议后决定修改的内容,经过一定程序作出议决。

(5)国民投票。有的国家在宪法修改程序中规定,经议会议决的修宪案通过国民投票方式。

(6)公布。最后一道程序,是修正案发挥法律效力的前提。公布的具体机关各国规定不一,在我国,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公告形式公布实施。

5、我国单一制的特征 p83

(1)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与地方在行政管理事务及相应立法上没有严格的统一的立法分工,除分别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外,它们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相平等的地位和资格。

(2)在单一制下,为处理多民族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照顾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

6、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 p163

(1)宪法序言确认了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

(2)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目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3)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了违宪审查对象。

(4)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违宪检查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

(5)现行宪法规定了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反违宪审查的机构。各专门委员会。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批准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检查。

(8)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对提交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

7、宪法的基本原则 p61-87看书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宪法形成的基本前提和根据)、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制宪的基本目的)、权力制约原则(达到制宪目的的基本手段的基本形式)、法治原则(既是这三原则的基本内涵、也是这三项原则的外在表现)、单一制(我国)。

8、宪法权利的属性、功能

9、我国公民权利的基本内容 p184

从基本权利的内容来看,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类型包括:(1)平等权;(2)政治权利与自由;(3)人身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文化教育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7)监督权与请求权;(8)特定主体权利。

10、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与界限 p198-209

基本权利受限性是20世纪宪法的重要特征,反映了基本权利相对化、社会化的趋势。

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

(一)维护社会秩序。正常的社会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保障国家安全。在一个社会里,保障基本权利首先要保障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即国家政权的稳定。

(三)维护公共利益。各国规定不同但都遵循一个总的原则,即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

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

(一)基本权利内在的限制。

(二)宪法限制和法律限制。

(三)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1)紧急状态下限制基本权利的宪法依据。①通过基础权力界限的解释确定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宪法解释的标准与具体规则。②迅速控制紧急状态的需要,恢复宪法秩序。③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的需要。

(2)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的限制界限。①限制的范围。肯定式、否定式、折衷式、模糊式规定。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一般可以克减,人的生命、思想、信仰方面的权利不得克减。②限制的程度。不能无限制地限制或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侵害人权的本质内容。③限制的条件。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需要符合以下几方面的条件,市政府行使的紧急权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权威性,防止可能出现的紧急权的滥用。时间起点: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限制依据:形式法律。实施主体:实体和程序合法。

(3)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救济。①宪法限制基本权利的合理界限。合目的性或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合比例或狭义的比例原则。②限制基本权利的救济。对规范性文件的违宪违法审查(附带性审查、抽样审查);对限制行为的违宪违法审查。③特别权力关系与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基于职业的特殊性而作的属于合理范围内的限制,同宪法确定的平等原则并不矛盾。

11、政治权利的广义和狭义 p229

所谓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表现为两个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驶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简称为政治自由。政治权利可分为广义与狭义概念。狭义的政治权利仅指选民行使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广义的政治权利包括参与组织管理活动的权利与表达的自由。

12、选举法修订的创新点p349-351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主要内容:

(1)首次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

(2)进一步增强候选人透明度,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3)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从而保证无记名投票制度的实现,同时对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加强流动票箱管理作了规定。

(4)增设“选举机构”专章,选举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进行选民登记、划分选区、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确定选举日期、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等。

(5)规定禁止公民同时在两地担任人大代表,并规定代表候选人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

(6)提高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上限,由最多不超过130名修改为不超过160名,并强调人大代表广泛的代表性,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

(7)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8)增强了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查处能力。

13、选举法的基本原则p353-356 看书

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

1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p426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少数民族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制度。

15、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基本职权p377、388

全国人大:

(一)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二)立法方面。

(三)人事方面。选举、决定。

(四)监督方面。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提出询问和质询、罢免。

(五)决定重大国家事务方面。

(六)其他方面。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二)制定法律,解释法律。

(三)人事任免。

(四)决定国家重大事务。

(五)监督其他国家机关。

(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自身的组织工作。

(七)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

权。

16、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p449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中级、基层)、专门人民法院。

17、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 p454

(一)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合议制。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判断或者裁定的制度。合议庭审判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三)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审判工作组织,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对保证办案质量和实现国家审判职能具有着重大作用。(重大、疑难案件)

(四)审判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法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后,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制度。

(五)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如果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回避对案件审理的制度。

17、言论自由 p237-242 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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