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撤销权的构成及行使_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5.撤销权的构成及行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案情简介

原告甲与被告乙合伙做生意各应得盈利5万元。原告说自己应得的5万元被被告扣留不给,被告说已经给了,鉴于双方关系好,没有要原告出收条。两人争执不下,对簿公堂。法院经过查证,认为被告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理由是:被告称其2001年4月28日将钱交给了原告,法院查明被告在同年5月3日才从银行将双方所得货款取走,就是说在此之前的4月28日不可能分割盈利。被告自知无理,遂与原告达成还款计划,原告遂申请撤回了起诉。随后,被告立即主持“分家”,将其全部家产分给三个儿子,其中房产按分割的份额分别过户给三子。原告这才知道上当,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宣告被告分家析产无效。

争议点

本案涉及到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法理分析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时,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在于消除对债权的危害,是债权保全方法的一种。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二》丰富了债务人的处分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变为7种:放弃到期债权、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的、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低值财产且转让人明知的。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1)债务人有处分其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3)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两种。债务人实施无偿行为损害债权的,则无须受让人明知,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如果债务人实施有偿行为损害债权的,对该行为的撤销,须以恶意为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为了逃避债务,在诉讼中与原告假意和解,使原告自动撤诉,转而以分家析产的手段将其全部财产无偿让与其三个儿子,使其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被告的分家析产行为无效,被告应当在分家析产的财产归还后,清偿原告的债权。

另外,应当注意《合同法》对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前者是短期除斥期间,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后者是长期除斥期间,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除斥期间一旦届至,撤销权人无权就债务人侵害其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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