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培训班上管理口径的说明_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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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人口承诺制度、办证及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1、承诺制度仅限于一孩的办证和落户。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出现流出的独生子女在另一方户籍地办理二孩准生证现象,户籍地只能为其证明婚姻和生育情况,是否是独生子女属于其父母的生育说明,不能为流出人口本人是否为独生子女给予证明。
2、流动人口二孩准生证的办理。了解自己属于本省《条例》规定的哪种可以生育二胎的特殊情形,到计划生育管理地计生办领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同时还要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情况证明。乡镇受理审核,并经县级计生部门审核后通过,方可在户籍地办理。
3、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流入人口可免费参加计划生育法律知识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免费获取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享受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政策内怀孕“一杯奶”待遇等。计划生育人均经费是按户籍拨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扶、特扶等政策需在户籍地申请办理和领取。如兴安盟制定的“生育关怀公益金”,符合领取条件之一就是要具有兴安盟户籍并在此居住的计划生育家庭。
4、为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盟局转发了《内蒙古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便民维权工作的通知》,对加强便民维权,方便群众办证提出明确要求。各旗县市要认真清理与上级要求不符的政策规定,简化办证程序,规范工作流程,落实首接责任制、服务承诺制,有效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
关于流动人口特殊人群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口径
1、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对象口径
(一)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0岁以上人口。
(二)离开户籍地乡镇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
(三)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现役军人、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人口除外。
2、特殊人群
(一)挂户人员
原户籍不在本行政区域内但现在本地挂户的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挂户人员、人才市场挂户人员),按照以下口径确定流动人口管理。
1.户籍地为本地区,流出现仍然在户籍地居住的,户籍地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2.现居住在外省的纳入户籍地流出人口管理。
3.现居住在本地,工作或居住情况为以下几个方面之一的,现居住地不作为流入人口管理,(1)、(2)按流动人口统计。
(1)在现居住地有自购房并已居住3年以上的;
(2)在现居住地有固定工作、有固定住所并已居住3年以上的;
(3)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为正式编制的。
4.在本地居住的挂户人员发生结婚、怀孕、生育等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现居住地应及时向户籍地进行通报。挂户人员申请办理计划生
育相关证件的,现居住地、户籍地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证件发放工作。
(二)购房人员
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行政区域,在本地区购置房屋的,按照以下口径进行管理:
1.户籍地为本县(市、区)内其它乡镇的,在现居住地购置房屋的,不作为现居住地流入人口管理。在其他乡镇购置房屋,但仍在户籍地居住或两地轮流居住的,不作为户籍地流出人口管理。
2.户籍地为外省(市、区)的,居住不足3年的,纳入现居住地流入人口管理,需录入平台管理。购买房屋有长住趋势,居住3年以上的,按常住人口管理,按流动人口统计,需录入平台.(三)婚嫁人员
夫妻双方一方户籍在本地区,另一方因婚嫁原因在本地区居住的,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四)陪读人员
1.因陪读原因(不从事其他工作),县内跨乡镇异地居住的,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2.因陪读原因(不从事其他工作),跨县(市、区)以上异地居住的,一方陪读的,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双方陪读的,纳入现居住地流入人口管理。
(五)特殊规定:乌兰浩特市户籍,居住在科右前旗大坝沟镇、居力很镇的人员,不做为流动人口统计。
关于流动人口发验证对象
1、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成年育龄妇女。如果现居住地要求流入成年男性持有婚育证明,户籍地可对其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但不做为考核基数。
2、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可每年查验一次;育龄期妇女、未婚先孕、早孕、超生、多生的流入人口每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少于两次。
关于县乡两级流动人口平台操作人员备案制度的执行问题
为保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证工作质量,盟局从2012年实行县乡两级流动人口工作人员备案制度。要求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工作人员及高配置的专用电脑,对人员变动情况报盟计生局流动人口科并说明调动原因,对制度的执行和电脑使用情况,盟局要随着流动人口专项抽查时一并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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