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制改革大背景下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的研究(6.18)_大数据背景下税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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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制改革大背景下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的研究

摘 要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5月1日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这将很大程度改变现时中国流转税制度,同时也对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依托社会各部门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税务为主管、社会各部门协作的社会化税收共治系统,从机制上拓展税源监控目标,确保税源监控效能已成为当前我们税务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问题。

课题组通过前期查阅相关文献及对实地工作调研,以石河子为例,确立了以人员分配、年龄层次、工龄长短等一系列因素为体系的影响因素指标,并以此设计调查问卷。本研究通过发放税制改革大背景下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研究的问卷,研究税收共治在石河子市的现状,对税收共治中所存在的法律体系不完备、信息化程度低、手段比较落后、协助部门主动意识不强、覆盖面不广和奖惩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进行调查。并运用Excel软件,SPSS19.0软件对所收集数据统计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提出从制度、主体和客体三个视角来探讨完善税收共治长效机制的对策。

关键词:税制改革、影响因素、税收共治、改进措施

第一章 绪 论

有效的税源监控是当前各级税务机关面对的课题。而在当前税制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提高税源监控效力,提升税源管理水平,引入税收共治提升治理能力成为了各级政府、税务机关共同面对的课题。本章着重介绍税收共治的研究背景、国内外关于税收共治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税收共治的基本内涵

“税收共治”从词性上来说是一个主谓结构的短语,其中“社会”是主语,是“治税”的依托,明确提出了治税的主体是社会,而不是单纯的税务部门,这是完全超越了传统税源监控的主体。“治税”是中心词,是税收共治的目标和目的,就是通过全社会对税收的治理,对税源进行有效的监控。“综合”是治税的方法和手段,是对治税的深化和挖掘,是对传统的税源监控方式的超越。通过上述词性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税收共治”是一项正常的税收管理业务,其核心内容是税源监控,是整个税源监控在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理念,一个发展方向,这种的提法已超越了传统税源监控的范畴,体现了系统的、全方位和立体化的特点。

实行税收共治的基本宗旨在于发动全社会力量对税源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监控和治理,是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的、政府多部门合作的税源监控活动,根本目的就是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的前提下,运用一系列科学有效的手段,分析并掌握税基的规模与分布特点,对税源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和控制,这是对传统税源监控手段的有益补充,是在目前税收征管环境欠理想条件下的必要措施,符合国际税收征管的发展趋势。对于税收共治,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税收共治是以政府为主导,税务部门为主管,同时又必须依靠其它部门支持配合的税源监控模式,是主体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其次,税收共治是一种系统的管理方式,是通过系统的方法将社会各部门紧密结合,形成治理合力,进行综合管理的模式。

最后,税收共治是能有效解决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无法掌握而造成税源监控的管理漏洞,避免国家税收流失的有效机制。

1.2税收共治的国际借鉴

美国在税收共治工作上卓有成效,一是涉税信息获取全面,美国法律赋予税务部门利用法律手段向有关部门获取一切所需信息的权力;二是货币结算体制有效,充分利用“货币-银行-企业”检查系统监控资金流向;三是税收法治程度高,对偷税者有严重的惩罚;四是中介机构发挥重要作用,提供沟通的平台。

德国的税收共治也非常有借鉴意义,一是法律规定完善且操作性强,使多部门协作能够顺利启动;二是计算机广泛应用且水平较高,实施实时监控;三是税务稽查系统强力,遏制税收流失,四是积极推行税务代理,提高征纳双方工作效率。

日本的税收共治工作值得学习,一是制定代扣预缴税款制度,实施源泉征收;二是建立税务相谈制度,引导纳税人正确申报纳税;三是发挥协税办税的力量,通过第三方组织协调征纳双方关系;四是广泛开展纳税宣传,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1.3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税收是国家行使职能从而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同社会再生产过程有着密切的联系,税收分配的特征决定了税收管理的性质是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管理。税收管理是税收分配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税收管理是对税收分配全过程的管理,而税收分配活动又是由税法和税收制度规定的,所以税收管理必须研究税法和税收制度的规律性;税收分配的内容决定着税收管理的方式,税收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税收分配,因此税收管理总是伴随着税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的。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5月1日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有评论认为,这是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最深入的一次财税改革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这将很大程度改变现时中国流转税制度。税收共治的建立和完善,就是期望率先与新的规则和标准接规,与政府和更多的社会部门进行更广泛的合作,积累各种规则与制度经验,为今后地区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和形成丰富的实践经验,目的为了使中国今后成为国际经济活动规则制定的主导者而不是被动执行者,成为参与国际经济秩序的建设者和倡导者。

1.4 税收管理体制模式的需要

税收管理体制模式是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和主导环节,是国家经济体制模式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全面实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大背景下,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模式转型的战略意义就非常强烈地凸显出来,税收共治可为中国财税体制创新提供一种可供参考的新思路。

税源监控是对税收的来源进行监督、管理、调节和控制,我国税源监控主要以税务登记,建账管理、申报纳税、发票控税、税务检查和税控装置等传统手段为主,这些手段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条件下对税源监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所有制结构日益多元化,经营形式和分配形式愈加复杂,市场经济活动的领域和范围扩大、参与的主体和对象多元化、交易的手段和方式种类繁多,产生了数量庞大、零乱的各类信息。对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这都是难以全面控制和掌握的,单凭税务部门一个部门全面收集和掌握相关的税源信息相当困难。同时,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所有制形式的不断变化,使税源生命周期的更换、税源表现的形式呈现出多变性,传统的税源监控手段面临巨大的压力。税源监控作为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强化税源监控就必须建立完整的税源监控体系。从我国税收管理状况看,税源监控体系应包括内外两部分,内部是税务部门的税源监控体系,这主要以传统的税源监控手段为主。外部是依托社会各部门相互协作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化税源监控体系。从我国现状来看,传统税源监控手段已不能适合当前税收征管的要求,因此,必须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税务为主管、社会各部门协作社会化税源监控体系统,才能从机制上来拓展税源监控的目标,确保税源监控的效能。

2.研究思路与方法

本文主要是以石河子市为例对税收共治进行研究。笔者从税收征管过程中探讨税收共治,即在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以强化税源监控为目的,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利用各部门和社会力量构建社会化税收管理网络,对税源进行有效监控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既符合法治要求、又能适应现实需要。本文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绪论,主要阐述综合治税研究的背景、意义、研究的内容、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是理论分析,阐述“公共治理”、“现实困境”和“系统论”的理论内容和意义,结合税源监控的要求,阐述税收共治的理论渊源。第三章是介绍税收共治在石河子市的现状,总结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介绍国外税收共治的经验,主要是分析国外的经验和借鉴。第五章是对策建议,根据上面的分析,借鉴国际的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石河子市税收共治的对策建议。

一、征管体制改革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征管体制先后进行了三次较大规模的改革。第一次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从 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开始到 90 年代初基本完成,从征管、检查“两分离”到的征、管、查“三分离”的专业化税收征管改革,形成了按征收、管理、稽查设立各自独立的税收职能部门;同时建立了税收管理员制度,实行征管权力的分离和约束、监督,这种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税收权力的分散和制衡,由管户向管事转变,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税收管理员负责制这一根本体制进行改革。

第二次是从 1997 年开始,为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而进行的新一轮的征管改革,在这次征管改革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到 2004 年随着金税一期的顺利上线,这一征管模式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运用为这一轮的征管改革模式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动力。①而第三次改革,从

2004 年开始至今,尤其是十八大以后,中央明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要求,自 2012 年来国税总局不断探索和研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些总体的改革要求,而各级税务机关和税收研究者们也在这一方面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有建设性的研究。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的要求,不断顺应经济发展需要,探索尝试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虽然至今仍然没有全国性的明确、具体的改革措施和办法,但这些有意义的研究和积极的探索使我国的税收征管改革从理论到实践,从规章到手段,从机构到人员、从部门配合到社会理解支持等都达到了全新的局面,为接下来的推进深化改革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不断地寻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配合新税制推行,获得了全面的提高阶段;从 1998 年到 2004 年,以建设金税工程和开发应用全国税务系统统一征管主体软件 CTAIS 为标志的税收信息化建设,推动了税收征管信息化、规范化的的发展;从 2004 年以来,以优化纳税服务、推广网络办税、加强税源分类管理、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实施纳税评估,加强数据分析运用等为重点的税收征管改革进入了深入阶段,也逐渐表现出越来越多的现实问题。经过不断的发展改革,我国税收征管格局面貌一新。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要求,2012 年国税总局提出了当前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尤其是金税工程三期 2015 年 7 月顺利上线,“营改增”税制改革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到今年明确提出到

2016 年 5 月 1 日实现“营改增”全面试点,这些重点改革内容的推进,标志着新时期的中国税收征管改革正逐步走向深入的建立。

二、国地税合作现状

依托“互联网 +”平台,各地国地税部门就纳税服务和税源监管等税收基础事项多途径开展联动和联合工作,部门征管合作正在迈入“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新阶段。

(一)合作现状

1.共建联合办税服务厅成效初现。针对纳税人大厅办税涉及税种较多、业务较复杂等特点,多地国地税打破原有部门和业务局限,选派业务骨干进驻办税服务厅,设置综合窗口,强化政策和系统操作培训,联合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办税、咨询和辅导服务。同时,多地国地税部门集合技术力量力求实现联合办税服务厅功能全覆盖,江苏省无锡市税务机关联合开发“无锡市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不仅实现了纳税人新办变更信息共享,还相继导入工商、财政部门信息,有效开展对存量信息的对比分析,以提高国地税系统中纳税人信息的统一性和正确性。

2.税源协作共管稳步推进。税务机关通过加强合作,推进委托代征、涉税信息共享和联合税收执法,有效降低税务局征收成本和纳税人办税压力。

3.联合纳税信用评价日益规范。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利用已有条件,共建纳税人联合纳税信用评价体系。以石河子为例,整合了国、地税双方扣分指标,由系统后台统一计算,实施全省标准一致、流程一致的纳税信用评定。2015年,石河子共计对 149.39 万户纳税人开展联合信用评价,其中:联合评价 A 级纳税人 11.54 万户,占比 7.72%,规范性和公信力得到提升。

三、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现状

所谓第三方涉税信息,是指由征纳双方之外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个人提供的、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相关联的情报数据。在众多的第三方涉税信息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资金交换媒介,其掌握的有关纳税人交易情况、资金流动等涉税信息是税收机关需要重点知悉的对象。

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增设了“信息披露”一章,其中第 32 条第一款规定: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限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账户持有人的账户、账号、投资收益以及账户的利息总额、期末余额等信息。对账户持有人单笔资金往来达到五万元或者一日内提取现金五万元以上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信息。该条款明确规定了银行等第三方主体的涉税信息披露义务,这无疑是我国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中的一次尝试和进步,也对学界关于该方面的深入研究提出了要求。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税收保障条例等地方法规,在区域、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互联网 + ”战略具体指的是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和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在新的领域创造一种新的生态。在“互联网 + ”时代背景下,涉税数据已经成为信息化时代的先进生产力,将信息技术和税收征管进行“生态融合”,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愈发显得重要且富有时代意义。随着“互联网 + ”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第三方涉税数据的获取更加简约、方便,有利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更加科学、全面的税务数据,并对其进行准确分析,从而加强税源监控力度,切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完善石河子市税收共治模式的对策

从前面几章的分析可以看出石河子市的税收共治模式仍不是很完善。为此,我们可以从制度、主体和客体三个视角,结合国际上税收共治经验,探讨完善税收共治长效机制的对策。

第一节

基于制度体系完善对策

制度因素是税收共治问题产生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度的缺陷会从根本上限制了税收共治的开展。因此,基于制度角度来寻找治理对策,是十分重要的,考虑到我国制度环境现状和石河子市的具体状况,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税收共治的法律制度

税收共治体系的最重要的前提是有法律依据,尽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上述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对税收共治有关部门的责、权、利没有明确,缺乏程序性操作规定。为改变目前我国税收共治在法律上的“瓶颈”,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制定税收共治的具体操作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税收共治涉及各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关系,协助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税收共治的实施条件、流程、争议处理规则、程序及协助费用来源,规定协助部门不作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等,以提高税税收共治框架下,税源监控多部门协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便于税务部门及协助部门在操作时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在国家尚无统一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税收共治也可由石河子市政府通过文件的形式予以规范,同时制定各有关部门协助税务部门的行政规定, 就税收行政协助的原则、税务部门与协助机关的关系、税收行政协助机关的选择、税收行政协助的程序、税收行政协助的费用等进行明确。也可通过签订必要的行政合同对税收共治协助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

二、构建税收共治组织体系

税收共治由纵向的税收共治的领导机制、横向的协助部门支持配合机制和核心的税务部门主管机制构成的,覆盖全社会的税源监控网络体系。

(一)建立税收共治的领导机制。由于税收共治不在是单纯以税务部门作为主体开展的税源监控,从主体、信息的获取及需协助的程度等方面,这项工作涉及各个政府部门、非营利单位、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甚至是纳税人,社会参与面广,政策要求高,信息数据杂乱且工作量大,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税务部门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实现的。为了确保他的推行,要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机制,这个领导机制的核心就是要以石河子市各级地方政府的主导,由各级政府全面领导税收共治工作,在具体的实施中,应建立以地方一级政府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各协助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税收共治领导小组,一方面负责本级税收共治的领导、组织、督导、协调,另一方面对下级税收共治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通过依托政府行政权威,在全社会形成社会治税的纵向层级的领导机制。

(二)建立协助部门的支持配合机制。各协助部门对税收共治支持配合程度关系到税收共治的成效,因此,各协助部门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对税收共治支持配合的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能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一是提供好相关涉税信息,这是税收共治的最基本工作,协助部门要将所处理事项涉及税务信息,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以供税务部门对信息进行分析,查找税源监控的漏洞。二是协助税务部门抓好税收征管,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事项,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工作依法及时办理,对法律、法规不是十分明确,但属于税收共治框架范围的业务,协助部门也尽可能的给予税务机关支持与帮助。三是做好税收共治的执法支持,各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随时为税收共治工作提供司法保障,以维护税收共治在本地区的执法刚性。通过各协助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在全社会形成税收共治的横向支持配合机制。

(三)建立税务部门的主管机制。税收共治体系中,纵向的政府领导机制与协助部门的横向支持配合机制构成了税收共治的网络体系统,而税务部门作为税收共治的主管,正是这个网络的节点,起着核心的作用。一是要根据税源监控的特点、要求和重点,制定本地区税收共治的工作规划,形成工作方案,在政府的主导向规划、组织本地区税收共治的各项工作。二是要随时把握税收征管形势的变化,确定不同时期税源监控的重点,随时调整税收共治的内容。三是要做好分析与反馈,税务部门要对税收共治的工作做好分析、评估税收共治的成效、存在的不足及需要改进的方面,对协助部门提供的协助做好反馈,这样才能不断提高税收共治工作的效能,推进税收共治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规范税收共治的监督机制

制度的有效性关键是落实,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制度落实的重要保障。为确保税收共治的落实到位,应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制度,建立一个全面的监督机制,一是政府要将税收共治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奖惩。二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建立起税收共治人员的管理、考核、培训、奖惩的制度,增强支持税收共治工作的责任感,调动其积极性。三是要建立公开公示的制度,通过建立统一的管理平台,将需要开展的工作,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在平台上予以公开,各部门都能通过平台查询工作要求,获取相关数据,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排名,以促进各部门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以确保税收共治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基于主体视角的完善对策

政府、税务部门和各协助部门都是税收共治主体,也是税源监控的主体,如果各主体实行的措施到位,采取的方法得当,并形成合力,将能充分发挥税源监控的作用,有效遏制税收流失的发生。因此,基于综合治税的主体角度来寻找治理对策,也是十分必要的。结合石河子市税收征管现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实施税收共治:

一、强化税收共治管理主体的系统性

税收共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税务部门和各协助部门,而协助部门包括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和中介机构、行业协作等非政府职能部门。各主体由于各自职能的不同,对税源监控的作用有异,造成其在税收共治中的职责也不一样。

各级政府作为税收共治的领导者,建立起完善的税收共治组织领导体系,全面组织本地区范围内税收共治工作的开展,协调各参与主体间的协作配合关系,并对各主体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税务部门作为税收共治的实施者,在做好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的同时,应起到主管作用。当前在国地税合作更加深入,在国地税深度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涉税信息共享、加强税源监控、拟定税收共治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提出需部门支持配合的具体要求、负责涉税信息采集、整理和分析、对发现的税源监控漏洞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实施的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与评估,提出进一步改进措施。

各协助部门作为税收共治的协作者,根据各自的职能及税源监控的要求,采取相关的措施,履行各自的职能。各协助部门做好各自职能范围内工作,认真履行职能,为税收共治创造好的条件,如银行通过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开设的管理,严控多头开户和结算纪律,为税务部门掌握与纳税有关的资金信息创造条件。加强对涉税信息的控管,如海关、质检、邮政和机场等运输单位通过加强对货物进出口、检验和运输等信息的管理,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与纳税有关的物流信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部门在税收共治体系中要充分发挥法律保障作用,对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法打击,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新闻媒体等宣传部门为税务部门提供税法宣传、涉税案件曝光等方便,营造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综合治税氛围。

二、提高税收共治管理主体的针对性

税收共治工作最初的方式是采用委托代征的方式,来加强对零散税源的监控和管理。随着工作实践的逐步深入和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共治应逐步扩展到对本地区所有的税源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要覆盖到所有纳税人、所有税种和所有的税源监控环节,不断延伸、拓宽税收共治工作的领域,尽快建立起全方位、立体的税源控管新格局。

税收共治要与税务部门需监控的内容和管理的特点相结合,将其作为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将税收共治纳入到税收业务的受理、调查和审批环节,纳入到税务检查环节,确定细化的操作标准和操作要求,如税收业务审批时明确规定,哪些内容需要与其它部门的数据进行核对,需要哪些部门的前置证明,哪些项目要与其它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在税务检查时,在对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时要以其它部门的数据核对,对规定的偷逃税案件要与哪些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哪些案件可以提请司法介入。

三、提高税收共治管理主体的信息处理能力

建立周密的信息采集处理体系是税收共治的核心内容,税务部门要根据不同单位和行业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创建有效的信息采集形式,如通过建立信息采集平台,与工商、银行、海关等信息化水平较高的部门联网,实现了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税务部门派员派驻或跟踪几个部门,及时收集了有关涉税信息;通过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项目审查审批,在项目实施的最初环节实现了信息共享和交换。各部门通过加大信息共享的广度和深度,及时全面地提供有效的相关信息,当涉税信息对税源监控起到作用时,税务部门应及时将涉税信息处理情况反馈到相关的部门。在对信息处理时,要采用分类管理的方式,除银行、司法部门等共性协作部门外,可按行业、纳税人类型分别确定税收共治的个性协作部门及需要共享的信息,以提高涉税信息采集处理的效率。如对从事医药销售的纳税人,涉及的协作部门包括药监局、医保管理部门等,需要共享的信息包括医药采购信息、医保卡刷卡记录等;对从事房产开发的纳税人,涉及的协作部门主要包括规划部门、立项审批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房管登记部门等,需要共享的信息包括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登记等信息;对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协作部门包括科技局等,需要共享的信息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信息;对民政福利企业涉及的协作部门包括民政部门,需要共享的信息包括残疾人员残疾证明等。

四、增强税收共治管理主体的技术支持 西方国家税源监控与管理的先进经验充分说明了信息化建设对税收共治的重要性。在认真研究税收共治业务需求的基础上,政府应统一开发相关软件,建立税收共治信息处理系统,信息系统要改变目前互不兼容,各自为政的局面,在石河子市范围内,建设一个实现工商、财政、税务、国库、海关、商业银行、产权交易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先进、可靠的部门间信息交换系统,进一步增强了涉税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连续性,提高了税务部门捕捉信息的水平。同时,将税收共治信息处理系统与现有征管信息系统进行衔接与融合,对信息能自动处理、筛选,提高税收共治整体效能。税收共治信息处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获取、涉税数据集成、涉税数据模型的形成、税收共治的决策分析等功能,将税务部门与协助部门的数据进行采集后,通过系统进行比对与分析,形成有效的涉税数据,并结合税源监控的要求,形成涉税数据模型,由税务部门对数据模型进行分析,查找税源监控的漏洞,达到了有效全面控制税源的目的。

第三节

基于客体视角的完善对策

纳税人是纳税主体,也是税收流失行为的发生主体。也就是说,纳税人因素是实施税收共治的内因,而内因是事物发展的决定因素,因此,基于纳税人角度来寻找治理对策,当然是首要的。基于纳税人实际情况,石河子市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推进税收共治工作:

一、培植有利于增强纳税遵从意识的社会风尚

西方的税收文化强调税收法治,主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有严格,完备的法律规定,例如,美国人认定纳税和死亡都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税收文化的影响下,形成了不纳税就是违法,就要受社会谴责和蔑视的氛围。而中国的税收文化与中国文化传统有着密切关系,深受中国儒家思想的影响,重视德治,反对苛政,主张“敛从其薄”,“使民以时”,这就造成了中国税收文化的矛盾性,一方面,认为上缴皇粮国税是天经地义的,另一方面对赋税又有一种逆反心理,纳税者对当时社会的认识以及统治者的课征力度造成两者的交替转换。可见植根于中国传统的税收文化是感性的,具有道德导向。因此,要改变中国目前人们的税收法制观念薄弱,自觉纳税意识不强的状况,需要循序渐进、持之以恒地加强税收文化的培育,构建和倡导具备理性特征的,以税收法制为核心的现代税收文化,使纳税人逐步树立正确的税收理念,养成自觉依法纳税意识,在石河子市形成良好的税收氛围。

二、加强有利于化解纳税抵触心理的纳税服务工作

为纳税人提供快捷、方便、优质的纳税服务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要优化纳税服务体系,改变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多、税务机构职责交叉,管辖范围重叠的现象,在税收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税收维权等方面,建立系统化的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完善纳税服务的制度体系;要拓宽服务渠道,通过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网上服务,通过创新举措,开展共性和个性相结合的服务方式,通过简化办税流程,减少办税程序和办税环节;要建立纳税人需求分析机制,及时掌握不同纳税人需求及其变化,不断改进纳税服务措施,使纳税服务始于纳税人需求,止于纳税人满意。优质的纳税服务,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有利于平缓纳税人的抵触心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合作意识。

三、建立有利于激励纳税人诚信纳税的社会信用制度

要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对纳税信誉好,纳税诚信度高的纳税人纳入诚信纳税人的范围,并可以在税收检查,发票领购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信用等级较差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加强日常的纳税辅导,实行重点监控,必要时开展税务检查。通过这种差别的管理方式,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的意识。要借鉴国际上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尽快将纳税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之中,作为社会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当纳税人发生涉税违法行为时,要及时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建立社会信用的优化激励管理制度,将包括纳税信用在内的社会信用情况与相关部门实施分类管理、办理相关事项是否受到限制相挂钩,从而激励纳税人遵纪守法,自觉纳税,尽可能避免发生纳税不良记录。

四、大力发展为纳税人提供业务支持的税务代理 税收征管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税务部门无法掌握纳税人的全面生产经营情况,而纳税人也无法完全掌握税收相关的政策法规,这一方面是税法种类和条文繁多,纳税人很难全面掌握,另一方面大部分纳税人不可能去研究税法政策,这会在客观上造成税收违法行为。因此,应该大力发展税务代理业,培植专业的,精通税收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为纳税人提供相关税收政策的指导,税收业务的筹划和代理部分税收业务,才能满足广大纳税人税收业务需求,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税收业务支持,破解由于税收政策不对称造成的客观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纳税效率和质量,使税收信息趋于真实。同时,利用中介机构对纳税人实施的业务指导既是一种税法宣传的过程,也是一种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工作的延伸,又是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这对于有效化解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着重要的意义。

五、形成纳税人的自我维权和自我管理意识

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处于被管理和被监督的地位,而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到税源监控的效率,如果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税收流失现象必然严重。只有将纳税人纳入到税收共治主体中去,使其由被管理者成为管理者,通过提供合理的渠道让纳税人参与到税源监控中去,一方面能维护纳税人公平竞争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能从外部形成对税源监控的社会监督机制,促进税源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从我国现状看,纳税人可以依托行业协会,工商联联合会等第三方,成立了纳税人之家,实现纳税人的自我管理,通过纳税人的情况反馈,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提供监督管理,促使征纳双方信赖合作、和谐相处。同时,税务机关也可以积极参与到纳税人之家中去,为纳税人提供政策讲解,税法宣传,征询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了纳税人的税收需求和对税收征管的态度,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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