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3《电子商务法律概论》6月期末考试指导_电子商务概论期末考试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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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3《电子商务法律概论》2013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一、考试说明

本课程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题型如下:

1、选择题(每题3分,共18分)

2、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3、简答(每题8分,共24分)

4、案例分析(共18分)

5、论述题(共20分)

二、复习重要内容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概述》

1、网络经济的内涵和特征

网络经济是指网络型的经济,即经济活动的网络化。和传统经济形态相比,网络经济有如下显著特征: 1)虚拟实在化:经济活动不仅在传统的物理空间内进行,更主要地在网络空间进行。但这种所谓的“虚拟”并不是虚无的,经济活动实实在在地进行着。这其实也就是网络经济形态虚拟实在性的基本反映。2)经济全球化:Internet连通世界各国,促成了经济要素的无国界流动通道的形成,这最终将导致全球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3)经济直接化:知识是网络经济的核心。当顾客观念、信息、技术成为核心资源,网络经济就成为了一种直接经济,它再也不必把生产资料控制、生产和经营过程控制及以货币中介形式出现的分配的控制作为经济活动的核心,而直接体现生产过程和商业过程的“直接性”。4)开放共享和高效快捷:网络经济形成了经济活动在全球范围内相互联动、资源共享的态势。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时间概念缩短,连续性加强,频率加快,高速度、高效率将成为各种经济体及个人行为的基本要求。

2、电子商务法内涵

广义上,电子商务是以电脑科技和电信技术为媒介的经济活动,在概念上,电子商务可以这么表述:1)主体涵盖B2B与B2C。2)活动媒介转换为电脑或电信科技:传统藉由纸张、电话线路与面对面接触的商业活动已部分转换为藉由电脑科技或电信技术为媒介的活动。3)活动之客体涵盖商品与服务:电子商务的客体主要涵盖了商品或服务或者二者兼具,却不仅限于此。

第二章《网络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电子签名的含义和法律效果

电子签名是指一种电子形式的签署。这种签署或者是被包含在一个数据电文中,或者是附带于该数据电文,或者是同该数据电文有着逻辑联系,而且该数据电文是被一个人或以该人的名义用来确定其身份,并且表明其对该数据电文所包含内容的认可。

2、互联网涉及的主要侵权形式

1)擅自在网上宣扬、公布他人隐私。2)篡改、监看他人的电子邮件。3)垃圾邮件(spam)的寄送。4)非法获取、利用他人的隐私。

第三章《网络产权》

1、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1)未知性:即通常所说的客观秘密性。这里之所以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在于“尚未公知”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前提。2)经济价值性:这里的经济价值并不是仅指获得商业上的利润,还包括通过商业秘密的使用,能为使用人带来竞争优势。3)实用性:所谓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不是一种纯理论方案,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即该商业秘密可以实际操作,内容明确具体。只要求商业秘密必须是一个完整的方案,权利人马上即可将其实施。4)管理性:即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该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将其作为秘密进行管理。上述四个要件是构成商业秘密不可缺少的,其中尚未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前提,经济价值性、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基础,管理性是商业秘密的保证。四个要件彼此联系,有机组合,共同成为认定商业秘密的基础。12、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的法律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技术特征,其主要内容包括:(1)标识性。在因特网上不同的组织机构是以各自的域名来标识自身而相互区别的。(2)惟一性。为了保证域名标识作用的发挥,域名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惟一性。这是域名标识性的根本保障。(3)排他性。由于因特网是覆盖全球的,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域名必须具有绝对的排他性。申请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3、域名与商标的联系和区别

商标和域名,二者都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它们的界别主要有:①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商标是由文字或图形组成的、用于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标记,而域名是由若干个英文字母、数字和连接符组成,用以区别主页提供者即不同的计算机用户,不直接区分商品或服务。②两者具有的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按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即可,即标识性源于其显著性,而域名则决不可能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字符得以注册的现象,即域名的标识性是由它的惟一性所决定的。③两者具有的保护标准不同。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标准是相同或相似,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则不会获得注册。对于域名,只要不是与已注册的域名完全相同,就可以获得注册,因此几个相似的域名能够同时存在,互不侵犯。④两者注册方式不同。商标须按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进行注册,域名则根据该企业的行业性质分类注册。⑤两者的使用限制不同。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严格的禁用条款,例如我国《商标法》规定,国旗、国徽、产品的通用名称、县级以上的地名等不得注册为商标,而对于域名的注册,其禁用范围很小,限制程度也较宽松。⑥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

4、网络商标侵权的表现和认定

网上商标权利保护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对付花样越来越繁多的侵权手段上:1)域名抢注问题: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二级域名或三级域名同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2)BBS上的商标侵权:BBS,即电子布告板系统,是因特网上一种重要的信息交互方式。人们可以向电子布告板系统上载和从那里下载信息。3)网页链接上的商标侵权:从功能上说,网页类似于电子布告板系统,用他人的商标作网页上链接的锚也类似于把人商标用作电子页告板系统的文件描述符。实际上,网页上链接的情况比电布告板系统复杂得多,因此判断这类商标侵权纠纷必须给具体案情,考虑网页上的“锚”是否被链接设置者当做商标使用,以及这种使用是否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4)网上搜索引擎引起的“隐形商标侵权纠纷”:这种商标纠纷的特征是某个网主将他人的商标商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这样虽然用户不能在该网页上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标,但是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的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元标记并非为网页正常运行所必须,但是越来越多的网页设计者将其包括在设计之内。网上商标侵权的认定:电子商务的地域性特点不明确。如果电子商务涉及两个国家,而商标并未在两个国家同时注册,则会出现认定上的困难。其次,侵权地的认定也是一个问题。通过跨地域、跨国界的互联网销售侵权产品,如何认定侵权地是各国司法机关面临的难题。第三,法律的适用问题。第四,侵权损害的计算及赔偿问题。

第四章《网络商行为》

1、电子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同传统的合同相比,电子合同除了具有传统合同诸如协商性、平等性等一些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1)电子合同当事人特征。2)电子合同构成要件特征。3)电子合同的安全特征。

2、电子代理人含义和法律性质

所谓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 Agent)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主要是通过电子数据传递实现的,除了将数据通信作为通信手段之外,众多商家还在电子商务中,采用智能化交易系统(后文称为电子“代理人),自动发送、接收,或处理交易订单。可以确认,电子

代理人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而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计算机的信息自动交流和处理都是遵从用户预先设定好的程序而作出的反应,当事人也可以在程序运行过程中随时介入。所以,计算机订立的合同和人与人之间直接信息交流订立的合同一样也具有合同当事人的合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肯定了自动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3、电子认证

电子商务认证,它特指由从事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数字信息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鉴别验证活动。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两者关系密切。两者都是电子商务的保障机制,但两者的手段、功能、目的及运用范围都有一些差异。电子签名是一种技术手段上的、工具性的保障,主要用于数据通信本身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同时适用于封闭型和开放性的交易网络。而电子认证则主要应用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方面,保证交易主体的真实与可行,是一种组织制度上的保证,主要运用于开放性的交易网络。

5、电子支付的立法建议

第五章《网络经济的监管和调控》

1、网络时代所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

1)信息污染:信息污染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信息垃圾与信息病毒。前者主要是泛指网络上的一切无用信息、失真信息、陈旧信息、污染信息等;而后者则是一种具有复制性、传播性和破坏性等特点的恶性电脑程序。2)信息侵权:由于信息网络的自由开放性,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发表作品,而在网上抄袭他人作品比现实世界更容易且难以被人发现。所以侵权现象愈演愈烈。3)信息渗透:是指发达国家利用其信息优势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其价值观念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进行政治渗透和价值观的推销,既方便又有效。

2、网络经济的政府管理原则

原则之一:电子商务真正有效的管理模式就是电子政务。原则之二:电子政务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合作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融合,而这种合作只有达到相当的层次与规模后,电子政务才是可操作的。原则之三:“避虚就实”原则。原则之四:电子商务应该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其中任何环节的中断或任何关系的破坏都将是对网络与电子商务的管理和发展十分不利的,保证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链条的完整性对于其管理十分必要,即网络时代的管理应是完整的。原则之五:网络时代的管理应是跨行业与地域的。原则之六: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风险分担机制,需要不同行业从不同的角度分担相应的风险,促进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也促进电子商务周边业务的拓展。原则之七:网络时代的管理应是信息共享的,并且,通过信息共享,可以使管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网络时代的市场自律应充分发挥网络交互性的特点,把非网络下单向的、信息获得不充分的商业行为通过交互性转化为信息充分共享、促进商家自律的模式。原则之八:网络与电子商务有其特殊的渠道和发展规律,相应的管理也应切实找到有效管理的切入点。原则之九: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的道路,即建立存在官方参与的电子商务认证,而这种办法在现阶段也许更具现实意义,并且目前的许多实际情况就是这样做的。原则之十:从某种角度看,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会是一场空前的国际合作,或者说,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对于国际合作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所以,既然是合作,没有规则和约定在先显然是无法操作的,而这一过程单靠企业自己是无法完成的,国家之间必须极大地加强这种合作的意识和合作的力度。

第六章《网络经济中的侵权与犯罪》

1、网络侵权的特点和类型

网络侵权的类型包括:1)侵犯人身权2)侵犯财产权3)侵犯知识产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技术性。(2)隐蔽性。(3)严重破坏性。(4)无形性。此外,网络侵权还具有国际性、表现多样性等特点。

2、计算机犯罪的含义和特点

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是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 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行为的总称。1)计算机犯罪在法律上主要有以下基本特点:(1)具有违法性,违反刑事法律性。这种非法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计

算机犯罪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其次,在计算机犯罪中,犯罪者必然超越了由法律或者权利人所授予的权利范围,也就是说计算犯罪的本身表现为越权操作。(2)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绝对不能构成犯罪。(3)具有应受制裁性,具有违法性的计算机犯罪,具有极其广泛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类特殊的犯罪形态,其中包含有许多具体的罪名,应当受到国家和法律的制裁。2)计算机犯罪与普通犯罪的不同特点:(1)智能性。(2)社会危害严重。(3)极强的隐蔽性。(4)作案时间短促,危害区域具有广泛性,具有国际化特征。(5)目的多样化。

第七章《网络经济的司法管辖权和证据规则》

1、电子证据的含义和特征

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或储存的以其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光记录物,这些记录物具有多种输出表现形式。它与其他证据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1)电子证据具有数字技术性,技术含量高,具有高度的科学技术性。

(2)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易被伪造、篡改。由于电子证据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储存。

(3)电子证据具有复合性、表现形式的多态性与丰富性。

(4)电子证据具有间接性。

三、重点习题

(一)选择题

1、网上肖像的使用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侵权问题也日渐突出,下列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

A未经本人同意,在网站上使用与发布信息内容无关的他人肖像。

B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在互联网上做广告,进行商业宣传。

C 使用参加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公共活动的人的肖像。

D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2、所谓网络广告,是指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应当管理和约束的网络广告行为包括():

A虚假广告B隐形广告C骚扰广告D医药广告

3、下列关于电子签名的描述正确的有():

A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

B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

C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

D是指能识别“作成者”的记录或符号

4、网络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可以分为()三大类:

A复制B演绎权C商号权D传播权E名誉权

5、网络时代所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包括():

A信息传递B信息爆炸C信息侵权D信息渗透E信息污染

6、作品数字化行为的法律性质为():

A是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B类似于翻译的演绎行为

C应当赋予专利的行为D是网络作品

参考答案:

1、AB2、ABC3、ABCD4、ABD5、CDE6、A

(二)名词解释

1、网络作品

2、电子证据

3、电子认证

(三)简答题

1、简述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

2、简述电子代理人的含义和法律性质。

3.简述网络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与传统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的不同特点。

4.简述电子签名的含义和法律效果。

(四)案例分析

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案

原告(被上诉人):张洁、张抗抗、刘震云、毕淑敏、王蒙、张承志

被告(上诉人):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王蒙等六作家的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黑骏马》、《北方的河》、《一地鸡毛》、《预约死亡》、《白婴粟》被被告从其他网站上载到被告网站“小说一族”栏目。作品有作者署名,作品内容完整,而被告的上述行为没有得到原告的许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而被告则认为我国法律对在网络上使用作品没有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要求:运用网络经济版权的相关内容分析案例中原告和被告的主张,并说明理由。

案例解析:支持原告的主张。理由为: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在法定期限内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公开使用他人的作品,都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对作品的表现形式、使用方式、传播手段等方面产生影响“一但这些影响并不能构成否认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数字化作品是将文字、数值、图象等表现形式的作品通过计算机转化成机器识别的二进制编码数字技术,这种转化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并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因此原作品著作权人在数字环境中对其作品依然享有著作权。本案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作品在网上传播,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五)论述题

1、试述网络中介服务者的民事责任。

2、试述网络经济的政府管理。

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201303学期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内容。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笔记。如果在复习中有疑难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提问。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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