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量计算方法_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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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东院教发〔2011〕17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东方学院专任中青年教师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处、办、中心、图书馆:

《黑龙江东方学院专任中青年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业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师

工作量

计算办法

通知

黑龙江东方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3月22日印发

打字:刘佳

校对:杨玉顺

共印50份 黑龙江东方学院专任中青年教师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调动专任中青年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落到实处,特制订《黑龙江东方学院专任中青年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如下:

一、教学工作量界定与教学工作量内容

教学工作量主要是指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而直接面向学生所做的各项工作的劳动付出量。教学工作量主要包括授课(备课、课堂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课程考核、过程教学管理等)教学工作量、指导实践教学(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工作量和兼职教学管理减免等。

二、教学工作量的计量单位及工作量定额

1.教学工作量用“标准学时”作为计量单位。教学工作量统一用标准学时计酬。以理论课授课为例,一个实际授课学时乘以若干调节系数等于标准学时工作量。每学期按17周计算,每周12标准学时,满工作量为204标准学时。教师完成的所有各项教学工作都折算成标准学时计付课酬。

2、完成每周8标准学时工作量的教师,可获得工资中的基础工资报酬,再完成每周4标准学时工作量的教师可获得满工作量报酬。完成每周12标准学时工作量以上的教师可获得超工作量报酬。超工作量计酬办法详见下文。

三、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一)授课教学工作量 包括备课、讲课、过程教学管理、答疑辅导、测验以及其它与课程教学直接相关的工作。

1.一般课程

工作量 = 执行学时 × K1 × K 2× K 3(标准学时)

式中:执行学时是指不包括实验学时在内的该课程实际授课学时,不能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

K1--课程类型系数,取值如下:

公共课(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课、公共外语教研部课

基础教研部课、计算机文化基础计算机应用

基础和外国语公共类课)K1 = 1.00 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外国语(非公共类)课 K1 = 1.20 体育课、公共选修课 K1 = 0.80 K 2--授课班额系数,取值如下:

0 < 人数 ≤ 40 K2 = 1.00 40 < 人数 ≤ 60 K2 = 1.10 60 < 人数 ≤ 80 K2 = 1.15 80 < 人数 ≤ 100 K2 = 1.20 100 < 人数 ≤ 120 K2 = 1.25 人数 > 120 K2 = 1.30 K 3--重复班系数,取值如下: 第一个班 K 3 = 1.00 第二个班 K 3 = 0.85 第三个班及其后班(公共外语课)K 3 = 0.80

第三个班及其后班(非公共外语课)K 3 = 0.7

5重复班课(指在一个学期,由同一位教师任教且课程名称相同、教学大纲和教案大体相同的多个教学班(含分组)称为重复班课)。体育课不乘重复班课系数。

双语教学课(指采用外语原版教材,用外语授课(不含外语类课程)内容达到50%上,且经学部审查和教务处批准)教学工作量,按非双语教学课标准的120%计算标准学时。

2.承担新生第一学期课程的按120%计算标准学时课酬。计算超工作量时仍按原标准学时计算。教学计划不满14周的新生第一学期课程按实际执行周工作量的标准学时计算。

3.习题课和辅导助课

习题课工作量 = 习题课执行学时× 0.7(标准学时)辅导助课必须随堂听课(不少于课程学时的80 %),课后辅导答疑(不少于每周一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工作量按所助课课程学时的30 %计算标准学时。辅导助课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工作量酌减。

4.批改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工作量 1)批改作业

工作量 = 批改份数 × K(标准学时)

K为作业系数:一般作业K = 0.020;大作业(艺术类作业、设计性作业、人文类作业K = 0.05)

按每授4课时批改一次作业(以实际批阅次数为准,但是不能超过规定的上限),一般作业每份3页(A4幅面)以上。

2)批改实验报告

工作量 = 批改份数 × 0.020(标准学时)

3)批改实习总结报告

工作量 = 批改份数 × 0.035(标准学时)

批改工作不认真,应批改而只有阅无批改者,工作量折半。5.课程考核工作量 1)命题工作量 = 套数 × 1.00(标准学时)

2)阅卷

工作量 = 份数 × 0.06(标准学时)

3)口试按相应笔试工作量标准的110%计算工作量。6.非正常补考单独命题考试工作量

非正常补考单独命题出卷每份试卷计二个标准学时,批阅试卷每份计0.06标准学时。

(二)指导实践教学工作量 1.课内实验(实训)课工作量

属于一般课程教学安排的课内实验(实训)课,包括备课、实验(实训)准备、讲课、指导、批改实验(实训)报告、考核,以及与之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实训)课按一个教学自然班进行授课,工作量计算如下:

工作量 = 执行学时 × 人数 / 35 × K 3(标准学时)

按教学自然班进行的实验(实训)课,上式中 K 3 = 1.00。少于35人的按35人计算。凡需要分组进行的实验(实训)课,必须经学部审查和教务处审批。分组后,第二及其后班(组)K 3 = 0.85。2.微机上机指导、写生指导、艺术课指导工作量

工作量 = 执行学时 × 人数 / 40 × K 3(标准学时)K 3按一般课程取值 3.指导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

指导课程设计包括选题、面授指导和成绩评定等教学内容,每位教师最多指导20人。要求教师每周至少面授指导5次,每次不少于3学时。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包括选题、面授指导、批改设计(论文)和评定成绩。原则上,每位教师指导10人,不超过12人,确有需要超出的,超出部分(上限12人)工作量减半。要求指导教师平均每周至少面授指导一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计算办法如下:

指导课程设计

工作量 = 0.8 × 执行周数 × 指导人数(标准学时)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工作量 = 0.5 × 执行周数 × 指导人数(标准学时)4.毕业设计(论文)评阅工作量

评阅1篇毕业论文计1个标准学时,评阅1篇毕业设计计1.2个标准学时,每位教师评阅不超过10篇。

5.指导实习工作量

包括制定实习计划、联系实习场所、面授指导、批改实习报告、评定成绩和学生管理等内容。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每个班安排一位指导教师,在外地指导实习的教师享受相应出差补助。指导实习的教师应兼做实习带队等学生管理工作,不再单独安排专门实习带队教师。要求指导实习的教师每周到现场指导时间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3学时。原则上,每位教师指导不超过二个班(不超过90人)。指导一个班(不超过40人)学生一周,计12个标准学时,计算公式如下:

工作量 = 12 × K × 执行周数(标准学时)式中K人数系数,取值如下:

0 < 人数 ≤ 40 K = 1.00 40 < 人数 ≤ 60 K = 1.10 60 < 人数 ≤ 80 K = 1.15 80 < 人数 ≤ 120 K = 1.20

(三)减免工作量

1.专任中青年教师兼任教研室教学管理工作实行兼职标准学时减免:教研室教学秘书每学期减免40个标准学时,教研室主任助理和教研室副主任每学期减免45个标准学时,教研部主任助理每学期减免68个标准学时。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兼职教学管理人员,减免工作量酌减。

2.兼职实验员(须经学部根据实验室建设需要提出申请、实验中心、人事处和教务处审核认定)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每学期每人可平均减免20个标准学时。由学院根据实验室数量及实验任务,核定人数,将标准学时数统一拨给学部,由学部分配给个人。学部可根据每个人的工作情况适当调整,每人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制。按学院规定的标准,已经配足实验技术人员的单位,不再享受此项减免。

3.试用期或见习期满担任助教工作期间,教学工作量计算如下:

工作量 = 60-(K-1)× 15(标准学时)

K为助教年限,本科最高值为4,硕士研究生为2。这部分减免工作量不计入超工作量部分。在职和定向研究生在修读期间不享受此项减免。

4.在职和定向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修读学位期间内每学期减免102个标准学时工作量。这部分补贴工作量不计入超工作量部分。

(四)超工作量计酬办法

1.教师完成周8标准学时基础教学工作量后,超出部分分段计酬:完成8<周标准学时 ≤12工作量部分,按岗位学时标准计酬;完成12<周标准学时 ≤18工作量部分,按超学时工资标准计酬;超出周18标准学时工作量部分不计酬。

2.从专任中青年教师岗位聘任的学部教学副主任或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的学部主任助理,可承担最多不超过每周6个标准学时的教学工作量,其中:4个标准学时的教学工作量,执行中青年教师超学时工资标准,其余教学工作量不计报酬。

四、教学工作量说明

1.专任中青年教师一学期担任主讲课程(讲师及以上)或辅导课程(助教)的门数原则上不超过两门。工作量不饱满的和每门课程课时数偏少且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本人申请,学部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讲第三门课。学院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开出充分体现基础理论够用,专业应用能力为重思想的新型课程。

2.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专任中青年教师讲课,尽可能安排专任中青年教师跨学部跨专业讲课,充分发挥学院自有教师资源,促进专任中青年教师加速成长提高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优化。

3.体育教研部群体活动工作量(含运动队训练、裁判、军训、指导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学生体育达标测试、运动会准备等),不计入有酬教学工作量。每学期由学院按在校生每生1.5元的经费拨给体育教研部,由体育教研部根据任务统一分配。

4.教师工作量计算,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执行,不准随意增减学时,教研室和学部领导要严格审查,严禁弄虚作假。发现弄虚作假者,要扣回虚假课酬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责任。

5.本《办法》未能涵盖的特殊情况和新出现情况的工作量计算问题,教务处将会同人事处特殊处理。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届时原办法废止。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黑龙江东方学院专任中青年教师工资发放办法(试行)附件:

黑龙江东方学院专任中青年教师工资发放办法(试行)

根据《黑龙江东方学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黑东院人发[2010]112号)规定,专任中青年教师教学工作量报酬按三部分分别统计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一、专任中青年教师工资结构

基础学时工资+岗位学时工资+超学时工资+校龄工资+学院津贴

二、基础学时工资

专任中青年教师额定教学工作量为周12标准学时(每学期204标准学时),其中,周8标准学时为基础学时工作量。完成小于或等于周8标准学时(每学期完成≤136标准学时)教学工作量,只发放基础学时工资。

三、岗位学时工资

1.完成周8<标准学时≤周12(每学期完成136<标准学时≤204)教学工作量,为岗位学时工作量,岗位学时工资标准:教授75元,副教授70元,讲师65元,助教55元。

2.完成周8<标准学时≤周12教学工作量,发放基础学时工资+实际完成的岗位学时工资+校龄工资+学院津贴等。

四、超学时工资

1.完成周12<标准学时≤周18(每学期完成204<标准学时≤306)教学工作量,为超学时工作量。超学时工作量报酬按如下标准执行:教授37.5元,副教授35元,讲师32.5元,助教27.5元。

2.超学时工作量上限为周6标准学时(每学期≤102标准学时)。

五、教学工作量的结算

1.教学工作量按月结算,以每月的15日前后为统计结点,每月最多统计四周教学工作量。2.完成周8<标准学时≤周12教学工作量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发岗位学时工资;教学工作量超过周12标准学时以上部分,一律结转下个月统计,以此类推至本学期末,累计计发超学时工作量报酬;教学工作量<周8标准学时的,一律由下个月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补齐,以此类推至本学期末,若累计完成的教学工作量≤136标准学时,应按规定退回提前预支的除岗位基础工资以外其他工资。

3.各学部(教研部)教学秘书,要认真如实填报教师教学工作量登记表及基础学时、岗位学时、超学时工资表。各学部(教研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认真审核签字并于每月的20日前报送教务处。

六、试用期、见习期教师报酬

新聘教师试用期或硕士毕业研究生教师试用期或本科毕业生教师见习期,在试用期或见习期内,按《黑龙江东方学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黑东院人发[2010]112号)文件中附件7标准执行。即执行岗位基础工资或毕业生初期基础工资+学位津贴。

七、产假、婚假、丧假、病假

1.专任中青年教师,产假、婚假、丧假、病假(一个月以内)期间,其岗位学时工资,按实际发生计发,其他工资照发。

2.非教师岗位的其他人员,产假、病假(满一个月)期间,停发岗位工资。

3.专任中青年教职员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只发岗位基础工资,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

八、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黑龙江东方学院专任中青年教师课时费发放办法”同时废止。“黑龙江东方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黑东院人发[2009]3号),关于产假、病假待遇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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