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_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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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皖府法[2008]4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答复如下:

请示中反映的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

(皖府法[2008]46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六安市法制办公室就一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来文请示,该案件基本情况:李某系六安市城区某公司职工,未婚。2007年6月18日晚,李某上夜班,6月19日凌晨3点多钟下班。李某下班后,先回单位为其安排的宿舍,因其6月19日白班轮休,单位又口头通知端午节放假半日,遂驾驶摩托车回六安市舒城县南岗镇父母家中(即李某户籍所在地)。19日凌晨4点多钟,在路途中,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小货车相撞,李某受重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全责。2007年12月,李某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3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李某系下班途中遭受车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李某属于工伤。李某就职的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李某已回到单位为其安排的宿舍,其下班行为已经完成,下班后再回父母家,途中受到的伤害不应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在案件复议审理中,六安市政府法制办就李某遭受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下班途中、其伤害能否认定工伤向我办请示,针对请示事项,我们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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