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工作与公安工作的复杂性[小编推荐]_监狱民警工作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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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我国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其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行政权,同时担负着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的任务,又是国家司法机关之一。因此公安机关性质的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这是与一般国家机关不同的地方。而公安机关职责范围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外还涉及到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监管公共信息网络等众多领域。其职责范围之广,触及社会领域之多也是其他行政机关所无法比拟的。正是因为公安机关性质的双重性和职责范围的广泛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很多方面成为国家权力的象征。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能否正确履行职责事关政府形象。而当代我国所处的世情、国情又决定了公安机关必须进行重大改革,才能应适复杂社会形势的需要。
一、复杂的国内形势
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国民经济保持了较快的经济增长趋势,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特别是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合理使社会财富集中于少数群体手中造成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中国权威部门的报告显示0.4%的人掌握了社会70%的财富,基尼系数已超过了联合国确定0.4的警戒线)。一方面社会群体对财富的过于集中普遍存在“仇富”心理,另一方面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日益明显,矛盾冲突加大,很多矛盾集中体现在经济利益上,这些因素的存在极不利于社会稳定。如何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平稳过渡,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验。而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的主要力量在应对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上,如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将成为公安工作的主旨任务和目标。而公安工作要适应新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权力的寻租与滥用
市场经济打破了计划经济结构后改变了社会模式,在全社会形成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发展经济为要务的共识后。物质财富一跃成为社会主题和人们竞相追求的目标,而财富分配方式由政府主导变为市场主导后,财富的流动便充满了不确定性和非均衡性。高投入、高风险意味着较高的财富收入,而公务员这支需要依靠领取国家薪金生活的群体,在国家尚未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前提下,是无法获得高收入回报的。但是公务员群体掌握着另一种社会资源—国家权力。国家权力虽不能直接创造财富却能为社会财富的产生和运营提供帮助、支持和保护,因而成为众多资本运营者争取拉拢的对象。而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亟待利用权力寻租,作为社会秩序仲裁者的国家机关撇开中间人的身份寻求与资本结合造成后果是对社会秩序的重大破坏,产生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非公平、有序竞争和权力腐败。而掌握着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司法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无疑会成为众多资本运营者青睐的对象,即使我们主动示好,找上门的“媳妇”,怕也难以挡驾。近几年来从公安部的高官到基层所队的民警拜倒在资本石榴裙下的人员已不在少数,民警将国家权服务于资本掌控者,部分人员为攫取个人利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甚至达到唯利是图的地步。更有甚者部分人员放弃职守直接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成为不法资本的“马仔”和“守门人”。权力的滥用和异化,严重腐蚀了社会秩序。
三、权力背后的经济利益
无论是国美的“黄光裕”案,重庆的“文强”涉黑案件,还是上级机关和新闻媒体查访和报导出的治安管理中“钓鱼”案件。我们都不难发现事件背后隐含的各种经济利益。为了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执法者知法犯法,乃至频频以身试法,成了执法的顽症和痼疾。权力执行者被经济利益异化,导致了国家权力的扭曲,经济利益似乎成为元凶首恶,有人将此归结于市场经济改革的失败。但是我想无论站在哪个角度考虑,经济利益都不是原罪。我们生活在市场经济社会需要同周围的各种经济关系发生关系,个人离开周围的经济关系,无疑等于隔离于现实社会。而发生经济关系的前提是个人必须获得必要的经济利益才能进行经济交换,因此经济利益的获取是现代人或社会人生存的基础,任何人都无法回避。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社会主体追求利益并没有错,正是主体追求利益才促使社会不断进步,延伸出的复杂社会关系让我们的生活高效、便捷、丰富。错的个别人是追求利益的方式和原则发生了错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行政执法者获取经济利益必须符合“法律之道”、“职业之道”。因此如何让执法者守道,才是症结所在。我想除了在思想上进行价值观、金钱观的教育外,更主要的是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使执法者不敢为、不愿为,在现代法治社会有力的监督机制的确立,必须以有效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四、刚性十足的部门规章
2010年6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根据不同钟特点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众方面多。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和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
《纪律条令》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并充分体现出惩诫性条令的特点:
(一)明确了单位违法违纪的责任追究
单位违法违纪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因单位违法违纪受益主体为单位,体现为由单位意志决定,在无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很难确定责任主体。而《纪律条令》直接将责任主体确定为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这样不仅解决了行政问责中,单位问题无人负责的现象,而且将责任主体确定为“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避免了笼统的领导责任,确立了单位领导以下人员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体现出了“谁行为,谁负责”的问责原则和法治精神。
(二)将“五条禁令”的内容融入其中
2003年2月1日施行的“五条禁令”是公安部针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存在的枪、酒、车、赌四个方面突出问题,制定的禁止性条令。《纪律条令》在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分别就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工作时间饮酒、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车,参与赌博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分幅度。《纪律条令》保持了禁令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增加了执行可操作性,是对“五条禁令”的完善和丰富,尤其是以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大大提高了“五条禁令”的权威和执行效力。
(三)针对危害严重的行为设置了高压线
《纪律条令》第七条、十五条将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的五种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一种情形,实行了“零容忍”,做出了直接给以开除处分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条令刚性的特点和公安部门从严治警的毅力和决心,成为公安执法人员头上悬着的高压线,让我们内心始终保持一份清醒,绝不敢越雷池半步,否则一旦触动没有任何余地可回旋,其违法成后果之严重是无法进行成本核算的。
(四)扩大了适用对象
《纪律条令》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这样就拓宽了《纪律条令》适用的范围。
(五)监督体制的创新
新颁布的《纪律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同级监督不力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制定和实施《条令》有哪些意义?
答:制定和实施《条令》的意义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公安民警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令》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且是解决一些地方在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与软的问题,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三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条令》的出台,填补了公安机关纪律建设方面的空白。《条令》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与《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相配套,既体现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又为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提供了纪律保障。四是适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条令》的出台,无疑是对公安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丰富和完善。同时,随着《条令》的贯彻落实,广大民警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将会不断增强,防范功能也会逐渐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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