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宅基地登记发证条件程序_农村宅基地登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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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三政办发〔2014〕131号

关于印发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关于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为开展农村确权赋权工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必要前提;是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创新农村宅基地制度,规范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的迫切需要。近几年,由于历史原因,农房违法建房多、权源资料缺、争议调处难以及农民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我县的农村宅基确权登记发证率与省市要求和宅基地权益保障需求仍有一定的距离,各乡镇(街道)、村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工作计划,按照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实际情况,力争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在2015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二、因地制宜,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

各乡镇(街道)要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14]73号和浙土资办[2014]93号文件精神,按照“一户一宅、符合建房条件”的前提下,严格宅基地认定标准,妥善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直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若已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总登记时错登、漏登且未扩建、翻建的农村宅基地,经所在村、乡镇(街道)同意并公示,可按实际使用面积重新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4.属政府确定地质灾害防治、下山脱贫或海岛迁移范围的农村村民,通过跨村购买、获赠等方式取得本县域范围内的合法住房,且原所在地无房或原宅基地落实处理政策后符合建房条件的,报请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备案,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土地登记簿、表册、证书注记相关信息。

5.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服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合法住房,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土地登记簿、表册、证书注记相关信息。

6.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自愿利用合法住房进行调剂,调剂双方符合建房条件,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当地规定用地限额的,报经当地乡镇(街道)备案,按调剂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7.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政府拆迁集中安置形成的套式住宅,经依法批准的,可凭相关批准文件,按建筑物实际占地的共用分摊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自发形成的联建住宅,经建设规划部门同意,按共用分摊方式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联建形成建房户多套套式住宅,其合计实际共用分摊面积未突破当地规定限额的,可视为“一户一宅”。

8.农村村民符合分户条件,申请变更宅基地使用权的,凭分户证明资料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历史上因继承已实际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凭继承公证书或人民调解协议书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

符合上述直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农村村民,在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前,应取得村集体

经济组织同意和公示无异议的证明。

(二)经处理(处罚)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情形

乡镇(街道)可以对照下列情形,在宅基地权利人自愿的前提下,分别予以处理(罚)。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若至今未处理的,可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经乡镇(街道)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分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理(罚):

(1)已经政府或相关部门处理的,不再处理(罚),凭处理依据或相关凭证直接补办审批手续;

(2)未经政府或相关部门处理的,按照规定标准处理后,按土地使用现状补办审批手续;

(3)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的宅基地,应由建房户自行组织拆除。确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拆除协议,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批准部分可以先确权登记,并在登记栏中说明。

3.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4日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按照省、市规定要求处理,处理标准按国土部门规定执行。

4.上述经处理后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城乡规划或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予以补办规划许可手续。但下列情形可不予办理规划许可:

(1)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个人建房,超出规划许可的建设面积、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2)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以及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的;

(3)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个人建房。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

5.宅基地未批部分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范围,且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

零星农村宅基地,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使用规划预留指标,纳入台账管理后,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时予以落实。

6.农村村民因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经自愿拆除、调剂或分户等合法方式处置多余宅基地后,可重新认定农村村民的建房条件。

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独立分户: 1.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村民。

2.已到晚育年龄的子女(女23周岁,男25周岁)。3.其他规定确需分户的村民。

(三)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宅基地。2.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3.不符合分户条件而擅自分户的宅基地。

4.未经批准,且占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地、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宅基地。5.农村村民未经审批形成“一户多宅”的宅基地。6.农村村民批准新建住房,至今没有拆除的宅基地。

7.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未经处置、补办的宅基地。8.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宅基地。

三、规范流程,切实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乡镇、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2015年实行宅基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切实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

(一)工作内容。

全县未经确权登记的所有宅基地,依据省、市和本意见的规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权属纠纷,推进全县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

(二)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

以村为单位全面调查未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汇总至乡镇(街道)。完成数字地籍的区域,可以利用数字地籍调查成果与已登记发证成果的比照,村级核对的方式进行。调查结果以《三门县农村宅基地未确权登记情况调查表》形式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核实。

针对村上报的未确权登记宅基地情况,乡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逐一核实并公示。3.处理(罚)、审批。

依据省、市、县规定,结合核实的建房时间、面积等,对符合补办审批手续的宅基地,进行处理(罚),并由乡镇(街道)补办用地手续。

4.申请确权。

凭乡镇处理的意见及批准文件,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报县人民政府确权登记。

(三)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相互沟通,以有利推进农村确权登记工作,保障权利人用益物权为落脚点,采取相应简化程序,在权利人自愿原则下,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2.国土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和相关处理程序的跟进,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字地籍调查等成果,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宅基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同时,国土部门要制定相关处理(处罚)标准,可采用简化程序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3.规划部门在符合城乡规划或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予以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4.公证部门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按件收取成本费用,每宗地收费300元。

四、强化领导,确保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委、县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农办、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排出推进时间表,为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保障经费落实。

按照2013年、2014年中发1号文件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三)严格规范操作。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地要坚持政策导向,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在核实历史遗留违法宅基地建设时点中,依据违法建筑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公示反馈等情况综合确定。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确认的,应不予登记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营造良好氛围。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采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意义、政策,广泛发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广大农民财产权的保护意识,鼓励广大群众主动提出宅基地确权登记申请。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深入农村,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上门服务,引导农民主动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实现宅基地使用权能发则发、应发尽发。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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