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本科预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_甘肃政法学院学生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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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本科预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甘政院发[2004]182号)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两周而未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期缴纳学费者准予注册,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不予注册。如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该生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并且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新生报到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到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学科下一届预科班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并亲自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不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生退学、结业时,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学生证、借书证等交回。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大学预科中,基础汉语、英语、数学三科为主科,其它为副科,各门课程按平时成绩30%和期末成绩70%计算学期成绩。其中:基础汉语、英语、阅读与写作、体育、法学概论按第一学期占40%,第二学期占60%进行计算该科学年总评成绩。学生平时欠交某门课程作业累计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七条对学生操行的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为准,按照〈〈甘肃政法学院关于在学生中实行全面考核、分步淘汰的办法〉〉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满6分为及格,8分为良好,9分为优秀。
第八条如果在考试期间,因病住院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须由本人于考试前书面提出缓考申请,并交付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在下学期的补考时间参加该课程的补考,不作补考论,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九条必须严格考试纪律,凡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者。
(二)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的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因故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文件和成绩表,因病休学者须持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一年者,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第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批准后,按通知规定日期返校注册。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学科的下一届预科班学习。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二)经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过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或专门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性病等
疾病者;
(四)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经学校动员无效者;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本人有正当理由申请退学者;
(七)按照本办法其它条文的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退学,须由办公室提出,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教务处复查,及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二)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后,必须在两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三)已经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考勤与奖惩
第十七条考勤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二)任课教师负责学生的考勤工作,及时将学生的考勤情况报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汇总缺课情况,报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第二十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
(四)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社会调查和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
第十八条学生请病假要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须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向办公室领取《学生请假申请表》,填写清楚后,按如下规定办理,然后送办公室登记。
(一)请假二小时以内由任课教师或学生班长批准; 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级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班级辅导员审核,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备案。
(三)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查同意后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两周以上者由学生处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四)凡需续假者,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由学校教务处批准。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和续假,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九条奖励
(一)在学期间,没有迟到、旷课、早退、请假,遵纪守法、刻苦学习、讲究公德、热爱集体、乐于助人者,学年结束时可以参加文明学生的评选。文明学生评选的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5%。
(二)具备文明学生条件,并且各科成绩优秀者,可以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优秀学生评选的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
第二十条处分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六种: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一)对旷课学生,给予以下处分: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者,由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为11至20学时者,由所在二级学院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为21至30学时者,由所在二级学院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为31至40学时者,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经学校教务处批准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41至50学时者,经学校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作退学处理。
(二)累计两次警告处分作一次严重警告处分计;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作一次记过处分计;累计两次记过处分作退学处理。
(三)学年下学期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为半年,半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留校察看而降为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生,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国家宪法及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窃行为而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六)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学校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对受处分后表现良好,有明显进步的学生,视其情况,肯定成绩或取消处分。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结业
第二十四条大学预科生的结业条件为结业考试不及格门数不得超过2门(其中主科不及格数不能超过1门),操行评定及格以上(含及格)。如学生考试成绩有2门以上不及格或主科1门以上不及格,或者操行评定不及格者,不能结业。
第二十五条不能结业者不发任何证明,限期办理离校手续。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二○○四年九月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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