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_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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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咸阳市合疗办《关于对省卫生厅紧急通知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要求,特对《永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为主,兼顾门诊慢性病补偿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

1、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

2、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并以县为单位统筹;

4、保障农民健康,重点抵御大病风险,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大病统筹基金与门诊统筹基金相结合;

6、基金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结余;

7、坚持“公平、公开、服务、受益” 的运行原则,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拟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2、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仲裁;

4、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

5、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负责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其职责是:

1、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确认;

2、负责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医药费用的审 核、结算和补偿;

3、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的核发;

4、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5、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6、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预决算;

7、负责完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2、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3、监督检查卫生服务质量和费用情况;

4、监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的就医行为;

5、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实施方案、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

6、利用公示、举报、投诉等形式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开展一次满意度调查;对群众反映不满意的医疗机构建议管委会对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医疗机构建议管委会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四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财政和各乡镇政府共同负责筹集。县财政负责落实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配套资金。乡镇政府负责收缴辖区内农民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第十二条 农民个人缴纳部分以户为单位每年一次缴清,下一年度的资金必须在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前缴清。

第十三条 “五保户、特困户”应缴纳的个人费用,由县民政局认定,通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并一次按标准将缴纳金额划拨财政专户。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相结合的办法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比例为

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2010版)》;

2、非单病种,根据花费总额按比例补偿。

(1)县医院起付线为200元/人次;县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80元/人次。起付线以上,纳入可补偿范围的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①一级医院为75%;②二级医院为65%。

(2)市级定点医院起报点为:三级医院3500元/人次,二级医院为2500元/人次;省级定点医院起报点为:三级医院5000元/人次,二级医院为3500元/人次。纳入可补偿范围的费用不满起报点的,参合患者全部自付,新农合不予补偿;纳入可补偿范围的费用达到起报点及以上者,按以下比例补偿:①市级定点医院为50%;②省级定点医院为40%。

起报点费用为一所定点医院连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院间费用不能累计。

小儿科(14周岁及以下)患者,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起报点按同级医院起报点费用的60%执行。

3、住院前门诊费用

(1)在同一定点医院(不包括乡镇卫生院)门诊诊断检查并连续住院治疗的患者,其门诊检查费用纳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属单病种管理的病例,门诊检查费用按35%予以补偿。

(2)住院期间,因本院不具备条件,经本医院同意在其它医院产生的诊断性检查费用列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

4、新生儿费用补偿: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

性病列入门诊统筹补偿。

1、特殊慢病病种:(1)特殊慢性病Ι类:

⑴尿毒症三期肾透析;⑵恶性肿瘤放、化疗;⑶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⑷白血病。

(2)特殊慢病Ⅱ类:

⑴心脑血管疾病康复期;⑵糖尿病伴并发症;⑶精神病;⑷乙肝;⑸乳腺增生;⑹慢性肾炎;⑺癫痫;⑻肝硬化;⑼类风湿性关节炎;⑽原发性高血压(Ⅲ期以上);⑾消化道溃疡;⑿脑瘫;⒀再生障碍性贫血。

2、认定程序:

特殊慢病按下列程序认定并参与补偿。

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卫生院出具诊断证明→县医院慢病科确诊→县合疗办认定→乡、村两级公示→参与补偿。

3、补偿办法:

特殊慢病实行“年度凭票按比例补偿”办法进行补偿。每年按检查、药品(或放疗、透析)费用的40%予以补偿,特殊慢病Ι类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4000元,特殊慢病Ⅱ类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1000元。

参合农民同年度特殊慢病非住院按比例补助后,因同一病种住院后计算补偿时扣除已享受的非住院按比例补助。同年度住院补偿和特殊慢病非住院按比例补偿后合计不得突破年封顶线。

定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后住院,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和诊疗常规确定。

第二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后,有自由选择定点医院的权利。在县境内原则上采取自愿、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因病情需要转往县以上定点医院诊疗的患者,不需要任何转诊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外出打工或急诊在外地需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诊断证明、医院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清单、打工单位证明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按规定审核后方可补偿,在指定地点领取补助。补偿比例参照所住医院等级,按低于省内同级定点医院补偿水平10%的比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制度,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细则另行制订。各定点医院要从严掌握适应症,杜绝乱开单。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不低于等级医院标准(常规X线片及CR片阳性率≥50%;CT片阳性率≥70%;MRI阳性率≥80%)。二级医院平均每天每床费用不高于180元,平均住院日不超过10天;一级甲等医院平均每天每床费用不高于90元,平均住院日不超过8天;一级乙等医院平均每天每床费用不高于80元,平均住院日不超过7天。病人出院时带药一般不超过7天用量,慢性病最多不超过10天用量。药品费用、大型设备检查阳

1殊病种除外);

6、除特殊情况外同一病种住院间隔未达到两周的再次住院费用;

7、输血费(住院手术及抢救用血除外)、专家点名费、优质加价费(如医疗机构开设的特诊及优质优价病房)、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住院陪人(护)费、电话费、取暖费、空调费、损害公物赔偿费,就医交通费(含救护车接送费用)、新生儿费用中的生活和与生活相关的费用等;

8、各种预防、保健、体检、健美、美容(含口腔美容)、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项目及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

9、安臵、使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诊疗器械和理疗器具、磁疗用品、家庭自备的各种诊治材料和器具的费用;

10、安臵和使用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眼科的验光费及镜片检测费,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的费用;

11、各类医疗鉴定费(含医疗事故鉴定费)、医疗咨询费、健康教育费、健康档案费、康复功能评定、运行疗法及功能训练费,不孕不育及计划生育手术费,产后恢复期体疗费,非疾病治疗需要的高压氧仓费;

12、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组织源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13、尸体整容费、尸体存放费、离体残肢处理(包括死婴处

3者先行垫付,出院后在三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审核报销,在指定地点领取补偿。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程序、范围等必须公开、公正、透明,实行公示制度,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优质服务。

第三十一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补偿所必须的材料:

1、合作医疗证和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2、住院诊断证明原件。

3、在县境内住院治疗的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历原件(经办机构审查后退回),在县境外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4、住院医药费用的正式票据及费用清单。

5、外出打工农民需提供打工单位证明,急诊入院的需提供急诊入院诊断证明。

第三十二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应付医疗费用总额的90%,其余10%留待年终考核后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标准在签订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 二次补偿:

1、原则 新农合统筹基金年度内结余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年度结余大于25%时,进行二次补偿或健康体检工作。补偿对象为获得住院补助尚未达到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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