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钦州学院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_钦州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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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学院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

(钦学院发〔2009〕131号附件22009年12月2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班主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并更好地发挥班主任的作用,加强班级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规章的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班主任是指直接负责学生教学班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系负责人、专任教师担任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担任的班主任,学院领导及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班主任,以及学生干部担任的助理班主任。

第三条班主任是我院学生工作的基层工作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和主要力量,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四条具备条件的人员应积极担任班主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班主任的人员,不能晋升职称、职务。在同等条件下,担任过班主任的人员优先获得评聘高校教师职务资格。

第五条班主任在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委员会、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共同管理、指导下,由所在系直接管理、指导。学生工作部门发挥协调、指导作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班主任的基本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所在系的工作安排,结合本班的特点,制定学生工作计划和教育活动方案,作好年度或学期工作总结。

(二)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

1.组织、引导学生学习政治理论。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形势政策教育,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社会主义信念。

2.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进行公民道德、文明礼貌、诚实守信教育,进行民主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遵守校纪校规教育。

3.在专业思想、学习态度、优良学风、学习方法以及成才方面给予学生充分的引导、指导,注意与任课教师、本系的联系,配合做好教育、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的有关工作。

4.做好学生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劳动工作、社会实践、教育(专业)实习、考核考试、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离校等方面的思想教育、引导工作。

5.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进步,做好学生其他方面的教育、引导工作。

(三)指导班集体建设,积极创建先进班集体。配合做好学生党组织、团组织、社团工作,努力培养积极分子,充分指导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发挥学生组织、机构及学生干部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及成功成才中的作用。

(四)抓好学生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

1.组织学生学习和贯彻执行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促使学生遵守校纪校规,纠正学生的不良倾向,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教学、工作、生活的良好秩序。

2.深入学生,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信息,分析、研究学生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3.做好学生纪律、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关心学生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及时做好谈心、个别教育、救助工作,维护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安全稳定。

4.及时将学生的基本情况、重要情况情况反馈给本系。对重要信息、敏感信息、突发事件,要在规定期限内上报,不得漏报或瞒报。

(五)指导学生开展健康、文明、向上的文娱体育活动及其他有益的活动,活跃学生的生活,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优良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培养学生的优势和特长,促进学生成才。

(六)做好学生思想品德鉴定和评优表彰工作。

(七)做好学生资助、帮扶工作:

1.指导学生开展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学生维护自己的安全和正当权益。

2.组织、指导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展国家(政府)、社会奖学金、助学金的评选工作,指导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助学贷款工作。

(八)认真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创业教育、就业推荐、就业管理工作,以及毕业鉴定和毕业生文明离校等工作。

(九)完成学院和本系分配的其他相关工作。

学生助理班主任的职责参照以上职责执行。

第三章选用

第七条每个班均配备一名班主任;在特殊情况下,经学院批准,可为有关班配备一名助理班主任。

第八条班主任应具备良好的条件:

(一)思想和政治素质好。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优良的法纪观念。

(二)道德品质好。具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能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关系,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敬业爱岗,乐于奉献。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乐于从事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不计得失的精神。

(四)比较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开展工作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工作认真、积极,自觉性比较高,作风深入扎实,组织纪律观念强,严于律己,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学生助理班主任参照以上条件执行。

第九条班主任主要从教师中选配;符合条件的,也可从党政部门或者其他岗位的人员中选配。应届毕业生担任班主任的,应给予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班主任选配工作由各系负责,选配后抄送学生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现象的,不能担任班主任。

(一)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的;

(三)不执行上级的决议和决定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对学生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学生;

(七)滥用职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

(八)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十)工作水平低下的;

(十一)上一轮班主任工作考评不合格的。

第四章待遇

第十二条按学院的津贴方案,班主任获得津贴;助理班主任由学院按月发给适当的补助。

第十三条除了正常的班主任津贴外,按一定的标准发放班主任工作电话费补助。第十四条学年班主任考评获优秀等次的,按月增加适当津贴,津贴期为相应学年;在优秀班主任评选活动中评为优秀班主任的,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考评

第十五条班主任的考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民主原则,采取个人自评、领导与群众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班主任工作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主要由系负责考评;各系将考评结果送交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班主任工作的考评,按工作基本职责、具体内容,实行量化考评,重点考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效果,并奖优罚差。完成基本工作,满分100分;成绩显著、工作出色的给予加分;工作失误、效果差的给予扣分;三方面综合得分为最后考评得分。

第十八条班主任完成基本工作任务,考评满分100分。

(一)工作计划中有学生工作内容或者专题计划;班级管理有工作制度、做法;认真执行所制订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满分4分,每缺一个方面扣1.3分。

(二)班委会、团支部等学生机构、组织健全,并分别配备学生干部。满分4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三)每个宿舍都要选配舍长。满分3分,每缺一名舍长扣1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四)每个学期专门召开不少于3次的班级学生干部会议,研究、指导工作,并有记录。满分4分,不足2次本项不得分。

(五)经常检查、了解学生干部工作的情况和效果,并有记录;认真指导班干部开展工作并有记录;班干部工作开展良好并取得较好效果。满分4分,每缺一方面扣1.3分。

(六)通过具体的形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思想教育、学风教育、文明礼貌教育、道德品质教育、诚实守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每学期班级学生集体教育活动不少于3次并有记录。得分3~9分,不足2次本项不得分。

(七)组织学生学习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学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得分1~5分。

(八)安全工作常抓不懈,教育到位,措施落实,维护学生生命、财产的安全。每个学期对全班学生的综合安全教育活动和针对性安全教育活动合计不少于2次并有记录。得分1~6分,少于2次本项不得分。

(九)对学生进行稳定教育,工作切实、有效;出现问题时,及时做好学生思想情绪的疏导工作,避免事情复杂化、扩大化,维护班级的稳定。得分1~4分。

(十)每周组织、指导召开1次班会,并作好记录。满分5分,每缺一次扣0.5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十一)每周深入学生宿舍一次,了解学生的生活、心理、清洁、内务、纪律、安全情况,作好记录,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指导宿舍做好工作。满分6分,每缺一次扣0.5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十二)每学期跟随学生升旗、出操不少于3次。满分4分,少于3次本项不得分。

(十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检查本班学生的早上、中午起床情况和出操(晨练)情况,做好记录,并采取措施予以教育、管理,效果良好。得分1~4分。

(十四)督促、指导学生搞好教室的清洁、内务工作。得分1~4分。

(十五)采取措施,督促、指导学生搞好专业学习,提高素质和能力。得分2~4分。(十六)针对学习态度差、成绩差、纪律观念差、男女交往不文明及有其他不良表现的学生,做好教育转变工作。得分2~5分。

(十七)认真、及时教育和处理违纪学生或者配合查处违纪学生。得分1~4分。

(十八)督促、指导搞好“文明宿舍”、“文明教室”、“先进班级”建设。得分1~4分。(十九)善于培养、发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并给予宣传、表彰,发挥榜样的带头作用。得分1~3分。

(二十)认真做好学生的操行评定、评优工作,做好学生资助帮扶工作及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得分2~4分。

(二十一)每个学期组织、指导开展2~3项(次)有益的课外活动,培养、提高学生的素质、能力、修养。得分1~4分,不足2项(次)本项不得分。

(二十二)配合系(部门)、学院做好其他必要的学生工作。得分1~3分。

(二十三)积极向系或有关部门提交学生工作情况材料,向系反映、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得分1~3分。

第十九条班主任工作成绩显著,有特色,有创造性,给予加分。加分最高限额为50分。

(一)学生不发生群体性思想问题,加5分;学生不发生个体性严重思想问题,加8分。

(二)学生无违纪现象,加10分;无严重违纪现象(受警告以上处分),加3分。

(三)不发生责任内一般性学生安全问题,加8分。

(四)在全校性评比中,学生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最佳宿舍”,每间次分别加5分、3分;教室被评为“文明教室”,每间次加8分;班集体被评为校、自治区、国家级“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分别加10分、20分、30分。

(五)学生参加学院、市、自治区、全国重要活动,取得好成绩,给予加分。

1.集体项目。一至三等奖或前三名:校级每项次加7分、6分、5分,市级每项次加9分、8分、7分,区级每项次加15分、12分、10分,国家级每项次加25分、22分、19分。不评奖的:校级、市级每项次分别加6分、8分,区级、国家级每项次分别加12分、22分。

2.个人项目。一至三等奖:校级每项次加5分、4分、3分,市级每项次加7分、6分、5分,区级每项次加10分、9分、8分,国家级每项次加15分、13分、11分;如为前六名,则参照此办法加分。不评奖的:校级、市级每项次分别加4分、6分,区级、国家级每项次分别加9分、13分。

(六)升旗、早操(晨练)出勤率学年总计达到93%以上的班,加8分。

(七)超额、出色完成学院下达的任务,每次3~6分。

(八)工作开展有特色、有创造性(要专项报评)。加5~10分。

(九)加分的执行:加分累计后,在基本工作总得分之外加分。

第二十条班主任工作有失误、效果差,给予扣分。扣分的最高限额为50分。

(一)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每项次扣2分;工作效果差,每项次扣1分。

(二)学生发生群体性思想问题,属责任内的,每次扣6分;学生发生个体性严重思想问题,属责任内的,每人次扣2分;发生集体闹事,每次扣20分。

(三)学生违法纪律,按如下标准扣分:一般性违纪,每1%人次,扣2分;受到通报批评,每1%人次,扣3分;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每1%人次,扣5~10分;发生群体性严重违纪问题,每次扣20分~30分。

(四)学生发生一般性安全问题,每1%人次,扣5分;发生严重安全问题,每次扣10~30分;发生安全问题导致财产损失较严重、严重或致人重伤、死亡,扣20~30分。

(五)学生宿舍不完成清洁、内务整理任务,属日常检查的,每1/10间次,扣0.2分;属专项大检查的,每1/10间次,扣2分;教室不完成清洁、内务整理任务的,每间次扣3分;学期宿舍、教室被评为最差宿舍、最差教室,每间次分别扣5分、10分;班集体评为最差班级,每班次扣15分。

(六)学生升旗、早操(晨练)出勤率学年总计低于70%的班,扣15分。

(七)学生集体不参加学院、系组织的重要活动,每次扣5分;学生个体不参加学院、系组织的重要活动,每5%人次,扣1分。

(八)不按学院党委的要求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扣5分。

(九)扣分的执行:扣分累加后,从基本工作总得分中扣减。

第二十一条考评办法

(一)每学年考评一次。

(二)班主任按工作职责和考评项目、内容开展工作并作好情况记录,做为自评、迎评材料。

(三)考评由各系负责,系按班主任工作职责和考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班主任的工作进行检查、抽查,记录情况,作为考评材料。

(四)考评程序:①班主任自评,将自评结果和材料交到系;②系审核并组织讨论评审,确定结果;③系将考评结果送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审核;④报送学院分管领导审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公布。必要时,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各系负责人考核、确定。

第二十二条班主任的考评分为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优秀等次的名额由系按本系班主任岗位总数的20%比例推荐并作说明,其余等次按工作及成绩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定名额。考评总分不达到60分或者严重失职、或者发生严重问题的,评为不合格等次,但要作说明并提供材料。

第二十三条考评的津贴和奖惩:

(一)在考评结果尚未公布前,班主任津贴按学院的分配津贴方案先行发放。如果考评不合格,则扣发20%的津贴额。

(二)评为优秀等次的,按第十四条执行,增加班主任津贴或给予适当的奖励,并获得参加各类项目评优的优先权。

(三)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不能继续担任班主任,相应年度不能参加任何项目的评优,当年不能晋升职称、职务。

第二十四条学院一般每2年评选一次优秀班主任。届时由学院发通知,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组织评选。优秀班主任获得学院的荣誉证书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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