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_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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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工商办发„2007‟9号
关于印发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
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大合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行业存在的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房地产行业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4月26日印发
拟 稿:李 飚 审 核:张 钧 核 稿:李世麒 打 字:刘 隽 校 对:李 飚 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集中整治成果,建立“霸王条款”整治的长效机制,针对一些房地产行业企业利用“霸王条款”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按照省局《关于深入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辽工商发[2007]2号)要求,省局决定对我省房地产行业企业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集中专项整治,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治的范围、重点及内容
整治的范围:全省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企业。整治的重点:房地产行业企业在广告、宣传资料、合同(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中含有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格式条款。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企业事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填写固定的文字内容,视为格式条款。
含有下列内容的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作为此次整治的重点:
1、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2、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等,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3、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诚信金或定金不予退还。
4、楼宇屋面及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归属出卖人。
5、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6、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单价保持不变,按实结算购房款。
7、买受人若选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方式,如造成银行放款延误,影响出卖人回款,房价按现价上调。
8、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9、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10、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应付款5%支付违约金。
11、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及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12、其他含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
二、整治的时间、步骤和措施
此次集中整治时间为2007年5月至8月。
(一)发布公告。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统一在5月15日前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或将公告送达到相关企业。公告的内容和式样由省局制定。
(二)宣传发动。时间为5月10日至5月底。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此次集中整治方案,同时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宣传,使企业及广大消费者了解此次整治行动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三)企业自查。时间为6月底前。相关企业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自查。自行改正并向当地工商部门汇报情况的,各地应做好备案记录,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免于检查。
(四)监督检查。时间为5月至7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要依法责令改正。
(五)行政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要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4条、第14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欺诈,擅自印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务必抓出成效。要严格政策界限,坚持依法行政。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大力宣传集中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企业予以曝光。
(三)认真总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集中整治期间,省局将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请各地于2007年8月底前将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总结上报省局。
附件: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工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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