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实施方案_甘肃省农技推广体系

2020-02-28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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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2011年甘肃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及甘肃省环保厅“关于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考核工作》会议纪要”的要求,特制定此实施方案。甘肃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由省厅监测处牵头,规财处、总量处、环境监察处、省环境监察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完成,以上6个单位组成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推进工作组,确保我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及培训目标的制定和落实

(实施单位:监测处、规财处、总量处负责)

1、按时完成《甘肃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制定。

(实施单位:监测处、规财处、总量处负责)

2、由监测处牵头,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制定并完成污染源监测培训计划。由监测处牵头,省环境监察局配合,组织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

3、由监测处牵头,规财处、总量处、环境监察处、省环境监察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分别于6月、12月召开二次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调度会研究相关事宜。

二、监督性监测工作

(实施单位:监测处、省监测站负责)

为保证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监测处与省站及时制定《2011年甘肃省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计划》、《2011年甘肃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方案》,并下发各市、州环保局。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必须严格按照《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规定,完成全部企业的监督监测。已通过环保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废水、废气监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监测时间和频次必须保证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全年监测频次应达到4次。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要和自动监测设备同步采样。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承担本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各监测站应按照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认真开展监测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必须对各市、州监测站的开展质量管理和同步抽测工作,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及不定期抽查。并且按照国家总站统一要求,全年至少抽测两次,每次抽测省内10%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每个污染源抽测一个排放口。

2、数据上报及报告编制

市、州监测站按季度收集、汇总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并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等进行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环境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部门,如果有异常排放情况应随测随报。省站按季度、半年、年度完成并上报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完成《2011年甘肃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报告》。

三、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和应用

(实施单位:监察处、总量处、省环境监察局、省监测站负责)

由环境监察局根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方案》。

1、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

依据甘肃省环境监察局《关于下达2010年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计划的通知》(甘环监察发【2010】87号)的要求,各地必须于2011年6月底完成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统设备安装和验收。

2、自动监控系统运行

(1)监控中心运行

各地市应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控中心的建设,加强网络维护等工作,做到数据的随时联网、随时调取、随时监控。(2)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各市州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省环境监察局、省监测中心站对各市(州)污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3)企业自测

各市州环保局应依据《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监督本辖区内的国控企业积极开展排污自测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a、企业应制定自测年度计划,并建立自测档案。

b、已具备自测能力的企业,监测频次不得低于1次/每季度,全年不少于4次;尚不具备自测能力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自测工作,监测频次不得低于1次/上、下半年,全年不少于2次。监测项目按相关排放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

c、企业应将自测结果以行文的形式按时上报市州环保局。各地环保局及时上报省环保厅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3、自动监控系统应用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必须在污染减排、总量核查、排污收费以及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管工作中得到应用。总量处负责在污染减排、总量核查使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省环境监察局负责在排污收费以及环境执法使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统一要求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通过验收、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设备及超标排放等污染源监测信息。

四、能力经费保证

(实施单位:规财处、监测处、监察处、省监察局)

1、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

国家下达的污染减排“三大体系”监测体系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必须确保1个月内拨付到位。监督性监测经费必须足额使用,并不得挪用。

2、地方配套资金 国家补助西部地区的国控企业监督性运行费的比例为95%,相应的,西部地区地方财政也应落实5%的配套资金。对照国家拨付的经费,足额落实地方配套经费。环保部门应从当地财政积极争取该笔资金,以保障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3、当年监测设备投入

为促进环境监测投入,保障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各地应争取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运行保障及当地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五、检查与考核

根据环保部下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同步考核,建立“半年考评、年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省。各地市编制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并分别于6月10日,12月10日前上报省厅监测处。

省厅规财处、环境监察处、总量处、监测处、省环境监察局、省监测站于6月15日前完成各自分管内容的自查报告;12月15日前完成各自分管的年度自查报告;并提供相关考核单项报告、核查资料、原始档案。由监测处牵头规财处、环境监察处、总量处、省环境监察局、省监测站通力配合,分别于6月30日、12月31日编制并上报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半年报告、年度报告。

若国家出台新要求,应按照新要求执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半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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